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优绩主义科研评价的逻辑基础、伦理风险与价值选择

作者: 柴楠 吕寿伟

摘要: 优绩主义科研评价始终包含着对个人努力和奋斗的鼓励,在优绩至上的制度氛围里,所有人都沉浸在依靠自身既有能力和持续努力来改变当下现状的“积极生活”当中。优绩主义科研评价通过唯才是举的正义承诺、最大效益的效率承诺和成功人生的价值承诺成为支配性的科研评价制度。然而,赋予优绩主义科研评价正当性的根据,同时也成为其问题的根源。科研目的上的功利主义、生存方式上的竞争主义,以及学术文化上的等级主义令优绩主义科研评价无法兑现其原初的承诺,它导致科研与学术的日渐疏离,使科研活动沦为“输赢”游戏,更使学者群体出现等级分化。优绩主义科研评价遵从的是市场的逻辑,而非学术的逻辑。走出优绩主义困境,首先要通过超越技术化的管理主义,完成大学学术文化的回归;其次要通过摈弃畸形的成功主义伦理学,实现学者学术精神的回归;最后要通过打破优绩至上的评价原则,实现学术本体价值的回归。

关键词:优绩主义;高校科研评价;机会均等;管理主义

中图分类号:G4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24)05-0080-10

在优绩主义看来,社会应当依据“优绩”来对一个人进行评价,因为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成功”所依赖的不是世袭的地位,而是个人的才能和努力。优绩社会对个人努力的鼓励使其成为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因为它力图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它因依据“优绩”论功行赏,又被视为是一个公平的社会。优绩制被青睐的原因,首先在于它所给予的效率和公平的承诺,但并不止于此。优绩主义更大的诱惑在于,它使人们“相信我们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我们的成功不受制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力量,而取决于我们自己”[1]24。所有这一切都使优绩主义成为现代社会的靓丽风景,优绩社会也因而被视为现代性的理想社会。今天,优绩至上的理念已经渗透到企业、学校、医院等几乎所有领域,并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支配性理念。在高校里,科研评价同样遵循着这种鼓励个人努力和奋斗并以“优绩”作为成功判据的优绩主义理念,而且这种优绩主义科研评价通过唯才是举、能者多得的正义承诺,学术生产最大化的效率承诺和自我成功人生的价值承诺,成为所有高校支配性的科研评价方案,同时也成为被普遍信任和认可的评价方案。但优绩主义真的是一种完美且值得信任的评价方案吗?事实上,优绩主义科研评价在成就现代学术繁荣神话的同时,也因其虚假的流动性承诺而成为一种学术陷阱,在优绩主义科研评价所具有的种种正当性背后潜在地包含着诸多的伦理风险。

一、优绩时代的高校科研评价

尽管以才能取士、以功绩行赏的评价方式在历史上并不鲜见,但将其作为一个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则是晚近的事情。只有在现代社会,优绩主义才会成为一种风行于世界并渗透于各个领域的文化现象,这是因为优绩主义始终是以个体主义为前提的,没有个体在现代社会的崛起,就不可能有优绩主义的盛行。

