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理”而治:学科治理的本体解读与实践逻辑

作者: 陈亮 许姝燕

摘要:学科治理现代化是可持续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全要素驱动创造性成果接续生成的关键保障,分“理”而治为学科治理由粗到细、由抽象到具体的实践转变筑牢了基础。学科治理包含“知识”与“制度”两个维度,知识层面的“天理”“人理”和制度层面的“法理”共同构成了学科之理的三重逻辑。学科冲突寓于学科天赋之理、人赋之理、法定之理之中,且外化于学术组织、学术行为、学术场域三大方面,严重滞碍了学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学科治理中的冲突频发与危机震荡的根源不仅在于学科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不明学科之理,还在于具体的学术制度设计与学科治理行动忽视分理而治。因此,学科治理亟须由“理”明“治”,进而达成分“理”而治,形成顺应学科天理、关照学科人理、完善学科法理的学科治理机制,凝聚学科共生、共在交往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从学科观念、制度形态、组织形态三个维度建构起应变机制。

关键词:分理而治;学科治理;本体解读;实践逻辑;现实冲突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23)06-0003-08

学科治理现代化,即学科要实现一流和卓越的学术品性和制度理性,是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可持续培养、驱动创造性成果接续生成的关键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我国陆续出台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旨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学科治理现代化建设与世界一流学科高质量发展。在国家政策精神的宏观引领下,学界持续开展了学科治理相关研究,研究成果主要聚焦在三方面:一是概念属性层面,有学者基于学科在实践、知识、组织层面的基本属性,探讨学科治理与学院治理及大学治理的衍生关系,从而明确学科治理的属性逻辑和本质所在[2];二是作用机理层面,有学者围绕大学社群组织的运行规范,以学科共同体理性治理精神的回归,对学科治理发展的动态机制进行研究[3];三是问题导向层面,有学者论述了学科治理的逻辑体系,审视了学科治理的现实成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学科可持续发展的相关举措[4]。总的来看,当前研究对学科治理的理论解释和实践分析已经有所涉及,但缺乏对学科治理本体层面的逻辑解构和实践导向的理路研究,也未从学科治理本体出发观照学科之危,未能深入探讨学科治理现实冲突的本质所在和破解路径。

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高等教育体系,着眼点逐渐从关注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转向关注提质增效的高质量发展,对独特办学理念、强势学科优势、一流教学质量的要求日益突显[5],“高质量发展”也随之成为大学学术治理的主要目标。作为学术治理可持续发展的逻辑旨归,学科治理日益成为教育现代化和现代大学建设的核心关切。然而,学科建设在实践中却成为高校优绩主义竞争和非理性“内卷”的主阵地,并由此诱发了高校学科治理主体权责缺位、资源配置失衡、评价机制固化等问题,阻滞了学科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为化解学科治理中的顽疾,学科治理亟须由“理”明“治”,进而达成分“理”而治,即针对不同学科门类的属性和特征,对具体问题进行全方面多维度的分析,形成顺应学科天理、观照学科人理、完善学科法理的学科治理机制。学科治理的本体解读和逻辑指向是实现“分‘理’而治”的主要路径,本体解读强调对学科治理本体意义的多重剖析,逻辑指向着重观照学科之危,探寻学科治理的实践机理,共同构成了学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基于此,厘清学科治理的多层结构和内在逻辑,助推学科治理实现由粗到细、由抽象到具体的实践转变,对学科知识和学科制度驾驭系统性、复杂性问题至关重要,也是根治学科治理顽疾、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一、学科之理:学科治理的本体意义

由“理”明“治”,进而达成分“理”而治,构成了理解学科治理本体意义的基本路径。从字面意义来看,“治理”具有统治、管理、整修、处置等含义[6],皆表“治”的动作。而实际上,治理分别由“治”和“理”两部分构成,如果只侧重“治”的部分解读,则并不能揭示出“治理”的本真要义。相反,治的对象是“理”,理不同则治不同。显然,要从本体论层面深入理解“治理”,就必须从“理”的部分切入,以“理”明“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治理”由政治话语延伸到更加广泛的领域,譬如文化治理、生态治理、教育治理等,学科治理也是“治理”在学术话语体系下的衍生概念与合意表达。基于此,理解学科之“理”的不同表达,是揭示学科治理本体意义、实现分“理”而治的必要前提,对实现学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方位开展学科治理行动具有重要意义。

