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印有红十字会标志直升机送烤全羊
5月30日,多个社交平台传播一段视频,显示一架贴有红十字会标志的直升飞机,在山地中为一群人送来一只烤全羊,引发热议。当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官方账号发评论回复称,视频中的直升机是志愿者“牙哥户外-牙哥”自己购买的私人飞机,送烤全羊用的是自己购买的油。这位牙哥曾经驾驶自己的直升机参与红十字救援演练,所以机身上张贴了红十字标志。但是执行非红十字任务时,不应该继续张贴红十字标志,已向他普及了有关知识。
实际上,对于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法律有明确规定,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此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只有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此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
上述《办法》明确,在规定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需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此外,现行的《红十字会法》也明确,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办法》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红十字会此次事件也给大家一个警醒,志愿服务也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做好志愿者教育依然任重道远。
教师救人耽误上课被罚?
网友称:救死扶伤才是真正的医者公开课
近日,南方医科大学对一位教师上课迟到进行处分的事件,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既是教师也是医生的俞老师,在上课前发现其分管的某个患儿病情危重,出现了双侧瞳孔反射迟钝、颈部置管处渗血等情况,疑似脑出血,俞老师因紧急处理,导致上课迟到近半小时。事后,学校在考虑了相关因素外,将俞老师上课迟到的行为认定为教学差错,扣发其当月奖金2000元,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俞老师本年度考评评优评先资格。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各种争议。那么,从法律和职业行为规范的角度,俞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是否应当受到处分呢?首先,从法律层面讲,俞老师上课迟到的行为,可以在法理上通过紧急避险得到合理化证成,其行为不具有可责性,也不具有可罚性。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士,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第一职责。因此,每个大学老师都应敬畏课堂,按时上好每一节课。反过来,对于老师而言,迟到与旷课属于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错误行为,构成广义违法,应该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法律追责。但是,规则之外,也有例外。比如,法律中就存在着紧急避险的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如果某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违反了相关法律并带来了某种损害,但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这一损害行为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且其行为保护了更大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就会因其主观上的迫不得已和客观上的损害最小化而被排除在违法行为之外。具体到本案中,俞老师具有双重身份,在病床前是医生,在课堂上是教师。在当时患儿病情突然恶化的特殊情况下,一边是要按时上课的教师职责,一边是要立即救人的医生职责,当这两个身份和两种职责发生冲突且无法兼顾时,基于生活常识和人性伦理,最正确的选择就是留下来救人。毕竟,人命关天,救命刻不容缓;而上课固然也很重要,但可以通过事后的补课予以弥补。虽然会对教学秩序带来损害,然而这X个损害完全能够被理解和可以被接受。(李红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