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列日大学研究生科研诚信教育及启示

作者: 李海芬 李战国

摘   要:作为欧盟顶尖工科大学联盟主要成员,列日大学研究生科研诚信教育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欧洲科研领域对研究生科研诚信的要求,值得研究和借鉴。列日大学将科研诚信视为研究生的专业能力,重视科研诚信教育的科研伦理基础,对科研诚信有明确的价值倡导。其教育内容全面且具有国际性、坚持正面引导与润育相结合、惩处制度层次分明等特点,对我国研究生科研诚信教育理念和方式方法改革创新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科研诚信教育 研究生 列日大学 比利时

创建于1817年的列日大学(University of Liège),是比利时唯一一所完全的公立大学。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列日大学已发展成为学术成就卓著的世界一流大学,与德国亚琛工业大学、慕尼黑工业大学同为欧洲顶尖工科大学联盟成员,培养了大批卓越人才。列日大学重视科研诚信的教育价值,将科研诚信教育渗透于研究生的日常学习与科研活动中,教育内容和标准与本国、欧盟及世界科技强国接轨,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供了基础保障,其经验做法可为我国提供参考。

一、研究生科研诚信的价值倡导

学习与借鉴前人研究成果是研究生开展科研活动的基础。如何正确引用前人成果,即引用中不抄袭或剽窃,是研究生建立科研诚信的第一步。列日大学在对研究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时,提出如下三点价值倡导。

(一)将科研诚信视为研究生的专业能力

列日大学认为,“剽窃”是一个让研究生常常把握不准的问题,究其原因,更多是由于研究生缺乏相关知识和能力。基于此,列日大学在各类学生教育手册、培训、讲座等中均明确提出科研诚信是学术研究的专业能力。例如,《列日大学学生简明指南》提出:“正确引用展示了学生全面研究问题的能力,这是严谨的学术和科学研究的根本基础”;“剽窃行为使人们对学生应有的素质(批判性思维、创造力、诚实、提出个人观点和撰写论证过程的能力等)产生怀疑,是对科学和学术道德的严重侵犯”。[1]在对博士生进行科研诚信培训时,列日大学旨在“提高博士生对科研伦理的认知;发展其专业研究能力,包括数据分析和数据开放的能力”。[2]在讲座中,提出“研究者的专业态度和责任,就是提高研究的伦理和质量水平”。[3]校方认为,多数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学术不端、学术违规是因为无知,因此应向研究生表明“对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的无知是不可原谅的”[4]。

(二)将复制粘贴和抄袭定性为“掠夺”和“偷盗行为”

《列日大学学生简明指南》中,对抄袭和复制粘贴给予定性,称其为“掠夺行为”和“偷盗行为”[5]。剽窃是一项非法抄袭他人的作品将之运用在自己作品中的行为[6];剽窃涉及到将他人所写的东西装作是你自己的作品(文本、图片、数据甚至观点),如果这些在网上收集的信息没有被标注为引用,那么毫无疑问这一行为就涉及到复制粘贴[7]。在新生开学报到进入新的学习阶段之时,列日大学对复制粘贴、抄袭等行为进行诠释,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

(三)将科研伦理视为科研诚信的基础

列日大学将科研诚信教育活动建立在学生对科研伦理的认知基础上。在校园网主页上开设的“伦理与科研诚信”栏目中提出,“列日大学提倡高质量的研究,并强烈申明,希望尽一切努力保证其研究人员在科学道德和诚信方面的最佳做法”[8]。列日大学要求学校所有人员必须了解、遵守、倡导各种研究领域公认的伦理实践和基本伦理原则,以及各种由国家、部门或机构制定的伦理标准。[9]例如,要求博士生在制定研究计划时考虑科研伦理问题,如果其研究选题涉及敏感话题或者法律问题等,一定要向某一学科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列日大学各院、系、所都成立科研伦理委员会,规定某些研究选题必须征得伦理委员会同意才能开展,如“涉及生物材料的研究须医院教师伦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动物研究须动物伦理委员会批准;涉及社会科学某些选题的研究须社会科学伦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心理学某些选题研究须心理学伦理委员会批准”[10]。

