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感作为信号及其德育运用
作者: 金婷摘 要
将耻感看作信号能够优化人们对耻感的认知,更好地发挥耻感的德育价值。耻感信号的传播过程可概括为“自我—他人—自我”,其中自我良心是信号产生的根源,信号可在他人处得到中转,最后个体出于对自我价值的维护实现信号的接收。基于此,德育要关注信号源头,以自省不断驱动发展;重视信号反馈,以激励增进发展动能;明确信号指向,以理想引领自身成长。
关键词
耻感;信号;道德教育;自律
作者简介
金婷,杭州市文理第二小学教师
耻感是“个人对自己不良思想行为和恶劣品质深刻认识后的悔恨或愤怒的心理感受,是个人道德自我意识的表现”[1]。耻感的德育价值就在于它能以一种否定性的方式促人改过迁善、避恶远耻。然而面对耻感这种痛苦的情绪,人们的态度往往是否定的、逃避的,从而限制耻感发挥德育价值。将耻感看作信号,能够优化人们对耻感的认知,而其中的关键是明确信号所传递的意义,这需要从实践出发对信号的传播过程加以剖析,再依此采取相应的德育策略。
一、耻感作为信号及其德育价值
从理论层面看,耻感作为信号可以从心理学和伦理学中找到相关理论基础。从现实层面看,耻感作为信号有利于优化人们从不同视角对耻感的认知。将耻感看作信号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耻感的德育价值,而耻感所能发挥的德育价值,又为信号所传达的意义限定。
(一)耻感作为信号的理论基础
从心理学角度看,耻感是自我意识情绪的一种[2],是个体对自我作出消极评价时所产生的情绪体验[3]。目前有一些心理学研究认为情绪是一种信号,它不仅仅显示个体内部的心理状态,为自我提供信息,促使个体进行自我调节,[4]同时向他人传递动机和行为意图的信息[5]。也有学者指出,情绪通常被视为自发和自然的[6],它是一种未受污染的信号,因而比其他形式的沟通更可靠、包含更多信息[7]。心理学研究将情绪看作信号主要基于两点,一是人体的神经系统及其相关的生理结构提供了情绪信号在人体内的传播的生理基础;二是人的面部表情、身体姿态提供了人类之间相互沟通情绪的传播载体。[8]
伦理学也存在将情绪视为信号的观点。以快乐为例,包尔生在《伦理学体系》中将快乐看作“意志实现了它意欲的东西的信号”,“快乐不是自身即为善,而是善被达到的一个信号”。[9]亚里士多德认为快乐具有伴随物的性质,且这种性质“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人为的,而是天生的”[10]。由于意志的实现状况无法被直接了解,所以需要信号作为指示传递意义;也由于意志和快乐天生的伴随关系,快乐能够作为信号及时地显示出意志的状况。快乐作为信号指示了实践活动是否顺利推进,也指示了意志是否顺利实现。信号的特性就在于此,信号能够指示某个事实或物体,但并不代表事实或物体本身;信号有价值缘于它能够指示并传递有价值的信息,它并非自身就有价值。
心理学将情绪视作信号,关注情绪所提供的真实、直接的信息;伦理学将情绪视作信号,关注信号所伴随的实践活动及所传递的信息。耻感可被视作一种信号,这可以类比将快乐视作信号。快乐是一种愉悦的情绪体验,作为一种信号,它通常能够指示实践活动的顺利推进,也指示出意图的顺利实现。而耻感作为一种痛苦的情绪体验,能够指示活动或意图的实现遇到阻碍。至于耻感作为信号所传递的信息,即“作为信号的耻感”(以下简称“耻感信号”①)所传达的意义,将在后文进一步分析。
(二)从认识耻感的两种视角看耻感作为信号的意义
耻感能以一种否定性的方式促人改过迁善。然而,认识到耻感的德育价值并将其真正转化为促进人道德发展的力量并不容易。
从耻感体验者视角看,人们往往倾向于逃避耻感这种痛苦的情绪。Nathanson等人提出耻感的“罗盘应对理论”,指出个体在体验耻感时多出现“逃避”“退缩”“攻击他人”“攻击自我”四种应对方式。[11]在极端情况下,人们甚至选择通过结束自己的生命来摆脱耻感的困扰。当体验到耻感时,人们倾向于逃避、退缩,将关注点放在情绪本身而忽视了对自身道德品质的审查。这实则是掉入了享乐主义的“陷阱”。
