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红色资源

作者: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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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沙坪坝区检察院与重庆红岩联线管理中心(重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联合签署《红岩检察官办公室共建协议》,并为“红岩检察官办公室”揭牌。双方签署《红岩检察官办公室共建协议》,旨在进一步探索建立文物保护长效机制,加强对红岩革命文物的专项监督管理。

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好,关系着红色文化的生命力,关系着城市红色基因的赓续。我市正加强制度供给,为红色文化“保驾护航”。

今年3月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一审。这意味着,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治保障,用足、用好、用活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汲取奋进力量。

亟需立法完善保护制度

我市红色资源丰富,革命文物众多,全市共有革命文物400余处,红岩村、曾家岩、虎头岩“红色三岩”尤为著名,是红岩精神的发祥地。

近年来我市全面开展革命文物普查保护、利用工作,如修缮红岩革命旧址、开展红岩精神研究阐释、提升红色资源展览展陈水平、打造红色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品牌、推动红色旅游发展、探索与企业合作保护利用等。在工作开展当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使红色资源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制度加以固化。同时,我市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产权多元、管理不顺、保障力度不够、展示功能单一、公众参与度较低等。

为落实国家保护革命文物的要求,解决我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中的突出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让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正当其时,这也是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越在立法调研时表示,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作为重点立法项目,通过立法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高效率推进此项立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宣传部相关领导任组长的“双组长”领导下,市委宣传部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组建了起草专班。

“小切口”方式制定“规定”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立法,该以怎样的形式呈现?法规草案起草组经过反复研究,围绕红色资源立法的具体名称、主要制度设计和框架结构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论证,达成以“小切口”的方式制定“规定”的共识,并研究确定法规草案的框架结构和工作进度安排。

在草案起草前,通过与市级相关部门、部分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和20余家红色资源保护单位进行座谈,梳理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一审时,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立法十分有必要,既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现实需要,依法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和利用,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很有意义。

“从《规定(草案)》文本来看,较好体现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理念。文本不长,但是内容比较全面,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规定(草案)》中都能找到相应的制度设计。”在一审时,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

授权政府制定调查认定办法

《规定(草案)》一审稿共25条,主要围绕红色资源的范围概念、管理机制、保护责任人制度、传承弘扬长效机制、合作发展、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规定(草案)》第二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对红色资源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并按照是否可移动原则,对红色资源进行分类规定。

《规定(草案)》提出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调查认定红色资源的主管部门、红色资源名录编制的程序和主要内容进行规定,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据悉,《规定(草案)》关于调查认定的规定,与其他省市相比,对调查认定的程序作了精简和整合表述,明确了红色资源名录首批公布的时间,明确了在调查认定基础上,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的内容和红色资源数据库的统一管理和共享要求。

“《规定(草案)》关于保护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区县政府划定红色资源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及相应的罚则是否可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为了更好推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带着这些问题,进一步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和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赴部分区县开展调研,并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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