二、全面精细化的研究生学术诚信教育

(一)研究生学术诚信教育内容全面且具有国际性

列日大学设计的研究生科研诚信教育内容全面,包括校内实验室手册、校外的学术出版规范、比利时科研诚信规范、欧盟的相关规范,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术规范等。例如,全校师生均须循环学习如下内容[11]:《欧盟H2020指南——如何完成道德自我评估》《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比利时科学研究道德规范》等。此外,讲座中列举实例也包括世界各国的案例,如英国、德国、美国等著名大学的学术规范。其目的就是引起研究生的重视,促使他们全面深入学习和理解学术规范,在科研诚信素质养成过程中拓展国际视野。

(二)坚持正面引导与无声润育相结合

坚持正面引导与潜移默化地润育,是列日大学对研究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主要方式。无论是学生手册、指南还是培训内容,列日大学都会详细列出“如何避免剽窃”的方法或策略,从正面引导研究生养成良好的引注习惯。例如,《列日大学学生简明指南》中写道:“如何避免剽窃?——在文献研究的一开始就写下所有你可能用到的参考书目的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文献名、出版日期、期刊名(如果适用的话)、出版商、出版地、相关页数等。即使你不确定是否会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该内容,依据你所学学科规定的参考文献标注规则,清晰完全地标注出你引用的信息(文章或观点的某一部分、论点、分析等);每一个标注都要确保能够准确找到信息源;参考书目必须前后一致,不要随意更改参考文献;使用引号,清晰地表示出引文的范围,包括从互联网上找到的文献;如果引用,请注明作者、出版年份和页码等”。[12]

又如,在《学生入学指南手册》中写道:“信息不全,时间紧迫,很容易让人想到‘复制粘贴一下?’‘就这么一次?’‘没那么严重?’……但事实是就是那么严重。即使是在偶然的情况下,甚至是一次意外,或者是并不想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剽窃都能够造成严重的后果”[13]。列日大学以这样的方式提醒研究生,很多时候“剽窃”是不经意间发生的,但是后果很严重。

除此之外,学校给学生指明详细的求助途径:“你的导师、所在学院的教师和教学助理会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引用规范和学科的特殊规定,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文献法研究方面很有经验,不要犹豫,向他们寻求帮助。可在列日大学网站上找到管理规章和各种信息,尤其要关注列日大学网站上‘剽窃’栏目,上面详细介绍有关剽窃的细节、避免剽窃的各项建议和各学院的规章制度、引用检测方法与纪律措施、参考书目和实用的链接”[14]。

列日大学注重制度文本的示范作用,其要求研究生学习的各种制度规范文本在行文表述上都特别注重引用规范。例如,每一学年修订列日大学《XXXX—XXXX学年学习考试规章》中,都会用脚注引注说明本规章是依据某年某月某日颁布的法规制定的;也会用脚注引注说明其中某些条款的出处。又如,列日大学《博士生培养条例》中会注明一些规则条款的出处:“第二十九条 任何博士生在博士培训或博士论文工作中被证实的欺诈或剽窃行为,将受到停学处罚。也会对其采用其他纪律处罚,甚至被大学开除(1953年4月28日法律第60条)”[15]。

列日大学设立了“道德与社会日”,以普及科研伦理和学术诚信知识,从而加强学生对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的认识,提高其对学术不端的防范能力。“道德与社会日”在每年3月,学校还会在当月组织实施一系列有关活动[16]。其中最重要的活动就是邀请一位特别演讲嘉宾作有关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的报告。例如,2016年,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米歇尔·莱杜克(Michèle Leduc)教授主讲了“研究伦理问题”;2017年,布里斯托尔大学马库斯·穆纳福(Marcus Munafo)主讲“结果再现性”。在报告会之后,与会人员就选定的主题进行辩论、研讨等活动。在“道德与社会日”,还会举办专题讨论会,特邀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研究人员或教授展示及分享自己的经验。例如,2017年,邀请凯穆艾斯和泰瑞利(F. Caeymaex & E. Tirelli)讲授“科学生态系统和研究再现性”;2018年,邀请国家自然资源研究所研究主任伊夫·贝尔特豪(Yves Berthou)主讲“利益冲突与自由专家”。此外,一些培训活动也会集中在“道德与社会日”举行,如2017年第10届欧洲大学联盟—博士教育委员会(EUA-CDE)博士教育和研究培训中的道德和诚信专题讨论会和学习日,法国里昂大学的哈勒克斯·埃特雷斯(Halleux Ettres)主持的“列日大学伦理道德与科学诚信综合方法”培训和引导系列活动等。

