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视域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博弈分析
作者: 曹子坚 赵薇
摘要 从能力视域出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了系统分析,构建了合作社内部成员、合作社和相关企业以及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静态、动态博弈模型,推断了博弈模型的均衡解,并据此提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结果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本质上是一种能力博弈,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均、农产品收购违约、空壳合作社套取政策优惠等现象的存在,与不同主体的能力从而与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存在必然关系。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必须围绕主体能力建设,提升合作社成员的综合能力、合作社的议价能力和政府的监管能力。
关键词 能力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博弈分析 ;利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 F 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2)06-0198-05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2.06.045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The Game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bility
CAO Zi-jian,ZHAO Wei (School of Economics, Lanzhou University,Lanzhou,Gansu 730000)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bility, combined with the stakeholder theory, this paper defines the stakeholders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nd takes thi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complex relationship among the stakeholders, constructs the static and dynamic game models among the members of cooperatives, cooperatives and related enterprises, as well as cooperatives and the government, and infers the game model Based on thi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relevant policy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game between the stakeholders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s essentially a kind of ability game. The existence of such phenomena as the uneven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the breach of contract in the purchas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the arbitrage of preferential policies by shell cooperatives in the process of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has an inevitable relationship with the ability of different subjects and their position in the game process.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s, we must focu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ain body capacity, enhance the comprehensive capacity of cooperative members, the bargaining power of cooperatives and the regulatory capacity of the government.
Key words Ability perspective;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Game analysis;Profit distribution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8YJA790007);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YB001)。
作者简介 曹子坚(1967—),男,甘肃会宁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从事农业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研究。
收稿日期 2021-04-12;修回日期 2021-05-26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截至2020年5月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经超过222万家,入社农户突破1亿户,约占承包农户总量的50%左右,平均每个村已经拥有 3 家以上合作社[1]。结合实践,不难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已经并将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学术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研究,主要从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原因及其治理对策等角度展开。胡彬彬[2]认为,合作社空壳管理化现象严重,缺乏实际运行规范、各类人才流失严重,缺乏产业核心竞争力、生产经营项目空有形式,服务范围亟待拓宽等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阶段发展的主要问题。应瑞瑶等[3]认为,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民的自我服务组织,在盈余分配上应该主要按交易额返还,而不是按资本比例返还,这也是合作社与公司等其他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区别之一,然而在合作社的实际经营中,其盈余分配方式却并非如此。何安华等[4]认为,在合作社的实际经营中,由于合作社成员之间存在的资源禀赋差距诱致合作社成员分层,进而使合作社利益分配方式背离“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除上述对合作社发展一般问题的研究外,有关合作社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分析也是理论界研究的基本趋向,刘欢欢等[5]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型超市之间的博弈模型,得出了双方的纳什均衡策略。朱军伟[6]则以合作社和超市之间的利益分配为重点,运用合作博弈的相关理论建立模型,对合作社和超市之间的利益均衡区间进行分析。黄胜忠等[7]则以产品批发价和资金结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之间博弈的聚焦点,通过建立模型对农超双方的利益博弈进行了分析,并考虑了政府扶持对农超双方博弈和各自最优决策的影响。胡联等[8]构建了政府和合作社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的监管对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
