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自由观的命运
作者: 赵雨淘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共和主义的复兴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思想界极为引人注目的现象。在这场方兴未艾的学术运动中,昆廷·斯金纳对“共和主义自由”或“非支配自由”观念的重新发现,算得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斯金纳指出,在伯林提供的自由类型学之外,还存在“第三种自由”,即不受他人支配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同于积极自由,因为它只要求否定他人对我的控制;也不同于消极自由,因为它不是要排除他人事实上进行干涉的行为,而是要消除他人可能将专断意志施加于我的支配关系—处于被支配地位就等于受到奴役。特别地,良好的法律虽然可能对人产生干涉,却通过限制专断权力而保护了人的自由。简言之,拥有自由,就意味着占据了一种由法律赋予的、不受奴役的独立地位。斯金纳于一九九七年发表《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系统梳理了上述观念在罗马法、马基雅维里及英国内战时期共和派政治思想中的源流变迁,证明“非支配自由观”始终存在于西方共和主义的思想传统之中。在接下来的近三十年里,“非支配自由”得到了佩蒂特等众多政治理论家的持续阐发,如今已是共和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口号之一。
二〇二五年初,已届八十五岁高龄的斯金纳再次推出新作《自由就是独立 :一个政治理念的形成与瓦解》。斯金纳宣称,此书的核心意图有二 :一是以“独立”替代他和佩蒂特以往习用的“非支配自由”“共和主义自由”概念,恢复自由语汇在思想史上的原貌;二是为独立自由观何以消亡、何以被自由主义的“非干涉自由”取代提供解释。这部作品堪称《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的续集,斯金纳从前作的结尾—英国内战—开始写起,追溯了独立自由观从光荣革命开始,到十八世纪的辉格党体制,再到美法革命激起的辩论,最后到英国社会主义和马克思的思想变迁。可以说,此书的出版,标志着斯金纳完成了独立自由观演变历史的最后一块拼图,最终绘成了上起古罗马、中经文艺复兴、下至近代英美政治思想的宏阔画卷。
一
在这部新著开篇,斯金纳首先重申,自由作为独立,是一种与奴役和放任相对的状态,意味着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支配。为了保障自由,必须确立法治原则,防止任何人的专断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也要通过代议程序,使法律得到人民的同意。《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已经勾勒了上述观念与罗马政治思想的关联。但在这部新书中,斯金纳提醒我们,罗马传统包含两条并行的脉络,一条是由西塞罗、李维、塔西佗等人构成的共和主义线索,另一条则是体现于《学说汇纂》中的法学线索。前者直接影响了英国内战时期的共和派,后者经过布拉克顿和福蒂斯丘的转化,塑造了柯克等人的宪政思想。在一六八八年,两条脉络共同汇聚成了对光荣革命的辩护。人们普遍认为,斯图亚特政体之所以遭到抛弃,是因为其专断权力奴役了英国人民,而革命后的体制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是因为它捍卫了作为独立的自由。独立自由观构成了英格兰政体的根本原则,并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论证。洛克强调,独立的自由是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人民签订契约建立政治社会,将自然权利信托给政府,是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一旦政府图谋建立专断统治,就等于把人民置于奴役的境地,人民便可动用终极权利,收回信托,通过革命来恢复自己的自由。虽然剑桥学派的其他学者(例如拉斯莱特、波考克和邓恩)倾向于贬低洛克在当时思想语境中的影响力,但斯金纳坚定地认为,在整个十八世纪,正是洛克的理论为革命后的辉格党体制提供了最集中和深入的辩护,成为横跨大西洋两岸的主流意识形态。
十八世纪上半叶是后革命体制走向稳定的时代。辉格党当权派蒸蒸日上,形成了寡头统治。以休谟为代表的建制派分子和国教会人士从洛克式原则出发,为当权政府高唱赞歌。他们相信,光荣革命后的宪制切实地贯彻了法治和代议制,完美地保障了英国人的独立和自由,并在整个民族激发出一种昂扬进取、生机蓬勃的“自由精神”。尤其值得强调的是,由于当前宪制实现了各方利益的精妙平衡,它能在人们普遍缺乏公共精神甚至存在腐败现象的情况下继续发挥作用。不过,建制派们的自吹自擂显然没能说服所有人。在不少对辉格党寡头体制心怀不满的人看来,当权政府并没能真正兑现保障独立自由的承诺。辉格党激进人士特伦查德和戈登写作《加图来信》,直指政府借助公债体系和常备军谋取专断权力 ;托利党乡村派领袖博林布鲁克猛烈抨击议会中的裙带关系,控诉行政专权架空了宪制约束 ;叛乱者威尔克斯更是以亲身经历证明,当时的法庭仍在专断地进行司法活动,所谓平等保护不过是精英们的虚与委蛇而已。来自异见人士的种种批评,一方面使独立自由原则更加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使号称捍卫这一原则的辉格党体制显得千疮百孔、名不副实。
