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策研究
作者: 王凯 毛杭军 徐志豪 李佳丹 詹柴摘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发展水平的高低是衡量农业整体水平以及检验乡村振兴成果的重要标志。通过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总结提炼其发展的目标、功能,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实践以及对典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调研访谈,重点分析浙江宁波的探索,归纳出具体工作举措,整理出内外制约因素,并提出畅通优质要素投入农业的渠道、扶持政策要体现农业现代化导向、注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策;宁波
中图分类号 F32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2)19-0235-04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2.19.055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Research on the Cultivation Strategies of New Agricultural Operating Entities—Based on the Exploration of Ningbo, Zhejiang Province
WANG Kai MAO Hang-jun XU Zhi-hao1 et al
(1.Ningbo Agricultural Science Research Institute,Ningbo,Zhejiang 315040;2.Ningbo Fenghua District Agricultural Technical Service Station,Ningbo,Zhejiang 315500)
Abstract New-type agricultural operating entities are the backbone of China’s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the level of their development is an important symbol to measure the overall level of agriculture and test the results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By analyzing the connotation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 summarize its development goals and functions;Combined with the work practice of relevant competent departments and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view of the person in charge of the typical new agricultural operation subje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xploration in Ningbo, Zhejiang Province, summarizes the specific work measures, and sorts out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straints.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such as unblocking the channels for high-quality elements to invest in agriculture, supporting policies should reflect the orientation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paying great attention to the cultivation of new vocational farmers, and earnestly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of farmers.
Key words New agricultural operating entities;Cultivating countermeasures;Ningbo
“十四五”时期乃至今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都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和目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经营的主体,培育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农业农村发展的全局。从全国层面看,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普遍不高,距离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宁波培育家庭农场的做法被列为全国“五大模式”之一,宁波整体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了突出成效,为此,笔者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理论内涵出发,结合现状,找出关键问题和制约,把宁波的探索作为重要经验,为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建言献策。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论内涵
1.1 概念界定
1.1.1 概念提出。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农业经营主体,而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包括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服务等方面的内容。1978年开始,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土地制度,直至今日,农村土地的承包户一直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并得到了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保证,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政策的基石[1]。
然而,农村改革以来,不仅有关农业经营主体的争论一直持续, 而且,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力转移,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一方面,我国农业面临着“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户群体逐渐分化,不仅新形态不断出现,而且功能不断强大,地位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构成已经开始由农户主导格局向包括农户、农业专业(种植与养殖等)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农业服务组织等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格局转变。这一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作为客观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逐步形成,并在越来越多的理论、政策研究和实践应用中受到的重视,不断被理论化和概念化[2]。事实上,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作为区别于家庭经营农户的概念出现在部分理论和政策研究文献中,但并没有进行规范性的科学界定,有关概念定义至多是仅仅列举了所包括的主要类型。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第一次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写入了政府文件,并做了明确定义和提出了具体目标、思路和任务。2012年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被正式提出。
1.1.2 概念界定。
基于上述背景分析可以发现,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下面的3个基本事实:一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这种模式存在规模化经营程度比较低、要素利用效率不高等缺陷;二是基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三是基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与传统承包农户共同构成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客观事实。理论层面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应当相对较大、装备水平应当较高、生产经营能力应当较强、生产效益应当较好,可以是具体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是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社会化组织。在现实中,它是一个始终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之中的概念,不同时空具有不同形态结构,但不论形态如何,适度规模、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是基本特征。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3-4]。
1.2 内涵解读
1.2.1 基本目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目标在于促进农业要素投入,提升农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化程度,做到既要不断增加农产品供给,又要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既要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包括生产装备、设施、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又要注重适度规模经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
1.2.2 基本功能。
首先,通过对农业生产提供前中后全链条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相比,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专业化程度、集约化水平都更高,可以说是巩固和完善了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可以说,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
其次,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这类主体而言,不仅发挥着农业生产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能够对小农户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对于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生产技术,这些要素注入农业生产中,会加速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完善,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5]。因此,从产业发展层面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依靠力量。
事实上,近年来,通过引导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农技人员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能人领办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等方式,不仅在农业区域化、特色化发展中,催生了一批规模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发展中,壮大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市场化发展中,加快了农业规模化进程,提高了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6-8]。
2 宁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
2.1 宁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总体情况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党的十九大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的具体要求,更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宁波作为我国长三角南翼经济中心和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和副省级计划单列城市,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始终走在全国前列,现代农业具有坚实基础、独特优势和鲜明特色,2020年宁波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9 132元,是全国的2.28倍、全省的1.23倍,居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首位、省内城市第2位。但宁波耕地保有面积仅20万hm2左右,人均耕地只有0.036 7 hm 宁波现代农业建设的资源禀赋约束,对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培育提出了更高和更迫切要求。
宁波着力农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以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新型职业农民为抓手,依靠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资金支持,不断提高农地流转率和规模经营率,破解了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小规模与大发展”的矛盾,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基本形成以企业为龙头、合作社为骨干、家庭农场为补充、新型农民为基础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构,基本实现了农业经营主体构成从家庭经营农户主导的单一结构向包括家庭经营农户、农业专业(种植与养殖等)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农业服务组织等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格局转变。
2.2 宁波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做法
2.2.1 围绕农业转型升级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多措并举推进多元化发展。
(1)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为载体,选择经济实力厚,产业关联大,辐射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品牌建设为抓手,以技术改造为支撑,着力扶大扶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截至2019年底,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294家(其中国家级10家、省级42家),其中生产加工型254家、市场流通型12家、服务组织型20家、产业融合型8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总资产459亿元,同比增长13.94%,三品一标认证数量197个,直接或间接带动市内外农户数192万户。
(2)以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为纽带,选择区位好、专业性强,组织化程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科学管理为支撑,着力机制创新,发挥组织带动作用。截至2019年底,宁波市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 565家,入股社员4.18万户,实现经营收入38.7亿元,平均每家合作社入股会员16.3户、经营收入150.9万元,部、省、市级示范社分别达到31家、65家和154家。
(3)以区域优势和农地流转为依托,选择生产基础条件好,经营规模大、能力强的专业大户,以法人化为抓手,以市场化为支撑,着力家庭农场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批种粮大户通过流转土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宁波家庭农场雏形开始出现。20世纪90年代后期,涌现出一大批从事果蔬、畜禽、水产等生产经营的大户,2001年慈溪市周巷建鸿果蔬农场成为第一家家庭农场诞生,近年来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总数5 196家,土地经营面积3.853万hm 年销售农产品总值33.9亿元,平均每家7.4 hm2、65万元,省、市级家庭农场分别达到161家和30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