虽然已有众多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博弈行为进行了研究,然而大多数研究只是单纯从理论角度出发,借用了简单的博弈模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某一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常规的、零散的、片段化的研究[9-12],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阶段发展特征的实际考量和系统性分析。该研究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博弈行为实质上是不同主体之间的能力博弈,推动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必须从能力视域,探究各主体相互之间的复杂关系。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之间的互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健康稳定发展,取决于能否处理好合作社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合作社目标实现和受到合作社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合作社成员、股东和债权人雇员和经营者,农产品购销商和投入品供应商,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相互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过程就是各类主体之间利益协调,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因此,仔细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的构成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及诉求,是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基本前提[13-17]。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确定的利益相关者、预期的利益相关者和潜在的利益相关者3个类别。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运营的特点出发,依据不同主体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体现出的紧迫性(主体要求能否立即引起企业管理层的关注)、权力性(主体是否拥有影响企业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和合法性(主体是否被赋有法律和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对于企业的索取权),运用米切尔评分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如表1所示。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分类,非合作社成员、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等作为利益相关者,对合作社发展并不具有显著影响。合作社成员、农产品收购企业和各级政府,是合作社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与合作社的关系最密切,拥有影响合作社决策的能力、地位和相应的手段,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力最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取决于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并最终取决于各核心利益相关者对自身及其周边资源的动员和有效利用的能力。
2 合作社成员的综合能力博弈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首先是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的综合能力博弈。合作社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往往会针对盈余分配方式进行博弈,最终的盈余分配方案,是双方综合能力博弈的结果。
2.1 假设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然而在实际的盈余分配中,合作社往往背离这种原则,更多地采用按出资额分配的方式。由于分散的普通农户在经济资本、社会资本以及人力资本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均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由各自分散的农户自主联合成立。而更多的则是由乡村能人、农业大户、村集体领导人以及龙头企业等牵头成立,这些创始者拥有较多的经济资本、广泛的人脉资源、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等,从而成为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盈余分配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甚至对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起到决定作用。而普通农户则由于综合能力远不如核心成员,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盈余分配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但无论对于核心成员还是普通成员,作为理性人,其目的都是争取更多的利益。该研究采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的综合能力博弈进行分析,并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一:核心 成员x1和普通成员x2 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决策都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假设二: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前提下,核心成员的行动先于普通成员,普通成员的行动滞后于核心成员。双方对对方的战略空间和战略选择有完全的了解。
假设三:当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所选择的分配方式一致时,合作社可以成立,否则不能成立。在参加合作社之前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各自的营业收益分别为 x10、x20 。当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都选择按交易额分配时,双方的收益分别是 x11、x21 当两名成员都选择按出资额分配时,双方的收益分别是 x12、x22 。
2.2 博弈分析
合作社内部成员综合能力博弈见图1。在动态博弈开始阶段,核心成员有2个策略可以选择,即发起合作社或者不发起合作社。若核心成员选择不发起合作社,则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的收益均为各自独立的营业收入为 x10、x20 。若核心成员选择发起合作社,则普通成员有2种战略选择,第一种是不参加合作社,由于考虑到参加合作社所需要付出的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成本,以及参加合作社后所得收益,当参加合作社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大于参加合作社后所获得的收益时,普通成员可能会选择不参加合作社,从而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均维持自己原有的经营收入 x10、x20 。但从获取市场信息、更好地规避市场风险的角度看,出于小农户生产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普通农户可能会选择参加合作社,这时合作社得以成立,此时,由于核心成员在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较强,因此,在合作社的日常经营过程和盈余分配的选择上,核心成员都具有决策权,当普通成员选择参加合作社后,核心成员在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上面临两种选择,即按交易额为主分配和按出资额为主分配,若核心成员选择按交易额为主进行盈余分配,则其的收益为 x11,普通成员的收益为x21 。由于核心成员作为发起人,出资额较多,往往占有合作社的绝大部分股份,因此对于核心成员而言,以出资额为主进行盈余分配更加有利,即 x12>x11>x10, 对于普通成员而言,由于其出资额较少,因此,选择以交易额为主分配更加有利,即 x21>x22>x20 ,但普通成员由于综合能力低于核心成员,在合作社中通常处于从属地位,无法决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只能被动地接受核心成员的决策。因此,核心成员总会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的分配方式,即以出资额为主进行分配,虽然对于普通成员来说,按出资额为主进行盈余分配所得收益小于按交易额为主进行盈余分配所得收益,即 x21>x22,但无论是按出资额为主进行盈余分配还是按交易额为主进行盈余分配,其收益都要高于其独立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即x22>x20 ,因此,普通成员只能接受核心成员所决定的按出资额多少进行盈余分配的方式。故在该博弈中,均衡策略为:核心成员选择“发起”,普通成员选择“参加”,核心成员选择“按出资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