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赖抑或自主:西部地方高校发展的审思熊继承
作者: 张楚廷 谢冬平
摘要:西部地方高校的发展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影响西部高等教育发展的内部问题,还是一个事关国家安全稳定、共同富裕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要解决西部地方高校发展问题,“权”是一个不可绕过的命题,“权”包括“权力”“权利”与“意识”等。考察我国西部地方高校发展的现实,出现了“有权不会用”与“有权不想用”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有限支持下的高依赖与低自主的双重组织运作模式所导致的困境。要解决当前的问题,推动我国西部地方高校健康快速的发展,可以采取高支持下的协商自主方略:一是推进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实现利益共赢,增进制度绩效;三是提升高校“权”的意识,优化权的配置。
关键词:西部地方高校;“权”;高依赖;协商自主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23)06-0012-09
由于我国西部高等教育生存的特殊环境及其承担的特殊使命,西部高等教育已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1]。考察整个西部高等教育的发展不难发现,相较东、中部地区高等教育,两者存在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的形成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因素。虽然国家对西部以及西部高等教育的政策、资源等支持力度不断增大,但整个西部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实践中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振而不兴”的状态[2]。实际上,西部高等教育的“振而不兴”不是某一所高校的“不兴”。在西部高等教育内部,“振”的主要是西部的一流建设高校,“不兴”的则是那些大多数西部地方高校之现状。而地方高校在整个西部高校中数量极为庞大,其占比超过西部高校总数的90%,是整个西部高等教育大众化乃至普及化的主力军。因此,西部地方高校的发展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影响西部高等教育发展的问题,还是一个事关国家安全稳定、共同富裕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基于此,关注西部地方高校的发展并探寻其发展方略,对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强国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一、“权”:西部地方高校发展中一个不可绕过的命题
正如一些学者对于西部高等教育问题的描述[3],西部地方高校的问题是一个诸问题的复合,涉及历史与现实、经济与政治、地域与生态、均衡与公平、外生与内生、社会与心理、体制与机制、教育与文化、民族与边疆等各个方面。正因为如此,解决西部地方高校发展的问题,既在“内”也在“外”。由此,“权”成为西部地方高校发展中一个不可绕过的命题。
提及“权”,它既是体现“力”的“权力”,也是代表“利”的“权利”,更是包含了极容易被忽略但和“权”运作息息相关的主体性因素“意”,即主体的“意识”“意志”等。因此,在本文中,“权”被视为一个由“力”“利”“意”组成的系统。
首先,“权”中的“力”,即“权力”,强调的是主体对客体的影响和支配。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权力是用来支配或者控制其他资源的一种特殊资源。由于权力不断变化,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此消彼长的平衡机制不断被打破,然后又不断被重构。不同于权利,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权力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由国家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明文规定为限而行使。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在研究者看来,权利是要积极争取的,而权力则是要被限制的,这是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权力具有天然扩张的现象,而权力的拥有者也很容易忽略自己内心的私欲,所以对于权力要进行约束。在我国高校的发展中研究“力”,关注的是其权力的博弈及对高校造成的影响。基于我国高校处于或者接近于“事业单位”性质,西部地方高校长期以来存在着三种“力”: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意志拥有的教育行政权力,牢牢掌握着西部地方高校赖以生存的各种资源;二是各级各类西部地方高校拥有的学术权力,各学术单位和各个学者在各自擅长的专业领域中,按照专业技术的逻辑推动学校往前发展;三是以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用人单位等为代表的社会力量,通过掌控社会舆论以及毕业生的就业安排等,形成对西部地方高校发展的外部环境压力。这三种力量通过不断博弈,参与到西部地方高校的发展中来。从这个角度而言,力有强弱的区分,是一个从无到绝对控制的序列。当然在现实中,完全处于“无”和“绝对控制”的主体是不存在的,完全处于“无”的主体是无法参与博弈的,而处于“绝对控制”的主体也无需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亦就无需博弈。因此,本文在考虑“力”这个因素时主要按照主体的控制与被控制情况将其分成强和弱两种程度进行分析。实质上,在强和弱之间还有很多的程度序列,之所以仅划分为两种程度,一是为了研究的直观性与便利性,二是结合西部地方高校这一组织呈现出来的状态进行划分,后文涉及程度划分时都依据此进行处理。