到了十八世纪下半期,更严重的麻烦出现了。为了弥补战争开销,英国议会决定向北美殖民地开征直接税。此举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早就把洛克和辉格党教条融入骨血的殖民地居民而言,既然他们在英国议会缺乏代表,那么议会的决定无异于将专断意志强加在他们头上,使他们沦为奴隶。英国议会方面辩称,根据“实质代表”原则,殖民地居民与英国本土那些没有选举权的居民一样,尽管不能选出自己的代表,其利益却仍在议会中得到了反映。这样的说辞在殖民地居民眼中当然是充满虚伪的。塞缪尔·亚当斯和杰斐逊祭出《政府论》的经典论述,号召殖民地人民奋起抗争。不久后,潘恩和普赖斯又提出了更加激进的理论。他们主张,君主制和所谓的“实质代表制”在根本上与作为独立的自由格格不入,要想确保不受专断权力支配,就必须建立共和制,实行民众普遍参与的“实际代表制”,使法律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美国革命者们的论辩无疑使英国政府陷入极为尴尬的处境。人们忽然发现,英格兰政体一直以来的理论基石,竟然是一座喷发起来足以掀翻整个辉格党大厦的火山。如果不想放弃手上的权力,那么当权精英们唯一的办法只能是 :背弃旧理论,修改自由概念的内涵,树立一种新的、更为保守的政治原则。
值得这群精英庆幸的是,这样的理论资源早就是现成的了。早在英国内战时期,为了与共和派的暴君放伐论抗衡,霍布斯就提出了一套高度成熟的绝对主权学说。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确实是独立的,但自然状态只能是一种使人“孤独、贫困、残忍、卑污、短寿”的战争状态。只有通过契约建立国家,把全部自然权利转交给主权者,人们才能过上和平的生活。在国家里,主权者享有绝对的权威,可以通过法律来规制臣民 ;臣民则必须无条件服从主权者的一切法令。换言之,无论主权者的意志是否专断,臣民都不可能进行抵抗,他们拥有的仅仅是在“法律沉默之处”自行其是的空间。这一不受干涉的行动空间就被称为“民事自由”。霍布斯强调,由于服从绝对主权是秩序的前提,因而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与作为独立的自由共存 ;反过来,由于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定一切东西,因而任何国家都可以允许臣民享受不受干涉的民事自由。这就意味着,民事自由是我们在国家中能拥有的唯一自由。霍布斯的理论在普芬多夫、巴贝拉克、布拉马克等一众欧陆思想家那里开花结果。直到十八世纪末,上述思潮又“出口转内销”回到英国,重现于布莱克斯通和边沁对英国体制的辩护中。布莱克斯通告诫人们注意独立与自由之间的区别。边沁也重申,臣民对主权者必须无条件服从,而主权者的立法仅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依归。一言以蔽之,奢求不受专断意志支配的独立只能是痴心妄想,拥有不受干涉的自由空间已经足堪欣慰。
当然,新自由观并没有立刻取得完胜,独立自由观的支持者们仍在顽强抵抗。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普赖斯领导的伦敦革命协会立即起而声援。他们对来自新理论的攻击进行了有力的回应 :其一,真正的自由绝不仅仅要求眼下不受干涉,更要通过排除专断权力,彻底消灭他人干涉的可能性 ;其二,国家中的自由与自然状态下的自由绝非断然两分,而是前后相续的,政府的功能是保护而非取消独立的自由。与此同时,以沃尔斯通克拉夫特为代表的女权主义者也登上历史舞台。在《人权辩护》和《女权辩护》中,她坚称人类的基本自由不可转让,呼吁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人从奴役中解放出来。然而,时也命也,随着法国大革命迅速走向恐怖,人们心底对民主革命的恐惧终究占了上风。短短数年之内,自由派的温和改革方案就获得了压倒性的支持,人们满足于对现行宪制修修补补,寻求更大的民事自由空间,再也不寄望于任何激进的变革。独立自由话语逐渐销声匿迹,只在后来的英国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中留下空谷足音。到一八三二年约翰·奥斯丁宣称“自由就是不受妨碍”时,几乎已经没有人记得,“自由”一词还能指代别的什么东西。在这个历经两百年风云变幻的故事的结尾,真正的赢家既不是共和派的偶像马基雅维里,也不是辉格党的圣人洛克,而是那头来自马尔麦斯堡的怪兽——霍布斯。
二
尽管斯金纳与波考克同为“剑桥共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但二人对于究竟何谓共和主义自由一直存在歧见。斯金纳及受他影响的佩蒂特更加重视自由的法权意涵,认为自由的前提是构建一个免于支配的政治和法律框架。波考克则相信,法权话语与自由主义存在更大的亲和性。为了对抗自由主义的思想史叙事,波考克着力发掘共和式自由的德性意涵,主张自由体现为公民的积极行动和公共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公民德性需要经济—社会层面的支撑,即土地财产和自给自足的能力。在波考克看来,商业社会在十八世纪的兴起冲击了公民德性的物质基础,使人们不再投身于政治参与,而是关注私人的经济利益。于是,共和主义自由观虽然还在英国乡村派和美国革命者那里苟延残喘了一段时日,但最终难逃被自由主义—功利主义自由观替代的命运。
