新时代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导

作者: 董翠翠 王淑荣

[内容提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中最为基础性的环节,法治建设首先要从司法公正开始。司法公正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即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裁判公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司法公正,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判的每个环节。从司法制度公正看,其是国家共同体的法治生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制度公正提供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基础;从司法行为公正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了司法主体的司法观,并为德法共治的行为选择提供了方向;从司法裁判公正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裁判公正提供了法理向导、立场向导和内容向导。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向导

[作者简介] 董翠翠,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淑荣,法学博士,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本文系2 0 1 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司法公正研究”(项目批准号: 1 9 AK S 0 2 2)的阶段性成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章来论述,这足以表明法治建设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践行初心使命中的重大意义。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捍卫司法公正是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主线。所谓司法公正,具体来说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1] 2 2。如果司法不公正,这本身就是对法的颠覆性和毁灭性破坏,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可以说,如果公正不存在,那么法就是“存在的无”。在这个意义上,“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1] 1 4 7。进一步,如果说司法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司法公正。西方的司法公正是在西方价值观指导下的虚假公正,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则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下的司法公正。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司法公正,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方向并捍卫新时代的司法公正,才能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一、司法制度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是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定纷止争的活动,纠正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从司法活动的构成要素来看,其主要是由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和司法评价等要素构成的综合性法治活动。与此相应,司法公正包括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评价公正,其中,司法制度公正居于首要地位。

1 .国家制度公正是国家共同体的首要正义

“司法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 2]司法制度的性质取决于国家制度的性质。法律是国家上层建筑,因此,司法制度必须与国家制度保持高度的同质性。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具体表现形态。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人类社会中包含多种正义,其中国家制度的正义是首要正义,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制度是由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诸多制度构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之所以把国家制度的正义作为首要正义,是因为国家制度的正义是国家共同体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当中个体行为正义与否的尺度,关于公正与否的判断往往是根据国家制度的正义标准作出的,国家制度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渗透的、自始至终的影响。法是为了保护国家共同体的正义,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方略和模式,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1] 2 7 2。法治的终极价值是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是说,国家制度的正义是关于大是大非的问题,即整个共同体的正义问题。

在国家制度中,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公正和资本主义司法公正的异质性区别。首先,私有制天然是不公正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代表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实现少数人利益最大化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价值。其次,私有制决定了西方司法公正的虚假性。国家制度的公正是国家共同体的首要正义,如果国家制度是不公正的,那么建立在其国家基本结构基础上的其他一切公正就失去了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正是国家制度正义的重要体现,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西方司法公正的虚假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本质,就是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凡是破坏人民权利和利益的,都要通过法律的手段给予制裁。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就是要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法律只是保护资产阶级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而不是保护劳动人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公正的本质内涵提供了价值向导。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以国家制度公正为正义性基础。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 3] 1 2 3,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集中体现,因而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根本性质,也决定了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利的目的价值。

2 .司法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法治生命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4] 1正如商品交换中的天平是保证公平正义一样,如果天秤不准,就会破坏商品交换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保证一切商品交易公平正义的天平,衡量着一切社会活动的公正性。司法公正在保证整个社会生活公正性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1] 9 8这一科学论断揭示了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辩证关系,强调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习近平还强调指出:“要懂得‘1 0 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5] 9 6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在于公正,司法不公正就不能引领社会公正。因而,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更是社会公正的价值引领。追求司法公正是民众对司法的根本期望,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要求。守住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守住国家共同体的法治生命线。

3 .司法制度公正的最高价值诉求是人民至上

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本质是保证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6]不同于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性,社会主义司法公正以人民至上为最高的价值诉求,要守住人民的心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新时代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5] 6 7这充分表明了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为了谁、服务谁、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司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由人民来评判。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 1] 1 4 7,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主体的司法能力,保证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不法侵害,守住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民至上作为旨归,在其1 2个价值理念中,人民至上贯穿始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特征。为此,要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司法公正,把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和根本任务。

二、司法行为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导

司法主体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践者和责任人。为谁司法、怎样司法等问题构成了司法主体价值取向的司法观。司法主体总是在司法观引导下从事司法行为。司法观是司法主体对待司法的总体看法和根本立场。司法主体为或者不为、该为或者不该为,都取决于司法主体拥有何种司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信仰体系中最高层次的价值观念,统摄决定着其他一切领域里的价值观,也决定了司法观,是司法观的向导。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德法共治的理念,把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两者相得益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方向指引。

1.司法观是司法主体的行为选择依据

价值观是主体关于价值问题的反映与判断,是区分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美与丑等的总观念;是理性化的、具有观念形态的层次,包括信念、信仰、理想等;反映着主体的认知和需求状况,指导人们在已有的知识基础之上,按照自身的尺度进行价值选择和定位,是推动以及指引主体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原则、标准体系。在司法活动中,为谁司法、怎样司法是关涉司法公正与否的核心立场,这些都取决于司法主体的司法观。

司法观对司法主体的决定作用,首先体现在司法主体自我意识的追问方面。主体意识是价值观念发挥作用的首要因素,是全部价值观念的核心和灵魂。主体意识自我定位是指“以谁的地位、立场、利益为根据,反映和代表谁的意志”[ 7] 2 1 1,即“‘我’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有怎样的权利、责任和归宿?等等。一个主体只有对这些有了明确的定位,才有自己价值观念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7] 2 1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主体,既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与期待,也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与使命。司法主体承担的社会角色与使命,决定了司法主体从事一切司法活动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就是说,司法主体通过对自身角色、地位、使命的追问,进而确立奉法强国的坚定信念,明晰一切司法行为指南和选择依据。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主体要做到司法行为上的公平与正义,需要在司法观的指导下,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司法行为的价值选择作出规范。第一,司法行为的实施立场应当坚定且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行为的实施必须要坚持政治立场、人民立场、法律立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背景下思考和实施司法行为。第二,司法行为的实施方式应当合理且合法。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需要从其行为实施方式的合理性维度和合法性维度进行判定。第三,司法行为的实施动机应当积极且向善。积极且向善的动机是确保司法行为公正的重要支撑点,如果动机不纯正,其作出的司法行为也必然是不公正的。第四,司法行为的实施目标应当利国且利民。司法行为的实施要以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根本原则,因为只有在利国且利民的目标引导下,才可能作出公正的司法行为。而要做到上述四个方面,就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司法主体的司法观,进而引领司法主体公正司法。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了司法主体的司法观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价值观不是单一化的,是多样化的共存状态。”[ 8]司法主体作为特殊的群体,要坚持作为国家共同体法律实践者的特殊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恰是国家共同体在实践中凝练出来的最具约束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是多元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也是国家共同体最高层次的价值观,对司法主体价值观的生成起主导作用。因此,应引导司法主体形成具有价值共识的“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9]。只有以此司法观为导向公正司法,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司法观的向导,司法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里的具体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司法主体司法观的根本性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正义性决定了司法主体司法观的正义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公正,不只是强调机会平等和程序正义的公正,更是兼顾结果的公正,体现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公正。”[ 3] 1 1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价值追求,为司法主体司法观的正义性提供了根本导向。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主体提供德法共治的行为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的具体化。”[ 1 0] 2 6司法主体不仅要坚持法治公正,同时要坚持道德公正,德法共治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1] 1 6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人们对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肯定性评价和判断标准。以爱国价值理念为例,当评价某个人很爱国时,一方面表达的是赞许和肯定,另一方面蕴含着爱国行为的判断标准,如公而忘私、无私奉献等。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 2个价值理念,不仅表达出一种肯定或否定的观点,而且会在评价的过程中转换为判断标准,指引人们的行为选择。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