其次,“权”中的“利”,即权利、利益,是指主体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客观需求。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权利的行使主体是个人或者法人等一般性主体。权利若不行使,则视为行使主体主动放弃,权利的推定规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西部地方高校作为法人主体,要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指导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利益主体而言,制度一方面制约着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其实也是实现和保障利益主体的利益最有效的载体。在西部地方高校发展中研究“利”,关注的是与西部高校发展相关的各行动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这种利益诉求背后所形成的制度体系。就西部地方高校发展的“利”而言,国家目标在于通过鼓励高校分类分层发展来提升整体高等教育质量。而地方政府多从当地政府利益的角度出发,如何引导西部地方高校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是其主要诉求。西部地方高校则重点关注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前形势下如何快速有效地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残酷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在激烈的资源争夺中不断提升自身话语权。社会力量则希望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等。综上,可以看到,“利”呈现出两个特质:一是可以看到各方对“利”的需求是不同的,各方会根据自身对“利”的需求来承担相应的角色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二是每一主体的“利”都受其他主体的“利”的影响,即“利”是可以由其他主体赋予的,如在西部地方高校发展中,高校自身发展所需资源主要来自于其他主体。因此,本文讨论“利”主要按照主体之间“利”的契合度来展开,分为强和弱两个层次进行分析。
再次,“权”蕴含着“意”,即主体的意识、意愿、意志等。“意”反映的是主体的认知倾向,如知识构成、意志强弱、意识形态等,制约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行为者的行动,即对整个“权”的运作起着关键性作用。各主体如何积极争取权利而适当限制行政权力,这与各主体“权的意识”息息相关。正如美国学者诺思所言,“观念、教义、时尚以及意识形态等形成的心智结构,是制度变迁的重要来源”[4]。在西部地方高校发展进程中,当环境要素或者内部要素发生改变,关键群体中的一方或者几方认为改变现有制度体系或现有“合约”会更好时,即观念发生改变,各主体才会针对制度体系中某一部分进行重新谈判与博弈,重新划分利益配比,并根据利益的大小、远近等各方考量而做出不同强弱程度的改变意愿,且付出不同程度的意志努力。如果没有一个行动主体认为资源用于再建立合约是有利可图的,或者这种意志不够强烈,那么制度框架就很难发生改变。从这个角度来看,“意”不仅受“力”的影响,也是“利”的再表达,同时和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高度相关。因此,本文讨论的“意”主要是按照主体的控制意识和自主意识分为强和弱两个层面来分析,某一主体对其他主体意识控制程度高且自主意识也高的,则被界定为“强”,反之则被界定为弱。
实质上,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不同主体的力、利、意构成状态是不同的;在不同的情境下,不同主体的力、利、意也是不同的。这就是说,某一主体的力、利、意是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可能是受环境和制度的影响,也可能是受其他主体的影响。在本研究中,这种变化非常重要,但是对于西部地方高校的发展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要发掘其中的规律性关系结构,只有这样才能为西部地方高校的发展谋求一条可行的道路。因此,在本研究中,有个基本的假设前提:不同主体的力、利、意配比和构成,必然带来不同的关系模式并最终影响着高校的发展(详见图1)。
图1呈现了简化的不同力、利、意情况下的西部地方高校与外部权力主体的可能关系模式。需要说明的是:其一,强弱表明的是一个整体概念,即“权”的强弱可能是由“力”带来的,也可能是“意”带来的,还可能是“利”带来的,也可能是力、利、意三者或其中两者结合综合带来的;其二,外部权力主体的“强”一般会伴随着高控制,而“弱”往往伴随着低控制,高控制下往往极易形成高依赖,而在低控制下仍然有可能出现高依赖,这可能和宏观制度背景相关,也可能是高校基于传统惯习以及发展现实进行的选择;其三,西部地方高校的高依赖与低依赖,会影响其“权”表征的强弱,最终表征为自主性的高低。