想要跳出享乐主义的“陷阱”,就要把耻感看作信号。耻感在根本上反映的是人有瑕疵的道德品质。人之所以行可耻之事,根本在于其道德水平还有待提升:或是道德意志薄弱,无法抵御诱惑;或是道德认知尚浅,未能深刻领悟道德真谛;或是道德情感表达失当,无法恰当传递内心之善;或是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尚未养成,行为失范……信号是一种指示,信号的意义指向他处而不在此处。将耻感看作信号,有利于耻感体验者将目光放到道德品质的提升上,而非急切地逃避耻感本身以至于行差踏错。
认识耻感不仅仅存在体验者视角,还存在旁观者视角,将耻感看作信号同样有利于摆脱旁观者视角的局限。从旁观者视角看,人们倾向于关注耻感体验者的道德品质而忽视对耻感情绪的体谅。亚里士多德说:“只有做了坏事的人才会产生耻感,而有德性的好人不会做坏事。”[12]大多数人不认为一个产生耻感的人是有德性的,并且毫不吝啬对其施加各种惩罚,却忽视了耻感本身就是个体对自己的一种惩罚。耻感作为惩罚的严酷性在于它源自个体自身,从而使得惩罚在时间上与罪恶并至,正所谓“谁在等待惩罚,就在受惩罚;谁该受惩罚,就在等待惩罚”[13]。这种源自个体内部的惩罚比起外部的惩罚更能引起人的省思与悔悟,在个体已经产生耻感、心生懊悔后再施以外部惩罚,反而会削弱个体已经产生的耻感,使得耻感失去德育效用。
耻感旁观者易将“做坏事”与“品德坏”联系在一起,忽略对耻感情绪的体谅;耻感体验者则因“做坏事”而体验到耻感情绪,却忽略对道德品质的省思。而将耻感看作信号,能让这两种视角相互融通:从体验者视角看,实现从耻感情绪到道德品质的体察;从旁观者视角看,实现从道德品质到耻感情绪的体谅。如此,能够更好地发挥耻感的德育价值。
(三)耻感信号所传达的意义限制耻感的德育价值
将耻感看作信号,关键要明确耻感信号传达了什么意义。从词源上看,“信”即信息、消息,“号”即记号、标志,“信号”可被理解为提供、传达信息的记号或标志。信号的根本用途就是传达意义,如果意义不存在,信号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从符号学角度看,信号是符号的一种,而“符号是被认为携带意义的感知”[14]。这里强调符号的两个重要特征,一是符号总是携带某种意义,二是符号必须被感知。因此,信号作为符号的一种也必然具备这两个特征,意义是信号所承载的内容,而被感知是信号需符合的形式。
耻感作为一种情绪,其被感知的特性是心理学研究将其视为信号的前提,但耻感信号所传达的意义,却有待进一步澄清。当前对耻感的两种认识视角存在局限,而将耻感看作信号有利于突破这些局限,从而更好地发挥耻感的德育价值。又因为意义是信号的根本内核,故而更好地发挥耻感的德育价值这一问题,就转化为如何理解耻感信号的意义以更好地发挥耻感的德育价值的问题。耻感信号所传达的意义被理解到几何,发挥耻感德育价值的限制就被解除到几何,这也是明确耻感信号所传达的意义的重要性所在。
意义有两种表现形态:在“理解—认知”层面,意义与广义符号相联系,并以符号的含义为其存在形态,表现为“是什么”;在“目的—价值”层面,意义内在于人化的存在之中,表现为“意味着什么”。[15]“是什么”的问题归于实然,“意味着什么”的问题则往往引向应然。如前所述,耻感信号反映人的道德品质的状况,这是耻感信号所传达意义的认知之维。从价值之维看,不同主体站在不同立场、出于不同目的所理解的耻感信号的意义有差别。
杜威认为:“使得这个事物成为现在这样状况的,不可变动的和具有组合性的意蕴,乃是从随着不同的条件和不同的意旨而变化的各种不同的意义中突创出来的。”[16]杜威所说的“意蕴”指“被提炼出来的重要意义”,同时他强调意义是普遍的也是客观的,是一种行动方法,把事物用来作为达到一个言者、听者以及言语所涉及的事物共享的一个圆满终结的手段。[17]意义并不是外来的和随意附加的,可以根据不同意旨得到新的阐发,而所谓的圆满终结,是一种可被实现的应然状态。探求耻感信号的意义,便是以发挥耻感的德育价值为意旨,寻求一种客观的、普遍的、实践的,立足实然、趋向应然的意义。
