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作者: 曾珠
慈善事业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慈善法,慈善事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慈善氛围不够浓厚、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引导。
6月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市内征求意见 市外吸纳经验
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为此,市委提出工作要求,坚持慈善为民、依法行善,更好发挥慈善扶危济困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制定《重庆市慈善条例》被提上日程。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市民政局完成了《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请市政府审查。随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审查论证: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深入区县调研,了解我市慈善工作现状;分别召开了市级部门、区县政府、专家学者和慈善组织、志愿者论证会;邀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指导。
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91条,经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128条,并在学习借鉴湖北、浙江、上海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草案》的思路和内容规定比较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文本基本成熟。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草案》全面贯彻了中央有关慈善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十四五’规划实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发展慈善事业、扶贫济困、改善民生的企盼。”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草案》全面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慈善文化。”
比如,《草案》提出,将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的那一周,确定为“重庆慈善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支持慈善组织策划实施系列主题活动,引导社会大众广泛参与,推动慈善宣传、慈善活动深入机关、企业、学校、村(社区)和家庭。
《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务实管用的立法原则,文本不分章节、比较简约,全文共30条。
《草案》立足我市市情和实际,着眼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23个条文),同时结合慈善工作实践,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创新,彰显地方特色(14个条款),较好地发挥了补充上位法的作用。
《草案》还坚持以促进为重的立法思路,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促进和鼓励性条款有19条。
比如,《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服务。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加慈善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草案》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发展。
加强对慈善财产的监管
对于慈善财产的监管,《草案》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接受、项目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费用支出和管理、剩余资产处置等各项制度,加强财产管理。
《草案》提出,慈善组织还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慈善项目和专项基金的专门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工作。
《草案》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草案》还明确,个人向社会求助,要公开受助款用途。“个人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
对捐赠性经营活动,《草案》也进行了规范。《草案》提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要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或者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此外,《草案》还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如果需要变更用途,需要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则要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告。
建议对诈捐行为进行处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说,对慈善捐赠物资的管理,要有强制性要求。
比如,近年来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多地出现了慈善捐赠物资无序接收、发放的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如果没人接、没人管,就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大众参与捐赠的积极性。”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好捐赠物资无序接收、发放的问题,管好用好捐赠物资,让捐赠物资真正抵达最需要的地方。
分组审议时,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一些募捐活动中,有单位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这种现象必须杜绝,慈善捐赠是个人道德行为,不能强迫捐赠。”
这引起了大家的共鸣。因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坚持自愿为主”等内容。
同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慈善是送温暖、献爱心,要警惕诈捐和打着慈善捐赠的幌子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会严重影响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我建议条例应明确,对诈捐行为进行处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部分捐赠者,在实际捐赠之前表态、宣传做得很好,但是一直不兑现承诺,甚至到最后人也联系不上了,要杜绝诈捐行为,就一定要有严格的处罚措施。”
“我对条例中提到的冠名捐赠,是持反对态度的,我提倡捐赠不留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在现实中,打个广告可能要花几百万,但捐一点产品、搞一个慈善活动,只需花十几万元,就能达到同样的商业目的。”
此外,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也提出,《草案》对有关主体的职责义务规定还不够到位,为使规范内容更加严谨、更具实践操作性,建议对有关主体的职责义务作更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