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发展模式与趋势

作者: 刘文杰 陶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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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是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引擎,也是衡量高校科技支撑服务体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文章通过梳理美、英、德、法、日等七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代表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识别为内设模式、外设模式、事业型模式与混合模式四种不同的模式。结合对当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比较发现,中外在机构性质、管理体制机制、收益分配方式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或可为未来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组织转型与职能定位提供可能的方向选择。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志码:A         DOI: 10.3969/j.issn.1672-3937.2024.10.0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不仅涵盖供给、转化、需求和环境等多个相互交织的子系统,而且依赖于政府、高校、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等多元主体之间的紧密合作与协同作用。[1]在这一复杂的网络中,专业化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建立与运作尤为关键,其不仅是科技成果从研发到技术实现再到市场应用的一座桥梁,更是高校融入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发展的核心要素。

纵观全球,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通过设立专项建设经费,支持并鼓励高校建设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加速高校内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国家或区域行业产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对上述先行国家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发展动态及其趋势进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提升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质量与科技成果转化率提供借鉴。

一、代表性机构发展现状

作为技术转移中介组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致力于发掘大学科研成果,运用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保障策略将大学科研成果的实施权转让给企业通过合理分配转让收益以激励持续创新。具体而言,其职能涵盖科研成果的初步筛选与评估、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转让管理、转让收益的分配,以及针对科研工作者与专业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等。[2]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与科技创新体制不同,全球范围内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其职能也各具特色。

(一)美国斯坦福大学模式:技术许可办公室

美国高校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建立管理专利转化运用的机构。其中,斯坦福大学于1970年成立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e, OTL)。OTL是功能齐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负责评估、选择、保护特定的发明,吸引投资者支持大学的研发和产品市场化。202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OTL公布全校科技成果转化成绩单:全年专利许可115项,总收入为5900万美元,孵化创业公司27家,达成产学研合作协议2110项,累计拥有对外许可技术4273项、有效专利2461项。[3]上述成绩,得益于斯坦福大学OTL在50余年发展历程中构建的一套全面且高效的工作流程,目前OTL模式已成为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4]

OTL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六个阶段。一是高校研究人员提交详细描述其研究成果及其潜在应用的发明公开表,之后技术经理人进行初步审查并与发明人会面,深入了解技术细节和商业化潜力。二是OTL对发明进行详细评估,确定其专利可行性和市场潜力,并决定是否申请专利或采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此阶段技术经理人通常与专利律师合作撰写和提交专利申请,以确保发明受法律保护。三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成后,OTL通过网络、数据库和行业会议等多种渠道积极寻找潜在的被许可企业,并制定推广战略和参加相关行业活动以增加技术的曝光度。如果发现潜在的被许可企业,技术经理人将与其进行反复磋商,制定和执行确保各方权益和利益的许可协议。四是OTL对基于大学技术的初创公司提供商业化支持,包括商业计划咨询、市场分析和融资建议,帮助研究人员将技术成功转化为商业产品。五是OTL负责跟踪和管理来自许可协议的收入,并根据大学的政策将收入按比例分配给发明人。六是OTL持续监督许可协议的执行,确保被许可企业按协议条款履行其商业化承诺,并根据需要调整许可协议的条款。经过一系列严谨的工作流程,OTL确保大学的研究成果获得全面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推动斯坦福大学创新生态系统的蓬勃发展。[5]

(二)英国牛津大学模式:科技创新公司

英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主要通过设立技术转移公司提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服务,协助高校技术成果产业化。如牛津大学科技创新公司(Oxford University Innovation, OUI)、牛津国际创新咨询公司(Oxentia)、牛津科学创新公司(Oxford Sciences Innovation)、牛津创新协会(Oxford Innovation Society)等。其中OUI成立于1988年,作为牛津大学全资控股的研究和技术商业化公司,其主要业务包括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许可、咨询与劳务合同、新公司孵化、原材料出售等。截至2023年,OUI共管理5061项牛津大学研究人员的专利项目,达成1238项交易、652项咨询协议和333次发明披露,并创建200多家初创公司和衍生公司。[6]

OUI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包含两个关键环节。在科技成果转化之前,OUI对科技成果的潜在商业价值、市场潜力、竞争态势和转化风险等方面进行详尽分析,并组建由项目经理、成果发明人、市场营销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的工作小组,以确保转化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工作小组内部审议后确定是否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若决定不进行转化,OUI 会将成果归还研究者,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对于决定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OUI会与成果发明人共同制定研究成果保护策略,包括确定临时保护措施、明确权益与责任,以及申请专利保护等。在申请专利保护方面,OUI会全额出资并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公司代办专利申请事宜,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效率和质量。[7]

此外,OUI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分为两条。一是专利许可,OUI会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给合作公司。这种方式不仅能充分利用合作公司现有的市场渠道、设备、商业管理、行业知识和社会关系网等资源降低转化风险,还能使发明人在获得许可收益的同时保留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二是对于具有颠覆性的科技成果,OUI会选择创办衍生公司进行转化。这种方式虽然耗时长、风险高且工作量大,但可能获得巨大的收益。在创办衍生公司的过程中,OUI需要全面考虑法律、税务、财务、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承担相应的风险。[8]