追问意义,不能囿于意义内涵的辨析,更需要探求意义在更本原的层面的生成过程。[18]因此,探求耻感信号的意义也必须考察耻感信号的生成过程。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意义首先是一种活生生的、能够满足人类生存实践需要的精神媒介和思想程序”[19]。意义不是僵死的思想产品,意义源于人的生活实践并指导人的生活实践。从方法论来说,只有在人类的实践中,才能探求到信号最原初、最生动的意义。从实践的观点看,一个人的行为活动是其道德品质的外化,而一个人活动的过程就是信号传播的过程,同时,耻感信号传播的过程就是耻感信号的生成过程。因此,要阐释耻感信号的意义,就要将其放在产生与传播的过程中进行分析,明确耻感信号在传播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因素与力量,进而控制这些因素,为发挥耻感促进人道德发展的力量提供依据。
二、耻感信号的传播机制
传播至少包含三大要素,即信息、信息发出者、信息接收者,完整的信号传播路径也包含这三大要素。耻感是自我意识情绪的一种,自我意识指“个体对自身的认识和态度,亦即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的意识”[20]。这一定义较为明确地揭示了耻感信号的发出者和接收者是个体自身。而人的自我意识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发展起来,这意味着他人在耻感信号的传播过程中也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并且这一角色是中介性的。因此,耻感信号的传播路径可以概括为“自我—他人—自我”。
(一)耻感信号的发出——自我良心的活动
耻感信号的产生源头是自我还是他人?这一问题在根本上涉及耻感是自律还是他律的争论。目前已经有许多研究肯定耻感在根本上属于自律。[21][22]追根溯源,孟子最早阐明了耻感是自律。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23]其中“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意为“羞耻之心是义的萌芽”。[24]梁漱溟认为:“孟子总要争辩义在内而不在外。在他看来,勉循外面标准,只是义的袭取,只是‘行仁义’而非‘由仁义行’。”[25]可见,羞恶之心在根本上属于自律。
明确耻感是在根本上属于自律十分关键。马克思认为:“道德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26]只有明确耻感在根本上属于自律,才能奠定人的道德发展基础,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耻感促进人的道德发展的作用。“荀子等也讲羞耻之心,但这些羞耻之心是规范内化过程中的产物。”[27]在这种情况下,人只是内化了他律从而产生耻感,他出于恐惧接受了外部普适性的道德规则,处于被规训的状态,而非主动寻求自我完善、自我实现。从儿童道德发展阶段看,存在由他律发展到自律的过程,随着自律水平的提高,儿童会更多听取自己内心的选择而非顺从权威。自律是耻感的本质特征,显示出道德自觉,表现为自我评价、自我警示。
耻感信号的信号源是良心。孟子的“四心”学说清晰地揭示了这一点。由良心之由内而外推扩以说仁义礼智,“明显有一从主体良心往外在客观面推扩伸展的次序。恻隐之心是内在良知的启动,羞恶之心则是心念形诸行为后的反应”[28]。羞恶之心源自良心,进而渐次扩展至恻隐之心,其根源在于人的良心发动。耻感即良心否定自身不义行为而产生的情绪。
良心是耻感的信号源这点也可以在良心和耻感的作用机理的一致性上得到印证。“良心是人在道德上的向善意识,体现着人的道德理想。”[29]“良心是人的自我意识中对个人品德起着自我审判、自我监控作用的成分。良心发生作用的机制是个人内心不同的认知和行为因素之间的矛盾冲突所造成的心理失衡以及由此伴随的情感体验。”[30]良心是人向善的根本指引,它促使人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尤其在面临邪恶诱惑时给人以警醒。耻感则往往在个体意识到自己言行失范时产生,源于个体以较高的道德标准审视自身,发现实际行为与理想状态之间存在差距。耻感与良心的作用机理在本质上均体现了个体痛苦、懊恼于自身理想道德水平与现实道德水平的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