二、高依赖与低自主:西部地方高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对象的选择
在研究过程中,本研究团队共走访了我国西部12所地方高校。研究团队通过对12所地方高校各方面数据进行对比后发现,虽然调研对象隶属不同省份且具有不同属性,但呈现的问题却高度相似,最终的行为模式也高度相似,进而导致西部地方高校面临的发展困境高度雷同。因此,本文深入研究了西部的一所公办新建本科院校(主要指1999年后升格为本科的院校)U大学的发展历程,主要是从升本以及向应用型转型两个阶段来进行叙述[5]。之所以选择此高校作为案例,主要是因为:一是研究团队成员的亲历保证了资料的可靠性;二是新建本科院校在西部本科院校中极具代表性,某些省份的新建本科院校甚至占其本科层次高校的90%以上;三是升本和向应用型转型是每所西部地方本科院校发展的必经阶段。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文本分析法、观察法以及访谈法,访谈对象包括U大学的教师和行政人员,其中校级领导4人,中层管理人员18人,专任教师和一线行政管理人员20人。
(二)案例的呈现
U大学成立于1978年,其前身为师范专科学校。1999年后,伴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一大批院校实现了专科向本科的升格,特别是东、中部地方院校,升本意味着办学层次的提升,也意味着更多资源的获得。相较东、中部地方高校而言,对体制性资源有着更高依赖的西部专科院校,专升本成为当时西部专科院校积极争取的一项行动。在调查中研究团队发现,由于历史与现实因素,当时的U大学仅从办学水平上来说,并没有完全达到本科水平,但从1999年至2002年,陕西、贵州、甘肃、四川等西部省份,都有和U大学处于同一水平的专科院校实现了升本目标。这些院校升本后带来的社会声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体制性资源的投入等等相比专科院校时期都有了极大的提升,这样U大学在升本的“利”和“意”上都是极强的。同时,地方政府也看到了专科院校升本后为地方带来的人才、资源和声誉等各方面的优势,再加上国家政策也积极予以支持,升本的“力”也增强了。乘此东风,U大学积极运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区位倾斜优势,以东、中部老牌地方院校以及东、中部新建本科院校为模仿范本,推进升本工作。
2003年,U大学在外部权力主体高度支持以及自身的积极努力下成功实现了向本科层次的跃迁。升本之后,U大学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虽然在升本过程中高校可能会碰到很多难题,但因为“成为本科”是当时师生的共同心愿与目标,高校内外的关键群体在升本的意愿上高度一致,因此当时发展上的不足和问题被掩盖。但实质上,本科教育与专科教育存在重大差异,“对于一所新升格的本科院校来说,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把本科‘办像,办合格,上水平’”[6]。升本后该何去何从?这是摆在西部新建本科院校面前必须面对且亟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发展的有效性机制无法运作,必然影响其生存的合法性。对于U大学来说,因没有本科办学经验,其发展惯习一直是模仿东、中部院校。研究团队在调查中发现,U大学升本后虽然短暂地考虑过民族性(位于边疆民族地州),也考虑过曾经的“师范”前身,但最终还是选择了当时很多东、中部院校的做法——“去师范”:15个师范专业迅速向综合性转型,只保留了一个师范专业;而民族性也成了写在文件中的一个词汇,在实践中,无论是各专业的课程体系,还是校园文化建设都与此无关。在访谈中,被访谈者经常提及的是“我们没有经验”“这是当时大多数人的做法”“大家都这样做总不会错”。实质上,这样做有其优势。马克·萨奇曼认为合法性“是一种普遍化理解或假定,即由某个实体所进行的行动,在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念和身份系统中,是有价值的、适当的假定”[7]。对于U大学来说,要想快速渡过升本后初期发展的“新生劣势”,就必须按照本科院校这个组织群落给出的参照规范来推进自身的发展,以期获取组织群落的“合法性”,即获取组织群落成员的身份图式。正是因为这种合法性标签的存在,先升本院校的组织结构及发展路径得以被模仿或者成为该组织形式被强制扩散的正当依据。因此,后续涌入的高校在进行升本工作时迅速改变自身原有的特色,以形成与组织群落内部一致的“群体性思维”,并最终构建群体性目标与群体性行动。这就导致即使看来更为有效的选择也被先前的固有选择模式所排斥,这就是“制度同构”。这种制度同构现象的出现是在制度支持下高依赖的必然产物,组织群落内的新生组织通过消泯自身的特色构建一种集体面貌,走一条大家都在走的道路,借以获得生存的安全感,构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合法性机制。因此,这种制度同构在一定程度上为西部新建本科院校的生存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更大问题是其后续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关键性要素——组织自主性也无法得到很好地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