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制度创新

作者: 齐小萌 朱丽沙 洪业应

加强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司法权力正确有效行使,要求地方人大依法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目前,我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成效显著,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践过程中,依然面临不少难题。如何加强和推进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制度创新实践,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是当前必须重视的一项重大课题。

仍存在关键短板亟待破解

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认识误区、手段盲区和内容禁区等关键短板,亟待重视并破解。

在监督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监督干预论”,认为人大监督司法案件会影响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对司法机关活动的方方面面都有监督权,类案监督是监督的一种方式、一种手段。二是“监督无用论”,认为人大司法监督一般是总体监督、原则性监督。从实际情况来看,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运用较多的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开展专项工作调研,监督方式较为单一和温和,另外几种直接处置性的、较严厉的监督方式很少运用或基本不用。由于长期没有大胆使用法定的有效的处置性监督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惩戒强制的作用,使得司法监督缺乏刚性和力度。

在监督手段上存在盲区。不能忽视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人大开展司法监督,需要对司法运行规律、存在的薄弱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有较深的了解。同时,在专题调研、听取工作汇报时,监督对象向人大提交的工作报告谈成绩多、讲问题少,偏离了司法监督的目的,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加之司法活动的专业性较强,代表很难在监督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无法切中要点,容易导致监督不到位、不及时,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实效。缺乏司法监督专业人员,司法工作专业性极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求更高,监督者除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外,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熟悉司法工作流程。

在监督内容上存在禁区。人大开展司法类案监督如何做到既不干涉具体司法办案,又通过司法类案监督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最重要的是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要避免干预个案,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法依规,避免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对正在侦查之中或尚未办结的案件不能提出倾向性意见。二是要回归到类案监督,对抽查发现的个案的具体问题,不提出处理意见,仅以附表的形式反馈至司法机关,并跟踪监督问题整改情况。对通过类案监督发现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实体、程序、文书制作、立卷归档等方面的共性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函的形式反馈至司法机关,并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

坚持五方面做好人大司法类案监督制度创新

坚持正确监督是前提,确保司法类案监督的高度。要推进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类案监督制度改革,前提在于坚持正确监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自觉地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把监督与支持结合起来。

坚持依法监督是根本,确保司法类案监督的尺度。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类案监督制度改革的根本是坚持依法监督,确保司法类案监督的尺度。坚持依法监督,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要推进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类案监督制度改革,根本在于坚持依法监督,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各国家机关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坚持规范监督是关键,确保司法类案监督的精度。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类案监督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坚持规范监督,确保司法类案监督的精度。坚持规范监督,就是要坚持依法监督和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避免陷入个案的误区,对评查中发现的个案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推进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类案监督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坚持规范监督,首先在“类案”的选择上,是已经办结或者已经生效的案件,尚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不宜进行评查;接着,通过司法类案监督的方式,对司法类案进行监督可以找准司法机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共性或普遍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坚持为民监督是宗旨,确保司法类案监督的温度。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类案监督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坚持为民监督,确保司法类案监督的温度。在确定司法类案监督项目时,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开展监督,听取整改情况专项报告,并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确保司法类案监督的温度。

坚持聚力监督是保障,确保司法类案监督的效度。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类案监督制度改革的保障是坚持聚力监督,确保司法类案监督的效度。开展司法类案监督,仅有人大的努力是不够的,统一党委、人大、“一府两院”的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切实建立和完善对于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至关重要。要推进新时代地方人大司法类案监督制度改革,保障在于聚力监督,推动人大监督同纪检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四步走”进一步优化人大司法类案监督制度

强化监督意识。地方人大自身应增强敢于监督的意识。监督权是宪法和监督法赋予人大的权利,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应不断强化监督意识,依法监督,强化责任,及时了解和发现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公正司法。司法机关要强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司法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各项工作长远有序发展。司法机关要正确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建立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决定,高度重视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等,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助力。

创新监督方式。建立类案筛选机制精准选题。通过代表建议筛选、主任接待日、代表接待日、征求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意见等多种方式广开渠道,充分调研了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四大问题,提高监督针对性。推动类案监督工作规范化。科学划定评查范围。评查的范围不宜过大,可以限定为一个时期的特定类型案件。“类案”的选择上,应当是已经办结或者已经生效的案件,尚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不宜进行评查。建立规范的监督模式。坚持依法监督和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避免陷入个案的误区,对评查中发现的个案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善于从司法个案中分析、查找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而且应当选择容易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不廉的案件。丰富监督手段。开展类案监督要改变以往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单一温和的监督方式,用好、用足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发挥最大效应。在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开展满意度测评,通过这种直观化监督方式提升类案监督的刚性。对整改落实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案件、现场核实等方式深入了解,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持续发力强化跟踪监督。改变以往人大司法监督议题每年不尽相同,持续跟踪监督较少,存在短期效应和阶段性特点,着力破解人大对意见落实与否、是否真正解决问题重视不够、缺少跟踪问效的问题,对同一主题或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开展跟踪监督,持续监督,连续发力,一抓到底,着力解决司法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顽瘴痼疾和司法活动中一些长期性、深层次问题,不断促进司法公正,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增强监督能力。地方人大自身应练好内功提高监督能力。积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干部、监察司法委组成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聘请法学及人大知识专家开展专题讲解,不定期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充分借鉴全国各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经验,不断提升人大自身监督能力。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要坚持“专业事由专业的人干”,为人大类案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从探索实践来看,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案件质量进行问诊把脉是行之有效的方式。这种监督方式有效破解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直接或抽调本地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参与案件评查专业力量不足、碍于人情等影响评查公正的难题,推动人大司法监督由虚变实、由弱变强,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评查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凝聚司法监督新合力。注重地方人大法律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相结合。人大法律监督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开展司法类案监督过程中,加强同党的政法部门的沟通联动,特别是对评查出的问题,由人大和党委政法委共同跟踪监督,督促司法机关整改落实,确保人大司法类案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案件评查工作协调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话机制。建立健全地方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对话机制,地方人大应加强对司法类案的监督,及时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和案件,而司法机关应当适时将重大法律案件等报送至地方人大,加强地方人大和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地方人大通过司法类案监督的方式对司法机关办理的同类案件开展类案监督,督促司法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建立健全评议机制。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的评议监督机制,一方面,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履职评议机制,即地方人大常委会可半年或季度对司法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对其办案绩效与公正司法情况进行重点评议;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履职档案,即通过完善的履职档案来对司法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实现监督常态化。建立健全行业监测机制。地方人大要加强对司法行业的参与方进行监测和动态情况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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