(三)制定层次分明的精细化惩处制度

惩处是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的有效措施。列日大学在对研究生进行科研诚信正面教育引导的过程中,也重视处罚的警示作用。列日大学在大学章程中明确提出,所有的学术欺诈和剽窃行为都是对学校价值的严重破坏[17],学生学习和研究活动中出现的复制粘贴、抄袭剽窃都是被严禁的。学校在各种规章制度中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其处罚措施层次分明、比较精细,不仅对重大错误给予严重惩处,也不放过细小的不良行为。这样分层次的处罚更具有“小处着手”养成良好习惯的作用,有利于研究生从日常学习点滴行为上养成诚信习惯。例如,《2018—2019学年学习考试规章》中规定“任何欺骗或剽窃行为都会导致教学活动的考核分数为0(满分20)”“如果事件得到证实,……可能对学生采取惩戒措施乃至开除”[18]。又如,《2019—2020学年博士生教育条例》规定:“任何在博士培训或博士论文工作中被证实的欺诈或剽窃行为将导致(其学业)延期。也可以对博士生采取纪律处罚,甚至被大学开除”[19]。再如,在《列日大学学生简明指南》中详细罗列了1953年4月28日颁布的法规惩戒措施:“警告;为期一个月的停课、暂停实验、暂停研讨会等;暂停就读一个月以上(最多不超过一年);开除”[20]。

列日大学《博士生培养条例》明确规定:“在入学申请书中或注册期间发现的所有欺诈行为,在接下来的五个学年内,将被排除在法语社区任何高等教育机构的所有招生程序之外,对候选人进行的处罚按照2012年11月7日颁布的条例中的第98条规定执行,即‘如果在注册过程中出现欺诈行为,学生立即丧失其正常入学资质以及与此资质相关的所有权利,与此有关考试成绩或相关学分也全部失效。向高等教育机构支付的注册费由该机构确定如何处理’”[21];“任何博士生在博士培训或博士论文写作中被证实有欺诈或剽窃行为,将受到停学(处罚),甚至被大学开除”[22]。

因科研诚信问题被大学开除的后果严重,欧盟各国大学都拒绝此类人员申请入学。列日大学在每年修订的《学习考试规章》中都规定“拒绝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除的学生注册”[23]。

三、对我国研究生科研诚信教育的启示

(一)高度重视科研伦理研究与普及

“科研伦理是指从道德角度论述研究者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而科研诚信是从专业标准的视角来看研究行为,更多包括了具体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和行为指南的制订与执行”[24]。科学研究作为人类的一种探索性实践活动,不得对个人、社会、环境和人类的未来造成危害,因此,科研活动需要被科研伦理规范约束。科研工作者应尊重科研伦理和学术道德规范,尤其是科学知识和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军事和经济领域之后,各国科学家都呼吁“科学家的社会责任”[25]。科研伦理研究、建设是兼顾科学研究与人类社会两方权益的社会规范,科学研究事业兴旺发达的国家一定是注重科研伦理研究、建设和推广的。

有学者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科技伦理立法集中于生命、医学伦理领域。“我国对于工程伦理和技术伦理的立法重视程度严重不足,检索范围内没有发现一部工程伦理和技术伦理相关法规政策,生态、环境和信息伦理同样如此”[26]。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同样也涉及研究伦理问题,而这些领域的科研伦理研究、建设也同样没有被重视。我国在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征途中,需高度重视科研伦理研究与宣传,强化包括研究生在内的所有科研工作者的科研伦理意识,为科研工作者做出更卓越的成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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