“学科是指人们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一套系统有序的知识体系”[7]。而学科治理是对知识活动的制度性改革,其本质是知识本性和制度理性间的适应与耦合,这决定了学科治理本体解读的基本逻辑。学科治理包含“知识”与“制度”两个维度,探寻学科之理必然要从“知识之理”与“制度之理”两方面出发。首先,知识的本质是“求真”。“真”意味着真理,即“天理”;而“求”则意味着人类在遵从“人理”基础上探索与验证真理。因此,知识之理涵盖了“天理”与“人理”两大方面。其次,制度本质上具有规范性[8],可以通过对知识活动的规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因此,制度之理即“法理”,是建立稳定学术秩序的重要基础。基于此,知识层面的“天理”“人理”和制度层面的“法理”共同构成了学科之理的三重逻辑。促进学科从“虚空的无”转向“具体的有”,将“天理”“人理”“法理”有机融入学科治理和学科建设之中,已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探索知识真理、满足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9]、激发学科治理持久生命力的题中之义。

(一)探索知识真理是学科的天赋之理

学科的天赋之“理”是稳定不变的,变化的是“理”的表现形态。天赋之理即自然之理,是深藏于事物背后的底层规律,它不以人的意志和行为而改变,自始至终主宰着自然事物运行的过程。马克思认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它之所以会发生变化只是表现形式在发生变化。基于此,对自然之理的理解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理不变”,即自然之理是一种规律,是稳定不变、持续存在的;“形易变”,即自然之理的表现形式会发生变化,且变化是多样的、复杂的。学科的天赋之理,即蕴含于自然之理中的学科规律,具备自然之理的基本特征。因此,从“理”和“形”的维度分别解构学科的知识真理,是探明学科本体逻辑的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变中的理”,即学科的一般规律。学科围绕知识而生,知识生成的最终目标是揭示真理和真相,帮助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无论时代如何演变,知识的本性和其产生的客观规律是不变的;无论学科的知识形态和组织形态如何变化,学术共同体追求真理的精神信仰是永恒不变的。作为学术共同体成员的知识主体在此信念支持下,以追求真理、探究真问题、讲真话为行为准则,以学术思想传播者的身份在公众知识生活的中心播散希望的学术种子,助推学科治理的稳步运行。

其次,我们须理解“变化中的形”,即学科规律的变化形态。随着知识积累和知识应用的加深,更深层、更高阶、更精细的规律被发现和揭示,因此学科建设需要适配更复杂、更系统、更高能的知识生产模式。例如,工业社会强调“标准化”和“统一化”,传统的学科制度与工业社会知识生产的方式高度匹配,讲究统一的组织实施和分类标准。而今,现代社会具有“个性化取代标准化”的趋势,知识结构不是单一不变的,而是高深莫测、具有可探究性,学科建设相应地需要在探究、变革中去思索与开拓。

总而言之,在学科治理从传统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尽管知识生产模式在不断变革,但人们追求的真理始终是知识活动的内在本性和发展规律,并指向学科的高质量发展、高校的可持续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运行规律无一不是奉学科知识的真理性为圭臬。那些具有革命性和颠覆性研究成果的产生,无一不彰显出真理知识的力量。因此,学科治理要形成一个长期稳定且繁荣的学术生态,必须形成崇尚真相、追求真理的学术信念。这也是维持学术治理“善态”格局,避免偏离学术道德、学术规律的根本所在。

(二)实现社会发展是学科的人赋之理

人赋之理强调学科的社会属性,指明了学科治理不能单纯地追求学术理想,探索知识真理,更要深入到社会的复杂环境,“与环境因子有机结合”[10],进而探求“人赋之理”。“人赋之理”即人理,是人与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规约和社会规律。人本身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活动规律也是自然规律的一部分,因此“人理”具备同“天理”一样的自然属性。但又因为人本身是治理的主体,也是治理的对象,“人理”相较于“天理”而言更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故而更为复杂多变。相比于自然规律单一普适的“理”,“人理”主要涵盖“内理”和“公理”两大方面。前者是人与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尊老、爱幼、兄友、弟恭等道德规约,后者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呈现和遵循的一般规律;前者侧重于“人”,后者着重于“理”。学科的人赋之理,即蕴含于“人理”中的学科规律,主要侧重于对后者“理”的解读。

