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产权界定与法律适用

作者: 黄亚宇 冯用军

摘要: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在于如何妥善解决产权问题。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权作为一种教育产权,体现了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产权主体的多元性、产权结构的复杂性、产权交易的市场性等特征,涵盖了经济产权、知识产权及劳动力产权三个层面。当前,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在产权主体利益博弈、产权权益分配、产权运营等方面面临一定的风险,而现有立法对混合所有制办学在产权范围、产权归属、产权流转等方面的规定模糊不清,致使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缺乏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因此,今后需要融合公私法理念,构建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权保护制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产权属性,建立教育产权市场,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师生劳动力产权,推进我国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经济产权;知识产权;劳动力产权;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24)04-0117-1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的诸多现象已涉及产权问题。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在于如何妥善解决产权问题。202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经过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倡导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推动多元化办学,并支持社会各方平等参与职业教育事业。然而,在职业院校多元化办学过程中,产权界定不清晰导致办学主体面临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使其办学积极性受到影响。明晰产权已成为推动职业院校多元化办学的关键因素,亦是激发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核心动力。具体来说,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产权问题既涉及经济层面,又关乎教育和法律领域,在权利和义务的权衡与博弈中,若产权制度不能及时改革完善,纯市场机制将为职业教育带来严重的资源流失并导致教育不公平,产权制度方面的阻碍也将成为影响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有必要通过调整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产权结构,规范其法律适用范围,对产权主体实施有效监管,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法律规范,从而促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治化进程和办学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一、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产权界定

(一)产权与教育产权概述

产权理论诞生于经济学领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产权理论形成的两大主流经济学派,各自具有一定特点与内涵。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我们提供了分析产权问题的方法论基础和宽广的视角。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则从制度微观层面提供了认识产权制度的不同视角[1]。虽然两者从不同角度和范畴针对产权的理解形成了关于产权的不同内涵,但一般而言,产权是产权主体通过财产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是权利与利益的组合。

教育产权是产权的重要类型之一,教育产权理论是产权理论在教育领域的具体运用。学界对教育产权内涵的理解、认识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教育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产权是指所有教育产权拥有者(包括政府、学校、学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等)在教育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涉及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教育机构的管理、教育质量的保障等方面。就狭义而言,教育产权即学校产权,即在国家教育权指导下,学校为履行教育职能而形成的一种财产权利。它经由一定的国家法律所认可,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依法确立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2]。有的学者认为教育产权是人们围绕特定的教育财产而形成的权利关系[3]。还有学者认为,教育产权是教育产业的参与者对稀缺的教育资源及其经营收益各自享有的包括物权和人身权在内的排他性权利集合[4]。以上学者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是从法学或经济学角度对教育产权内涵进行的阐述。

事实上,经济学领域的产权概念衍生出了法律层面的法权,法权是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态化体现。虽然学者们对产权主体与客体的界定存在差异,但主流经济学家认为产权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围绕产权客体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借用经济学对产权的研究,可以将教育产权定义为教育产权主体与教育产权客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产权主体是教育产权拥有者,包括政府、学校、学校举办者等,以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他们的产权意愿通过学校这一载体进行表达。教育产权客体涵盖有形的教育资产和无形的教育资产。其中,有形的教育资产主要包括办学的物质条件,如土地、教学楼、教学设施等;无形的教育资产则包括学校品牌、知识产权(如发明创造)以及学校师生的劳动力产权等。由于教育产权主体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企业产权主体可以界定为企业法人[5],所以,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法人主体地位仍存在争议,因此不能仅通过研究法人财产权来探讨教育产权及其主客体的法律关系。

