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科建设与领域法学引领:面向未来法治的法学教育

作者: 刘博涵

新文科建设与领域法学引领:面向未来法治的法学教育0

中图分类号:G642;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25)03-0096-13

DOI:10. 15958/j. cnki. jywhlt.2025.03.010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能不能搞好,关键看法治人才培养能不能搞好,法治领域能不能人才辈出[1]。随着我国进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专业水平更高、综合素质更强、国际化程度更深的法治人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要求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发现和培养机制,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2]。教育的学术性和学术的教育性是高等教育区别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最本质的特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也是世界各国高校普遍遵循的原则。法学教育离不开法学理论研究:法学理论研究服务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利益紧密关联;法学教育则以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为内容,是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传播渠道。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是我国法学研究范式正在发生的一场静悄悄的革命[3],我国法学教育的学科体系和教学体系亦应在这场“革命”中进行相应的变革。

一、传统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滥觞于1895年创办的天津中西学堂,法学以“万国公法”的学科形式在近代中国的高等教育中首次设立[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学高等教育经历了从全面学习苏联到本土意识觉醒的发展历程。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判了以苏联为师的教条主义错误,之后法学教育转向总结我国政法实践经验,阐明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5],进入注释法学的全面兴盛时代。法学教育通过讲授政策文件和法律条文的形式,为国家政策和法律作正当性注释,法学学科设置和法学教材编撰也与立法保持同步。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国的法学学科至此建立起了以法学理论、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为主干的法学二级学科体系。然而,进入新时代,我国的法学学科体系以及与之对应的法学教育滞后于社会变革和法治实践,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部门法学“专业槽”①的建立与学科的自我封闭。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因为流于浅露和宽泛,饱受科学性的质疑。对此,有学者倡导提高法学理论层次,维护、深化法学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学术性。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一套科学严谨、经得起理论和实践检验的概念范畴和关系命题,形成缜密的理论体系,搭建本专业特有的学术论域、学术话语和学术规范[。在这样的感召下,我国的法学研究队伍不断提升其专业水平,以法学二级学科为基本框架构筑起部门法学的“专业槽”。必须承认的是,部门法学“专业槽”的建立的确使我国各法学部门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专业槽”在有的部门法学科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异化成“封闭、自我循环与妄自尊大”的狭窄空间[],造成学科的自我封闭。

另一方面,法学学科体系设置回应社会需求能力较弱。大学教学以研究成果为内容,因而法学研究“专业槽”的建立直接影响着法学教育的专业设置(主要体现在研究生教育)、学术资源分配和研究机构设立。理论研究的“专业槽”或许有利于专业领域研究的深入和精进,而映射到法学教育中,横亘在法学二级学科之间的“沟壑”只会使学生思维方式变得狭隘、知识结构变得单一、实践能力变得薄弱。法学教育应当对社会现实进行必要的回应,使学生在将来的工作中具备以一定理论支撑回答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前,我国已进入科技飞速进步、知识快速迭代的新时代,法科学生需要具备从更宽阔的视角处理复杂性、综合性社会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回应社会需求的能力较弱,不利于创新型、复合型和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

