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网络世界的三大“隐形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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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转发吃个瓜,没想到变成了传谣人!”最近,某高校学生小张和我讲述自己的遭遇。随着互联网成为年轻人社交、娱乐的主阵地,许多人把网络世界当作“畅所欲言”的乐园,却不知稍不留神就可能踩中法律红线。从键盘侠的恶意评论到短视频里的随手拍摄,从朋友圈的“小道消息”到群聊中的“惊天爆料”,每一句轻率的发言、每一次不经意的转发,都可能让你陷入法律纠纷。今天,我们通过三个场景,揭开网络谣言背后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当“嫉妒”变成“诽谤”

大学生小林在校园论坛匿名发帖:“某系学霸小陈靠贿赂老师拿奖学金!”帖子迅速引发热议,小陈被同学孤立甚至遭受网络暴力。事后调查发现,小林仅因嫉妒编造谣言,最终被小陈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小林将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朱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发言看似“匿名”,实则通过IP地址、账号信息等均可追溯责任主体。即使使用“听说”“疑似”等模糊表述,若内容失实且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仍可能构成侵权。记住:网络不是情绪垃圾桶,对他人名誉的每一次恶意诽谤、侮辱,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案例二:随手拍摄下的肖像权危机

小美在直播时,未经许可将镜头对准朋友小李,调侃其穿搭“土到掉渣”,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自行绘制的小李的照片丑化版绘图。小美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权。

朱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即使是街拍或直播中的“无意入镜”,若具有可识别性且用于商业引流、娱乐吸睛等目的,均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更有甚者,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恶搞视频,不仅侵犯肖像权,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果有制作自媒体视频的需求,但无意之间会拍到他人,一定在下次举起手机前,先问一句:“您好,可以拍您吗?”取得许可,再进行拍摄传播。

案例三:群聊里的“蝴蝶效应”

大学生小王在班级群转发一条消息:“学校食堂使用地沟油,已有学生中毒!”尽管他标注“不确定真假”,但消息被大量转发后引发恐慌。相关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小王为恶意造谣,小王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朱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若虚假信息点击量过多,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面临承担刑事责任。记住:按下转发键前,先做“信息守门人”。

互联网时代,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消费者,也是传播链上的责任人。从保护他人名誉的“慎言”,到尊重他人肖像的“慎拍”,再到甄别信息的“慎传”,法律早已为网络行为划定了清晰边界。让我们以法律为盾,在数字浪潮中理性前行,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文明、法治的“清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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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帅,法律硕士,中共党员,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微博认证优质法律博主、教育博主。哔哩哔哩平台法考讲师。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委员。

(编辑·谢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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