(二)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产权界定

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下,财产的定义已明显拓宽,涵盖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等多元化的领域。因此,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产权界定应全面涵盖经济产权、知识产权以及劳动力产权三个层面,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公有办学主体与非公有办学主体之间的差异性,以确保产权界定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1.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经济产权的界定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经济产权是指经济产权主体在参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针对经济产权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包含经济产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三个维度。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经济产权的主体涉及公有产权主体和非公有产权主体两个层面。公有产权主体,通常以政府或相关公共机构为代表,需要履行监管和管理职责,并在产权界定中明确其在办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对职业院校的资金、土地、设备等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界定等。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公有产权主体通常会考虑社会整体利益,有时可能会为了满足社会需求而牺牲部分经营效益。非公有产权主体,如私营企业或个人投资者等,其经济产权受市场竞争与经营效益的影响,更重视市场竞争与经济效益,力图通过企业的自主经营与创新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为了满足经营效益而牺牲部分社会效益。因此,在办学实践中,只有两类产权主体互相合作,才能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优势互补,从而推动教育事业的全面、均衡与可持续发展。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经济产权的客体主要涉及具体的经济资源,包括资产、设施、设备等各种有形的经济资产[6]。资产部分包括职业院校所拥有的不动产与动产。不动产主要是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宿舍等固定设施,这些设施为职业院校的教学与科研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稳固的基石。动产则包括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可移动资产,对提高教学质量与丰富教学内容等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设施部分包括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馆等教学、科研、生活辅助设施,不仅为师生营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也为职业院校的教学、实习实训、见习活动等提供了坚实的支撑。设备如实验室仪器、计算机硬件等,能够助力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同时也有助于“双师型”教师开展科研活动。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经济产权的内容是指各方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占有权是指对职业院校实体资产的占有和支配权。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各方主体共同拥有对职业院校实体资产的占有权,包括土地、建筑、设备等。使用权是指对职业院校实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权。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各方主体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和协议约定,共同享有对职业院校实体资产的使用权,包括对教学设备、教学资源、实训基地等的使用和管理权。收益权是指对职业院校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和利润的分配权。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各方主体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和协议约定,共同分享职业院校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和利润。处置权是指对职业院校经济产权的处置和转让权。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各方主体根据协议约定共同享有对职业院校经济产权的处置权,包括对产权的转让、抵押、租赁等。

2.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知识产权的界定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主体在参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针对知识产权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层面。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知识产权主体涉及公有产权主体和非公有产权主体两个层面。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公有产权主体,如政府或公共机构代表,对办学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这里仅指单位作品。对于非公有产权主体,如私营企业或个人投资者等,在合作办学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依据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确定。此外,公有产权主体通常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有权决定这些知识产权如何用于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创新。非公有产权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时面临诸多限制,通常需要依据双方的合作协议来获取使用权。因此,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中,两类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通过双方协议进行明确规定,以保护各自合法利益并保障合作顺利进行。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涉及专利、商标等形式的知识产品。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客体涵盖了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实习实训活动中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包括教材、教案、课程资源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知识产品。例如,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中校企双方通过实践教学、技术培训等项目的合作,共同创造了大量知识产权。对这些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权限以及转让方式等问题,需要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以保障技术成果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7]。此外,对于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创新性作品或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亦需得到清晰明确的法律界定。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知识产权的内容涉及对发明专利权、著作权及商标权的保护。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校企双方的研发人员可能研发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或方法,这些成果可通过专利申请获得法律保护,从而保障知识产权主体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同时,校企合作双方在教学科研过程中创作的教材、教学资源等作品,均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严格保护。校企双方还可能拥有代表其教育品牌及服务的商标或独特标识,这对于维护其市场声誉和合法地位至关重要。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合作各方需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不同产权主体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障和有效利用。

3.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劳动力产权的界定

劳动力产权是由劳动力及其所有权衍生出的一组权利及相应的行为准则,这些权利涵盖了劳动力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等[8]。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力产权主体在参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针对劳动力产权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涉及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层面。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劳动力产权主体即为劳动者,包括教师和学生。劳动力产权主体应当是那些能够为产权制度和组织结构带来效益与创新的关键个体。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是直接参与教育劳动过程的主体,其劳动活动的质量与水平直接关系教育生产的效益与成果。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教学、指导及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等重要职责;而学生作为接受教育的主体,通过不断地学习与实践,逐步提升个人素质与技能水平。此外,根据劳动力市场理论分析,教师不仅扮演着劳动力资源供给方的角色,同时也承担着需求方的职责;而学生则同样在供需两端发挥着关键作用。他们在教育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活动,既有效满足了教育市场的需求,又充分展现了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因此,将教师与学生确立为劳动力产权主体,不仅有助于激发其内在动力和创新精神,更能够推动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为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劳动力产权客体指的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在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劳动力作为独立的、核心的生产要素,对职业院校的高质量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力是职业院校不可或缺的核心资源,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多个方面起着直接且深远的作用,劳动力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关系职业院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因此,尊重和保护劳动力产权,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推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劳动力产权的客体与劳动力市场紧密相连。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不同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这就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中的供求关系的动态变化。职业院校不仅需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整培养方向和专业设置,以满足社会对各行业劳动力的需求,从而提高劳动力的市场竞争力,而且需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劳动力的质量来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以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学生。同时,职业院校还需要通过合理的薪酬制度和职业发展规划来激励教师,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提高劳动力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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