二、新文科建设及其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为了缓解复合型高素质法治人才巨大缺口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我国早在2011年便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2018年印发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进一步提出:破除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壁垒,发展“互联网 + 法学教育”,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事实上,“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并不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简单加强版,而是“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具体呈现。全面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提高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是“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的核心要义。区别于孤芳自赏、单科独进的旧文科,新文科关注鲜活社会现实,关切人的生存境遇,关心社会发展问题,打破学科传统界限,走向功能意义上的实质性整合[8]。毫无疑问,新文科建设对传统法学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一)建设“社会需求导向”的法学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法学专业迅速成为高等教育中的热门专业。乘着高校扩招的东风,法学学科的招录人数大幅增加。据教育部2022年教育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当前的法律人才培养分为研究生、普通本科、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成人本科、成人专科、网络本科和网络专科等多层次、多类别,仅2022年本科层次法学学科门类(含普通本科、职业本科、成人本科和网络本科四类)招生人数就达到39.07万余人,高职(专科)的公安与司法大类(含普通高职专科、成人专科和网络专科三类)招生达到11.87万余人,在校人数则分别达到122.03万余人和40.38万余人①。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余人②,同时期的员额法官约有13万(法院所有干警约35万人),员额检察官约有6.9万,专业法律职业群体在我国的规模不足110万人。按照现有的法科学生招录规模,如果法科学生毕业后全部在本专业领域内就业,我国现有法律职业者在五年左右便可以实现更新。基于这样的供求现实,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本科生、高职生系列就业报告显示:“法学”本科专业和“法律事务”高职专业均已连续多年位列就业红牌警告专业,法科毕业生面临失业量大、就业率低且薪资较低的就业困境与法科学生的就业困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供给明显不足,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尤为短缺。当前,我国企业正在大力推行“走出去”战略,防范海外法律风险、应对跨国诉讼需要大量懂外语、懂法律、懂投资目的国国情的综合应用型法律人才。此外,中国作为负责任、崛起中的大国,需要参与到全球治理中来,这就需要一大批精通外语和国际法的法律精英。一边是法科学生供给过剩的“饱和危机”,一边是复合型高素质法治人才需求迫切的“黄金时代”,造成这两种现象在我国并存的原因在于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供需错配,背后更深层的原因在于传统法学教育的单一学科导向。传统法学教育注重专业的知识性和逻辑性,受制于学科划分的藩篱和学科边界,难以有效回应社会发展所需,而这正是新文科建设迫切需要突破的困境突出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强调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是新文科建设的重要侧面[9]。法学是一门极具实践品格的学科,向来注重知识源于实践、服务实践,接受实践检验,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学知识[10]。在“专业槽”的“雕凿”过程中过分依赖域外理论的移植,侧重从概念体系出发的逻辑推演致使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教条和封闭。在新文科建设的大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当重拾其实践品格,为社会发展贡献法治理念、注人法治思维、培养法治人才。当前,新兴科技在我国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应用方兴未艾。科学技术在解放生产力、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衍生了新型的侵权和犯罪,冲击着法律和道德维系着的人类交往秩序。对此,有必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打破法学内部的学科壁垒,融合自然科学的知识资源,着力培养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技术处理复杂、综合社会问题的未来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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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学科交叉融合”的法学教育

作为典型的制度学学科,法学一直致力于探索人类社会法律现象的发生机制和发展规律。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法学不仅与物理学、化学等“硬学科”越来越疏离,即便在法学学科内部,二级学科的知识绝壁也日渐高企。这使得不同部门法学之间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难以整合,“全科法律人才”培养亦成奢望。面对这样的困境,对既有法学知识进行系统化整合重组、推动不同学科交叉融合成为当下法学教育变革的应然与必然,这正是新文科建设的本质要求。因为只有推动跨学科知识的整合与协同,才能打破传统单学科中心主义造成的“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思维局限,扭转文科学生面对实践问题时知识储备捉襟见肘的局面[11]。法学教育的跨学科化,不仅需要在法学二级学科之间打破学科边界,还需引入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研究方法,进行有效的知识整合[12] 。

实现法学教育的学科交叉融合,首先要对现有法学二级学科的各部门法学进行交叉。“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是以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对实在法律进行的群体性逻辑结构划分,进而形成一国独特的法律体系。以这些相对稳定的法律群为研究对象,则形成了我们耳熟能详的部门法学[13]。可见,各部门法学实际上并没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彼此之间只因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具有相对意义的“间隔”。例如:民法的侵权和刑法的犯罪都是对伤害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但侵权与犯罪适用的法律程序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存在天攘之别,因此对两者之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等问题的研究分别在民法学和刑法学两个部门法学中进行。但是,从法律事实的发生学角度来看,侵权与犯罪的区别并非泾渭分明,伤害侵权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可能只存在于行为人施害瞬间力度的把握。民法与刑法的分野造成实践问题解决的碎片化和低效率。