学科的人赋之理是由知识本身的社会属性和知识生产的社会逻辑所决定的。首先,就知识本身的社会属性而言,知识并非只是一种信息、一种缺乏主观信念的客观存在。“知识与信念和投入密切相关,知识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立场、视角或意图”[11](P47)。因此,学科治理除了要遵循探索知识真理的“天赋之理”,还应被人所信服,为社会所接纳,进而谋求实现社会发展的“人赋之理”。其次,就知识生产的社会逻辑而言,知识生产往往与社会物质生产相互促进,相伴而生。例如,原始社会的知识生产方式来源于生存需要和劳动生活中的直观经验,知识还停留在直观层面,物质生产等同于知识生产。进入21世纪,人类面临技术环境和经济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知识生产方式已从因果线性模式转向复杂多元的共存模式,如由果到因的逆向模式、相关模式、螺旋模式等等[11](P63)。物质生产与知识生产的相互关系,表明了在历史和社会演进的过程中往往是“物质知识化”和“知识物质化”的不断转化过程。这种转化过程恰恰是知识生产的社会逻辑,这种逻辑也决定了知识的转化和知识的适用要遵循人和社会的发展。基于此,学科治理要遵循知识本身的社会属性和知识生产的社会逻辑,在以实现社会发展为目标导向的同时还要规约知识生产的走向,引领社会发展的理性。

(三)维护学术秩序是学科的法定之理

学科的法定之理凸显出学科治理的权力属性,是维护学术秩序的强制规范。法定之理是法理,即交往契约,它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原理依据,也是各种刚性制度的基本原理。学科的人赋之理是协调人与学科的精神契约,学科的法定之理则是调整学科关系的强制契约。前者是内力,后者是外力,共同构成了学科关系的准则和规范。学科的法定之理是由知识制度的生成逻辑和人与社会的现实需求所决定的。公平公正的学术秩序是学术共同体的基本伦理要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12]。知识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要避免知识生产活动的失范风险,当一个社会的知识生产秩序是失范的,则意味着知识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合理性和信任基础,学术交流与合作则无法开展[13](P78),知识制度也就无法引领社会文明的进步。学术失范的本质是学术行为违背了知识生产的内在规律,违背知识的真理本性,这就直接抑制了科学的发展和文明的进程。因此,作为重要知识制度载体的学科也必然担负着保障知识生产、维护学术秩序、引领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任务。

学科的法定之理作为规范知识活动的本质所在,必须遵循维护学术秩序这一始终不变的内在要求,维护学科秩序始终是现代化学科治理的基本保障,学术活动、主体利益、交往准则等都需要通过学科秩序进行约定。现代化的学科治理需要重新审视的是:学术活动方式、学术利益分配以及交往规则是否符合新的知识活动要求和知识规律,它们对社会发展是否乃推力而非阻力。信息技术赋能下,知识生产活动越趋频繁与快速,知识传播途径更加多样化、传播速度更为迅捷。学术秩序在这种知识爆炸式增长的环境中呈现出某种异化现象,譬如:学术不端行为频发,隐蔽性更强;学者的学术信仰和话语体系受到多元文化的冲击,可能导致学术信仰和学术成果的缺乏。因此,建立公平公正的学科秩序,必然要通过制度对权力的规约去平衡好学术人的权利与义务,使其与知识规律和新的知识生产模式相匹配。治理对象和治理目的不同,秩序建构的精神准则亦不同。良好的学科治理秩序,一方面要坚守“法定之理”的稳定内核,另一方面还要应对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变。这种内外兼通的应对机制,既能保障稳定的学术秩序建立,也可支撑学科治理善态格局的形成;能够促进学术共同体成员在约定俗成的规约下开展学科交往活动,同时也为解决学科发展中出现的诸多失范行为提供方法论指导与实践依据,确保学科治理在合理合法的限度空间高质量、可持续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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