(一)优绩至上:优绩主义的核心理念

1958年迈克尔·杨在《优绩主义的崛起》一书中首次提出meritocracy,意指将社会中的物质财富、社会地位、政治权力等建立在个体才能和努力之上的制度化安排。meritocracy在词源上由merit与cracy组成,其中merit意为优点、价值、功绩等,cracy意为统治、政体、社会或政治阶层等。因此,在汉语世界,最初往往根据字面意思将其译为“贤能政治”“精英阶层”“精英主义”等。对“精英”和“贤能”的强调,意在表明meritocracy对贵族世袭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颠覆,并以基于贤良才德的精英治理模式取而代之。但这种翻译少了“上升”的动态意味,即cracy所表达的阶层是建立在功绩(merit)的基础之上的,只要取得一定的“功绩”便可实现阶层之间的流动和跃迁。2019年刘擎教授首次将meritocracy译为优绩主义,一方面去除了“贤能”中的道德成分,另一方面也通过“优”而凸显meritocracy对个体“才能”的强调[2],“优绩主义”意在表明meritocracy既非以血统为依据的“身份至上”,也非基于政治安排的“平等至上”,而是基于努力和能力的“优绩至上”。毫无疑问,相较于贵族世袭制,盛行于现代社会的优绩主义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丹尼尔·贝尔甚至将其作为理想社会的代名词,他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就写道:“后工业社会将由能者统治。人们基于其技术能力、教育水平而取得相应的地位和收入”[3]。今天的社会不再是福柯意义上的由医院、疯人院、营房和工厂构成的“规训社会”,而是由健身房、办公楼、银行、机场、购物中心等构成的“功绩社会”[4],身处其中的每个人,无论能力大小,都全力以赴地朝向自我的人生目标奋斗,所有人都自发而非被迫地行动,并相信只要付出努力“一切皆有可能”。

优绩主义不是一种思想家的理论建构,而是对时代基本状况以及对渗透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价值信念的实践凝练。优绩主义以机会均等为基本前提、以公平竞争为基本方式、以自我成功为基本目标、以优绩至上为基本原则,它“强调努力和个体能动性,它鼓励人们努力奋斗、发挥主观能动性,并许诺给予相应的收入与机会”[5]74-81。优绩主义通过“优绩至上”的价值理念将“个人负责”和“自由至上”作为其哲学根据。于是,它在政治上与基于公民个体意愿的现代政治理念相吻合,在经济上又与强调个人努力的市场主义相一致,与此同时,它还契合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奉行的“天道酬勤”等传统观念。在这种情况下,优绩主义在今天的盛行就不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时代的必然。在这样一个时代,所有人都沉浸在依靠自身既有能力和持续努力来改变当下现状的“积极生活”当中,优绩主义也在这一过程中被视为一种积极的推动力量渗透进高校的各项事务当中。

(二)高校科研评价的“管理”化

我们一般认为大学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但科学研究既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服务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人才培养还是社会服务,无不建立在有效科研的基础之上。按照卡尔·雅斯贝尔斯的理解,“大学就是一个将以献身科学真理的探索和传播为职志的人们联合起来的机构”[6]2。因此,大学虽然是一个教育性组织,但它首先是一个由学者和学生组成的学术共同体,“教学和研究的结合是大学至高而不可替代的原则”,而且“只有那些亲身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才能真正地传授知识”[6]62-63。但什么样的科研才是“有效科研”?科研评价的目的在于通过评价诊断出能够促进人类知识生产的成果,以及对解决社会、国家乃至人类现实困境有益的成果,通过这些成果,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我们生存的世界,或改善我们的生存境况。因此,科研评价本质上是对学术成果的评价,也常被称为学术评价。

然而,在今天的高校里,科研评价的含义正在发生变化,它不仅是对科研成果的评价,更多的是通过科研成果来对科研人员进行评价,而且科研评价中的学术义项日益淡化,对人员的甄别功能却日益加强。评价重心的转换使科研评价从一种学术行为演变成一种管理行为,学术行为指向有价值的成果,而管理行为的目的则是组织效率的提升。这种“管理化”倾向突出体现在科研评价中对组织与效率、控制与秩序的痴迷,以及对等级化的官僚逻辑的依赖。它通过一定的管理技术和相应的管理程序使科研评价活动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性工作,而这种可操作性的实现往往是以降低学术评价的复杂性为手段、以消除学术研究的丰富性和不确定性为代价的。

“管理化”的科研评价的目的不再是发现有价值的成果,而是考核对组织有益的绩效,而这种组织效率最终体现为学者个体的科研生产效率,效率高者意味着能够在单位时间内取得更多优秀科研成果,从而被视为才能卓著。然而,“效率”对“价值”的替代使得“优秀”的标准不再掌握在业界和同行的手中,而是通过“客观标准”的制定使科研评价成为可以在不同学者之间进行比较的事务。这种“可比较性”极大地提升着科研评价的效率,同时也简化着科研评价的程序,即便那些完全没有学术背景的行政管理者,同样可以借助“标准”判断出哪些科研成果更有“价值”,哪个学者更为“优秀”。于是,在今天的大学科研评价中,我们形成了一种以优绩主义为原则的“管理化”的学术评价,以及基于这种学术评价的学者评价。