(三)德国波鸿鲁尔大学模式:技术转移公司

德国高校通过与企业开展科研合作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现技术转移,并注重采用激励措施鼓励发明人投身于技术转移实践。波鸿鲁尔大学以其卓越的学科和科研能力孕育众多具有创新性的成果,为更有效地应用这些成果,大学设立全资子公司Rubitec。自1998年创立以来,Rubitec全权负责波鸿鲁尔大学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事务,其核心业务涵盖创新技术的专利化指导,以及专利申请的代理、咨询、服务。此外,Rubitec还负责评估研究成果的潜在市场机会,从而选择最恰当的知识产权策略和技术转移策略,以实现科研成果价值最大化。

Rubitec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包括四个步骤。一是发起和管理研发项目。Rubitec协助研发项目的启动,并帮助项目通过高校所在州和联邦政府的支持方案,同时提供技术设备支持及法律、会计方面的服务。二是评估专利申请和许可。鉴于德国专利申请的高成本和长周期,Rubitec对拟申请的专利进行预评估,通常每年从超过30个研究成果中挑选5~10个最具潜力的研究成果进行专利申请。申请成功后,收益的分配由研究人员、大学和Rubitec各自占有30%的份额,剩余的10%通常用于支付专利相关的管理和维护费用,如外部法律服务、专利管理和市场推广等。三是对接中小企业促进大学研发成果的应用和转化。Rubitec积极搭建大学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定期发布大学科研人员的最新成果,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匹配分析服务,确保高效、精准地实现大学专利技术的转移。四是发起并推动初创企业的成立与发展。Rubitec致力于为企业创始人提供策略性建议,协助他们实现独特的商业理念,并在申请各类资助和寻找风险投资方面给予支持。[9]其中,Rubitec管理的Innovation Fund Ruhr创新基金由州政府、银行和Rubitec三方共同出资建立,规模为60万欧元。该基金通过举办创业大赛的方式资助优秀项目,支持波鸿鲁尔大学的大学生创业,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一般可以获得5万欧元的资助。[10]

(四)法国巴黎萨克雷大学模式:加速技术转移公司网络

作为世界科技创新强国之一,法国的实力一方面源于高质量科研与创新产出,另一方面归因于目标明确的科研成果商业化后形成的高端产业。为促进公共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与技术转移,法国政府创新性地设立“加速技术转移公司网络”(SATT),作为整合地方科研资源的核心平台。SATT实行混合所有制模式,由法国信托投资银行代表法国政府持股1/3,其余2/3的股份由当地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共同持有。截至2024年1月,SATT共支持创建近837家初创公司,申请4110件专利,并提供1946项技术许可。[11]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的有效性,SATT设有专门的董事会和投资委员会,董事会主要负责做出重大决策,而投资委员会则侧重于对潜在投资项目的深度评估。

在巴黎萨克雷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SATT采取一套系统化的方法。首先,SATT通过专业团队系统搜集各个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技术数据,并依据技术的成熟程度进行分类整理,并由技术转移专家优先挑选出具备显著市场潜力的项目。其次,所选项目将接受投资委员会详细的商业化评估,重点分析其应用拓展潜力和投资回报率。在完成市场评估后,SATT将依据每项技术的成熟度和市场前景,制定针对性的商业化改造计划。为了确保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SATT采取多种措施,如直接投资、联合研发和技术授权等方式,推动技术与科技企业或初创企业的对接。最后,SATT组建了一支由知识产权专家、市场分析师等多领域专业人才组成的团队,积极收集行业需求信息,以精准对接企业,从而促进企业技术的创新与升级。[12]

(五)日本东京大学模式:技术许可办公室+技术转移公司

20世纪50年代,日本确立“技术创新立国”的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科学技术创新,在经济上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在1998年5月颁布《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后,东京大学创立以“技术许可办公室+技术转移公司”为纽带的内外部结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东京大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组织体系,主要包括1个校内机构与3个校外机构。

校企合作部(Division of University Corporate Relation, DUCR)设立于2004年4月,由校长直接领导,主要职责是为产学合作活动提供高效的管理与服务平台。校外机构主要包括东京大学技术转移公司(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 TLO)、东京大学优势资本公司(The University of Tokyo Edge Capital, UTEC)和东京大学创新平台公司(Innovation Platform for The University of Tokyo, UTokyo IPC)。DUCR下设创新促进部、创业促进部和知识产权合同与管理部三大部门,与TLO、UTEC和UTokyo IPC紧密对接,共同推进科技成果商业化。[13]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DUCR在收到研究人员提交的技术信息后,先筛选出涉及职务发明的内容,并将其转交给TLO以作进一步研究。之后,TLO将与研究人员进行讨论,评估技术成果的专利可行性及市场潜力,并基于专业视角提出是否推荐申请专利的意见。如果TLO的建议获得DUCR的认可,后续的专利申报与授权流程将由TLO负责推进。[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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