其次,对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进行交叉研究也是实现法学教育学科交叉融合的重要方面。近几十年来,经济学因其在研究方法上的比较优势和更强的科学特质,频频向其他社会科学学科渗透,形成以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或者体现经济学基本理论的研究范式,被学界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14]。受此浸染,法学学科形成了法经济学。事实上,基于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叠,经济学给法学与其他社会学科的交叉作了很好的示例,法学应当主动拥抱、探索这样的交叉融合趋势。此外,近年来基因编辑等自然科学领域的越轨事件层出不穷,昭示着过去片面遵循工具理性而忽视人文精神的科学研究进路应当引起警惕。法学家的任务不仅是对已然存在的科学技术进行法律评价,还应说明计划中、发展中的技术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以便于技术在发展中进行修正[15]。因此,法学教育要主动与科技发展接轨,创新法学与自然科学交叉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三、领域法学研究范式对法学教育的引领

作为最晚“入编”的部门法学科,经济法学科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独立抗争史”。时至今日,对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学的质疑和“讨伐”仍未完全偃息[16]。究其原因,乃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民商法学存在明显重叠,调整方法与行政法学异曲同工。由于研究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具有独特性,经济法学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的关系始终“纠缠不清”,对经济法学独立部门法学地位的“口诛笔伐”也就不足为奇。晚近以来,经济法学的研究者们逐渐摆脱身份焦虑,专注于竞争法学、金融法学、财税法学等部门经济法的具体问题研究。无论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抑或金融财税,相关领域的问题均呈现出动态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征,这“逼迫”研究者融合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以开放性、交叉性、应用性的姿态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由此衍生出一种以问题为中心,整合性、多维度和一体化的研究范式—领域法学研究范式[17],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研究与教学

法律部门的划分与法学理论的研究范式总是与法律的编纂紧密关联。19世纪初期,法国制定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一《法国民法典》,标志着大陆法系形成。随后法国相继制定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成文法律,共同构成法国的法律体系,形塑了大陆法系国家现代法律体系的雏形。这样的法典制定并非无本之木,而是决定于法律的调整方法。宪法的原则性调整与部门法的具体调整、民法的平权型调整与行政法的隶属型调整、实体法确认权利与程序法保护权利的清晰逻辑,使人们不得不赞叹基本法律部门的纯粹性和包容性,似乎一切社会关系、法律制度、法律工具都可以被纳人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概念法学和经典法学学科体系就这样建立起来[18]。然而,法律体系总是决定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人20世纪,人类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原有的法律部门进一步分化,同时涌现出兼有不同法律部门特点的新领域,经典法学学科体系与现实社会关系的齟日益明显。

社会关系不会因为经典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完成而裹足不前,强行以人为建构的法律体系指导法律实践则无异于削足适履。事实上,我国经济法学早期的理论建构便执着于概念体系、逻辑结构和法典制定。但这种努力从某种角度来说失败了,因为经济法学的概念体系过于开放而难以周延,国家干预、监督管理、社会福利、消费者权益等经济法学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频频遭到质疑。以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和法律科学化视角观之,我国的经济立法表现出强烈的非自足性和不稳定性,经济法学理论对经济立法的解释力明显不足。面对这样的困境,更务实的策略是立足现实的经济问题,为问题的解决探索具体的法律方案。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式由“学科导向”“理论导向"转向了“问题导向”。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研究经济法的出发点应当是现实的经济问题,现实经济问题的解决才是最终的落脚点,单纯的概念推导和依法论法是无益的[19]

从某种角度来说,经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是被迫的,但转向后的经济法学反而开拓了法学理论研究的新范式,引领了法学教育的新风尚。一方面,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研究范式有利于聚集学科资源,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竞争、银行证券和财政税务成为经济改革的核心,聚集学科资源推进相关领域问题的法律化解决,成为我国法学研究新的理论增长点,亦是立足市场经济培养法治人才的关键。另一方面,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教学范式有利于学生理解、吸收法学理论,增强其将理论应用于社会实践的能力。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的抽象性使法学教学面临许多困难。领域法学以社会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为切口,在具体情境中引领学生认知、理解、学习法学理论,同时引导学生在相关领域应用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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