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地理标志保护中引入检察公益诉讼的路径探析
作者: 鲍仓仓
摘要 农业地理标志是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重要支柱。但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农业地理标志的侵权问题频发,通过私诉模式对农业地理标志的救济存在维权主体动力不足、维权法律能力不足、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检察公益诉讼通过自身的种种优势可以弥补目前私诉的不足,检察院的自身呼吁和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也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引入提供了现实基础。有必要以环境公益诉讼为模板,通过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将检察公益诉讼引入到对农业地理标志的保护之中,加大对农业地理标志的保护,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 农业地理标志;检察公益诉讼;乡村振兴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 D 923.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2)09-0247-05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2.09.06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Analysis on the Path of Introducing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the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BAO Cang-cang
(School of Law,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Xi’an, Shaanxi 710000)
Abstract Agricultur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re an important pillar to increase farmers’ production and incom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However, in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the infringement of agricultur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frequently occurs, and the relief of agricultur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rough private lawsuits has problems such as insufficient motivation of rights protection subjects, insufficient legal capacity for rights protection, and weak awareness of rights protection.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an make up for the shortcomings of current private litigation through its own advantages. The procuratorate’s own appeal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 also provide a realistic basis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It is necessary to us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s a template to introduce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to the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rough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levels, increase the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mote farmers’ increase in production and income, and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Key words Agricultur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strategy
农业地理标志是一种天然贴近农业农村地域的知识产权,其相关产业目前已经成为发展区域经济、增加当地农民收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支柱性产业。为推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加强对农业地理标志的保护,拓宽农业地理标志的保护渠道。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生效,农业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被不断挖掘,我国农业地理标志开始走出国门,迈向世界。在世界联系日益密切的当今时代,农业地理标志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代表着一个区域的品牌形象和国家的综合实力[1]。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20世纪80年代,直到2001年《商标法》修正,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才上升到法律层面。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后,地理标志正式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在民事基本法中得以确认。虽然我国将地理标志定义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并通过《商标法》等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依然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维权能力不足、怠于起诉等诸多弊端,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侵犯农业地理标志的现象。基于此,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的背景下,进一步研究对农业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加大对农业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具有重大且迫切的意义。
1 农业地理标志侵权现状司法考察
1.1 农业地理标志侵权司法现状
该研究通过中国文书裁判网进行司法数据收集,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关键内容,“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对2014—2021年(日期为2014年至2021年6月1日)之间的民事案件进行统计,选取了农业领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共涉及案件567件,裁判文书687份(二审118份,审判监督2份)。2014—2021年的案件数量分别为8、46、51、63、32、110、226、31件。其中2020年起诉案件有一个明显的增加,表明2019年对《商标法》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当事人的起诉热情。其中2019和2020年的起诉案件都已经超过百起,以上数据说明,农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
1.1.1 案件分布。
在以上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地域涵盖全国20个省份,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上海、广东,分别占比14%、11%、9%、8%,其中浙江省农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司法案件最多,共有81件(图1),为全国第一,这说明农业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数量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同时,在浙江省审理的81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有相当多的案例都涉及西湖龙井,这与杭州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开展的一系列商标维权行动有关,而2021年此类案件的数量目前仅有3件,这表明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1.1.2 审理程序。
在上述案件中,提起二审的案件有118件,占比20.8%,再审2件,占比0.4%。以上数据反映了在农业地理标志侵权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够在一审中得到解决,上诉率和再审率不高。其中2014—2015年的二审的上诉率由5.9%提升到了22.0%,2015年的上诉率有了显著提升,2020年上诉率也达到了历史最高,为28.8%,2014和2019年《商标法》的2次修改应该为主要原因,预计2021全年的上诉率也会有所提高。以上数据表明,要不断加大对农业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1.1.3 审理法院层级。
在上述侵权纠纷案件中,基层法院一审审理有341件,占比60.1%,中级法院一审审理有226件,占比39.9%。中级法院进行二审的案件为118件,高级法院进行二审的案件为33件。以上数据反映95%以上的案件能够在基层和中级法院得到有效解决。在2016年才开始,才出现高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出现逐年递增的趋势。2020年高级法院二审案件21件,可见2020年的审理级别有一个显著的提升,预计2021年全年高级法院进行二审的案件数量将会继续增加。以上数据表明,农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复杂,审理级别不断提升,审理难度也在增加,只有不断深入司法改革才能加强对农业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力度。
1.2 农业地理标志保护司法弊端
1.2.1 维权主体动力不足。
从法理上讲,农业地理标志是一种区域集体所特有的知识产权,其权利主体包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禁止权人。农业地理标志是一个区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天然气候条件的反映与体现,是由区域所有民众共创、共有的天然知识产权。我国通过《商标法》确立了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农业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即使农业地理标志依申请被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该区域的社会公众应当为所有权人,该区域所有该农业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是使用权人,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为禁止权人[2]。
《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作为起诉的适格当事人需要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社会公众与农业地理标志的侵权损害结果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社会公众并不是提起农业地理标志维权诉讼的适格原告,且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往往也怠于提起诉讼。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少有个人提起农业地理标志的侵权保护之诉。
目前农业地理标志的保护多是将其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由来自该农业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在集体商标对农业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中,农户加入申请组织成为组织成员才可以正常使用农业地理标志商标。目前对农业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多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占很少的一部分,2014—2021年关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维权诉讼的案件只有18件,集体商标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不尽如人意,存在一定的司法弊端。
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为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组织。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只有所有权,没有使用权,这就表明农业地理标志区域内广大农户不加入该农业地理标志申请主体,只要能够证明自身的商品符合使用该农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定条件和产品质量,则相应个人、企业或者合作社等其他组织,都可以直接使用该农业地理标志商标,用于宣传自己的产品,证明自己的产品是当地的农业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阻拦。农业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都间接的集中在使用该农业地理标志的广大农户上,不法分子以次充好、滥用农业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严重败坏农业地理标志的信誉与口碑,影响销量,损害当地农民的经济收入,搓伤生产热情。不仅如此,因为农业地理标志的公共产品属性,同一区域的所有生产者都可以对农业地理标志进行无偿使用,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使用权人的生产者往往滥用权利,在不符合产品质量的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不仅面临着外部侵权行为,同时也面临着内部侵权。
农业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是一个特殊的现象,权利的分离,使得使用权人维权意识淡薄甚至滥用权利成为加害人,所有权人因为无法从后续的地理标志的发展和使用中持续获取收益,造成维权动力不足。三方权利人的维权动力不足,使得农业地理标志的侵权现象频发,对农业地理标志的保护遇到了司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