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天气“侵权”,损失由谁买单?
作者: 晓昭进入夏季,台风、暴雨等极端灾害天气多发频发,由此造成的树木倾倒砸车、房屋漏水、窨井“吞人”等“侵权”损失由谁来担责?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相关规定。
汽车被倾倒的树木砸坏怎么办?
案例:沈女士下班后将轿车停放在小区自家车位。当晚,被大风刮倒的一棵槐树将沈女士的车砸坏。事后,沈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协商车损赔偿问题,未果。
说法:近年来,因大风雷雨天气导致的树木折断、广告牌砸车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此类事件发生后,车主或行人要求赔偿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往往会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外力。在气象科技较为发达的今天,一般的恶劣天气均可得到预报预警,所以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对广告牌、电杆线缆等户外设施及树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1257条分别作出了明确的归责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路边树木的管理人为市政园林部门,小区内部树木的管理人为物业公司。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和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暴雨致房屋漏水怎么办?
案例:去年汛期连降暴雨,秦师傅发现自家客厅天花板渗水严重。他猜想可能是楼上住户未关好窗户导致进水所致,于是要求其赔偿自家因渗水浸泡造成的损失。两家为此发生争执。
说法:在因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害案件中,查清原因是关键。造成漏水的原因既可能是房主使用或装修不当,也可能是房屋建筑质量瑕疵或者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等,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能是相邻业主,也可能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楼上住户因不当行为导致漏水的,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楼下邻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如果是房屋建筑质量瑕疵导致漏水,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据此规定,当发现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渗水时,业主首先应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渗水时间是否超过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内,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房屋的业主可以自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超过保修期的,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外墙进行维修。
窨井“伤人”找谁赔偿?
案例:陈女士雨后出门散步时,不小心掉入积水处一井盖缺失的窨井中,造成腰椎骨折及手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多日并构成九级伤残。法院经审理,判决窨井所有者某通信公司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6万元。
说法:近年来,因窨井施工、管理、养护不当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暴雨连降、排水不畅等共同作用下,因窨井盖破损、松动、下沉甚至缺失等引起的侵权事故多发频发。为保护“脚下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窨井管理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已尽到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的,应对发生的人身伤害、溺亡等后果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公众亦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经过危险区域时留意警示标志,履行好对老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群体的监护义务,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车辆在地下车库被淹谁担责?
案例:小刘下班后将车停在地下车库,谁料夜间突降暴雨,地下车库涌入大量雨水,将小刘及十几户业主的私家车淹没。这种情况下,谁该为小刘等业主的损失买单呢?
说法: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车辆被淹的主要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据此规定,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预防和补救两个方面。在非雨季期间,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修,确保排水畅通。在雨季来临时,物业公司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比如准备沙袋、抽水机等防洪设施设备,随时关注并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向业主发出通知;险情发生后采取劝阻车辆进入地库、关闭地库门等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在以上方面履职尽责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游客遭雷击受伤旅行社能免责吗?
案例: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途中在一处竖有“雷区,请勿靠近”的警示牌附近避雨,不幸遭雷击受伤。事后,张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以雷电是不可抗力为由拒赔。
说法:导游作为专业人员,应知悉游客途经区域是雷区,雷雨时应避开该危险区域。因此,此事故不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让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原因在于他们对其经营、管理或组织活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掌控能力,也最了解整个区域的实际情况,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可以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使之减轻。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有避免游客遭受雷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这次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