在这部更具野心、论述覆盖更长时段的新著中,斯金纳大大充实和推进了以往的论点,并将自己与波考克乃至佩蒂特的分歧进一步扩大化了。斯金纳明确认为,把自由视为不受专断意志支配的独立状态,是一种远比共和主义更为宽广的思想传统,许多通常被视为自由主义祖师的思想家,包括洛克、休谟和十八世纪主流的辉格党建制派作家,都可以被纳入这一传统。虽然在光荣革命到美国独立战争的近百年间,这些自由主义者曾经与激进共和派纷争不休,但前者对辉格党体制的捍卫,与后者对辉格党体制的批判,其实诉诸了同样的政治原则。只是到了十八世纪末期,由于独立自由观释放出越来越强烈的革命能量和民主冲动,建制派精英们才抛弃了这一理念,转而利用早就在霍布斯和欧陆思想家那里成型的绝对主权理论,炮制出了“自由就是不受干涉或妨碍”的新观点。照此看来,独立自由概念的消亡,并非现代商业社会造成的无可挽回的历史悲剧,而是主流知识精英们蓄意犯下的理论谋杀 ;它也并不意味着共和主义输给了自由主义,反倒是自由主义背叛了自己的经典传统,放弃了自己曾经奉为圭臬的政治价值。
斯金纳所铺陈的思想史剧情,很容易令人想起塞缪尔·莫因不久前对冷战自由主义的指控。在《与自己为敌的自由主义》中,莫因指出,冷战时期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出于对大众民主的恐惧,背弃了自由主义原本的启蒙和解放理想,收缩为一种充满焦虑和敌意的意识形态。如今,斯金纳无异于以更长程、更细密的思想史梳理表明,自由主义的前后断裂早在大众民主初露峥嵘的十八世纪末就已经发生了。“自我背叛”从不是二十世纪知识精英们玩弄的新把戏,而是法国大革命后形成的现代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一生下来就背负的原罪。
不过,纷杂的前尘过往,可能反而会带来值得期待的未来。倘若独立自由观的真正死因不外乎自由主义者的背叛,那么要在当代重新复活这一观念,便不再面临时势是否允许的问题,只需要解决主流知识精英和公众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作为深谙“言语就是行动”的思想史家,斯金纳在本书的结论部分道出了自己的意图 :他的全部分析正是要证明,独立自由观绝不是不合时宜的昨日旧梦,相反,重建这一理想,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个人与国家乃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直面各种形式的支配对自由的损害。即使独立自由观曾经的理论基础之一— 自然权利论—在今天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质疑,但仍可诉诸历史的辩护路径,用历史沉淀而成的宪制原则来捍卫历史沉淀而成的基本权利,用法治和公平的代议制来抵抗专断权力。总之,斯金纳强烈地呼吁读者,务必恢复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密切关联——“没有民主,就没有自由”。
三
斯金纳的思想史叙事体大思精,且具有极为强烈的现实关怀。然而,如果仔细推敲,便会发现这一叙事远非毫无破绽。一个最明显的问题是,他在洛克—辉格党式独立自由观和霍布斯式绝对主义传统之间构建的对立并不牢靠。首先,绝对主权论未必与“法治和人民同意原则”相矛盾。即便霍布斯本人倾向于君主制,但绝对主权论本身并不排斥人民充当主权者的可能性,它只不过把人民制定法律的行为视为主权者的权能,而不再视为一种自由。这就是说,两种自由观只意味着不同的分析视角,并不必然指向不同的制度安排。事实上,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就完成了绝对主权论和独立自由观的综合 :一方面,卢梭最为强调自由作为独立的意涵,坚决批判各种形式的依赖,主张用普遍意志和法律来防止个别人的专断意志 ;另一方面,他又明确指出,正是为了防止少数人的专断意志,人民自己必须掌握绝对的、不容置疑的主权。对卢梭而言,人民既以主权者的身份享有独立的自由,又以臣民的身份绝对地服从法律,享有法律所许可的不受干涉的民事自由。
其次,一些被斯金纳归入“自由就是独立”阵营的人物,也未必像他说的那么激进。我们不妨以休谟和洛克为例。在斯金纳看来,虽然休谟以中立自居,不时发表一些与主流辉格主义相悖的观点,但他仍然是坚定的建制派分子。这个判断确实不无道理,根据休谟,文明政体区别于野蛮政体的标志,正在于以法治约束统治者的专断意志。不过,斯金纳显然低估了休谟对独立自由观的偏离。作为契约论的著名批评者,休谟曾经反复强调,人民从来就没有真正地“选择”“同意”过某个政府,实际上,只要政府能产生效用,人民就自然会背负服从的义务。现代绝对君主制固然保留了最高统治者的专断意志,其日常治理却已经实现了法治化,有效地促进了科学艺术的进步和商业的繁荣。在效用标准下,绝对君主制绝不是奴役,而是与共和制同样文明的政体 ;相应地,辉格党体制之所以值得支持,也并非因为这一体制保障了人的独立,而是因为,就算存在腐败和依赖现象,这一体制也仍然是有效且正当的。斯金纳极力论证休谟与独立自由观的一致性,却对这些保守的、功利主义的观点轻描淡写,使他的解释出现了严重的失衡和歪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