(三)走向优绩主义的高校科研评价

优绩主义作为一种时代性的思潮,早已被渗透进企业、医院、政府等各个部门,但它在高校科研评价中却有着特殊的表现。

首先,高校普遍以等级化的标准作为确定绩效的根据。对于这样的科研评价来说,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关涉判断哪些科研成果更有“价值”、哪个学者更为优秀,而且还与所有教师的生存境况、利益分配和发展前景等息息相关。也正因如此,几乎所有学校都制定了完备的针对学术论文、著作、项目、奖项等的等级化评价标准体系,不同大学之间只有标准上的高低之别,而无性质上的本质区分。不同等级的科研成果或者意味着不同的业绩分,或者意味着不同的奖励金额,或者意味着晋升和评优的资格。

其次,高校通过科研“绩效”与教师的生存建立直接的关联。这些科研政策与教师的生存和发展直接相关,从教师的入职面试到入职后的职称评审,从优秀评选到收入分配,从导师遴选到带头人评定,从校内的人才选拔到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等各个级别的人才申报,始终发挥着引领性的功能。教师自入职到退休始终处于按照“标准”进行科研业绩评价的过程,同时也处于按照标准进行文章发表、课题申报等学术努力当中。优秀者就是那些根据评价标准取得最多高质量科研成果的学者,因为这些成果对学校有更多的贡献,相应地,他们也就能获得更多的财富和荣誉上的收益,并被赋予更多的晋升机会。

最后,高校以量化的“绩效”对教师科研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论文、著作、项目、奖项等的等级设定和不同等级的量化规定,意味着评价者无需科研成果内容的评阅便可客观地对其“价值”和“业绩量”进行衡量,从而大大降低减小科研评价的工作难度。也就是说,业绩化标准的制定一方面使高校科研评价更为客观公正,另一方面也使学校的科研管理工作更有效率。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开的标准,它公平地面向所有人,能否取得科研成就以及取得多大科研成就完全取决于个体的才能和努力。优绩主义科研评价模式因为对个体才能和努力的重视,同时也因为它赋予所有科研人员公平的成功机会而得到科研管理人员的青睐和普通教师的普遍认同。

高校中的优绩主义科研评价以机会均等为前提、以公平竞争为方式、以自我成功为目标、以优绩至上为原则,始终奉行“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有数量,凡是有数量的东西都可测量”的评价哲学,强调评价方案的“科学性”、重视评价依据的“事实性”。通过这种基于“基本事实”的“科学评价”,高校可以计算每位科研人员的科研绩效,并基于绩效对其进行或物质或荣誉性的奖励。相应地,这种奖励因为绩效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而被视为是优胜者在道德上的正当权益,优绩主义科研评价也因而成为一个伦理事件。

二、高校优绩主义科研评价的逻辑基础

依据优绩主义评价原则,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定的才能,并愿意付出努力便可以获得学术晋升机会,一个人最终的学术地位和经济状况始终只“与自己的努力和才能直接相关”[5]74-81。优绩主义科研评价一方面对所有的高校科研人员给予了公平性的承诺,另一方面也让他们的才能都有了尽情发挥的学术空间,使所有人坚信只要通过自我的才能和努力就可以获得成功的机会。于是,优绩主义便通过“得其应得”的正义观念以及“能者上,庸者下”的朴素道德逻辑在高校中获得了广泛的伦理支持。

(一)基于“功绩”对高校科研人员进行正义的分配

在优绩主义看来,“一个人在社会中得到与才能、勤奋和优长相匹配的财富、地位、荣誉等等;换一种说法就是,应当以一个人的表现、业绩和贡献为根据来分配其应得”[7]。因此,优绩主义首先意味着基于“应得”观念的正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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