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

作者: 季玟希

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0

摘   要: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起源于传统人权规范、政策条例保障与高校办学需要,已然成为高校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配套措施。这一制度总休呈现四点特征:一是重视高校学术权力,满足多方主体利益;二是适用范围广泛,申诉需满足基本条件;三是基本概念明晰,以学术评估结果类型为申诉对象;四是设计程序规范,具有权责分明的制度运行机理。我国可强化分类治理,尝试构建高校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优化程序设计,建立多中心协同治理的运行模式;增强学生维权意识,促进校内学术研究良性发展。

关键词:一流大学 研究生教育 学术申诉 制度分析

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是贯穿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过程中的弹性机制,也是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一项举措。构建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具有双重价值。在高校层面,一方面,高校在学术评估过程中不是绝对话语权掌握者,学生个体声音同样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有效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的有序运行,使质量评估在高校实践层面形成完整的逻辑闭环,保障质量评估的正确性、公正性与客观性。在学生层面,为学生申诉提供一条可操作路径,既维护个人利益,又能消除质疑,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的误判。了解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起源、发展现状与特点要素,可为我国高校治理提供借鉴。

一、制度起源

在文化上对人权思想的承续、政策对研究生申诉权利的保障与高校办学的切实需要三方面的共同作用下,美国一流大学构建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并且各高校都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将这一制度写入政策文本之中。

其一,在文化上延续国际与美国的人权规范。一方面,国际文化中对人权构想的倡导。《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中的人权条款明确了人权问题的重要性质,成为“全球人权体制的法理依据”[1]。《世界人权宣言》与两项人权公约进一步详细论述《宪章》中的人权条款[2],至此人权问题成为全球重要议题。另一方面,美国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人权话语价值。1941年,时任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提出“四大自由”的口号,率先响应《宪章》中的人权倡导[3]。虽然美国在日后以人权为外交政策[4],在国际范围内追求霸权[5],但人权在美国政治正确的地位毋庸置疑。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从文化溯源上,可以视为对人权的一种回应。

其二,美国政策中对研究生学术申诉权利的保障。关于研究生学术权利的政策支撑,分散地存在于联邦与州政府的法律条款、高校的《研究生手册》《研究生学术权利与责任》等相关政策文本与教育行业协会的规范之中。一方面,联邦与州政府的法律条例是研究生权利的法律来源。自1961年的迪克逊申诉阿拉巴马州学校董事会案件以来,高校学生真正开始享有联邦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高校研究生也可依据联邦宪法、行政命令、法律条款进行权利维护。州政府的法律同时保障了研究生各项权利。例如,加州大学在贯彻《加州教育法典》(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6]的基准上制定了《研究生手册》(California University Graduate Student Handbook)、《研究生权利与责任》(Postgraduat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以及《研究生学术权利与责任》(Academic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Graduate Students)相关政策文本[7],强调研究生具有自由表达权、平等保护权等;哥伦比亚大学在《纽约民事执业法律和规定》(New York Civil Practice Law and Rules)中寻找到质疑行政决定的正当程序[8],并基于此制定《哥伦比亚大学学生手册》(Columbia University Student Handbook),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9]。由此,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具有来自联邦、州政府的法律基础。美国教育行业协会为研究生权利制定与落实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美国学院协会(AAC)和全国学生协会(NSA)先后对高校学生获得公平评估权、参与管理权、自由表达权等做详细规定,并集中体现在《学术权利和自由联合声明》《关于研究生的声明》等相关文本之中。

其三,美国高校发展的切实需要。研究生通常为接受过本科阶段教育的成年人,并且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发展目标,致力于提升自己的学术研究能力。为保障研究生培育质量,高校在研究生教育的过程中实现全程监管,并对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与学术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受到高校与学生的双重关注,并且与学生的日后发展密切相关。学术评估结果要确保其公正性、公平性与公开性,必须摆脱高校在学术评估中的一言堂地位,而应为学生消解对评估结果的质疑提供申诉渠道,以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的有序运行。因此,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作为一项配套措施符合高校办学的迫切需要。

二、发展现状

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在众多一流大学中都有相关的政策文本表述这一制度,多数存在于学生事务管理条例之中,并详细说明研究生学术申诉的时间要求、前提条件等关键要素,如《约翰霍普金斯学生与学术红皮书》(Johns Hopkins The Red Book Student and Academic Handbook 2020-2021)、《哥伦比亚大学学生手册》、《耶鲁大学学术规范条例》(Yale University Academic Regulations)、《芝加哥大学学生手册》(Chicago University Student Manual)、《杜克大学学生行为和申诉程序》(Duke University Student Conduct and Grievance Procedures)。以下两所高校的研究生学术申诉具有普遍性,通过案例分析,可了解基本发展现状。

《约翰霍普斯金大学学生与学术红皮书》是面向学校内全体师生的共同规定,若学生对学术评估结果感到质疑,可在结果公布的5日内,向学院院长申请上诉,由院长与学院荣誉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系统审核。学生提出申诉请求的具体原因原则上应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中:其一,学术评估程序出现错误,程序的错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术评估结果;其二,在进行学术评估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与信息,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术评估结果;其三,学生将面临开除的处理结果,可申诉对其评估结果进行再审查,判断评估结果是否过于严格[10]。

《哥伦比亚大学学生手册》面向校内全体学生,对研究生的学术诚信、学术进展、学术评估等问题都有详细的集中论述,并指明若研究生没有在中期考核时取得令人满意的学术进展,学生事务副主任将根据规定要求,对研究生实施警告、停学或开除的惩罚。一般而言,学术惩罚立刻生效或者在本学期结束时生效,但若学生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则可以延长生效日期。学生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请求,而申诉理由原则上应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中:其一,学生具有学术评估中未参考的新信息;其二,学生对学术评估的程序提出质疑,并认为程序的混乱影响评估结果。在以上两种情况下,申诉委员会将进行集中讨论,决定是否有必要修改原决定,并且将在学生提出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最终决定。[11]

通过分析案例高校的研究生申诉制度,可知具体高校在时间要求要素上有所差异,但是前提条件要素具有相同的条件,即对评估程序产生怀疑或者未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导致研究生获得不认可的学术评估结果的时候,研究生可以申请上诉。若对学术评估结果感到怀疑,不了解是否是评估程序或者是证明材料出现问题的话,可首先选择与导师或院内负责老师沟通从而解决问题,若问题严峻无法通过沟通解决,则同样可以申请学术申诉程序来进行复审。总而言之,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服务于对学术评估有重大疑问的学生,为其提供一条有迹可循的学术申诉路径。

三、特点分析

基于对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的考察,可从设置原因、基本前提、申诉对象、内在机理与制度特点五方面分析该制度的内容构成。

(一)重视高校学术权力,满足多主体共同需要

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既是综合考量多方相关利益主体的集体选择,也是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存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在学校范围内,不同利益主体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需要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多方主体集中体现出对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的迫切需要。正是在多方利益的共同需要下,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作为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配套措施应运而生并且受到广泛重视,既全方面监管研究生学术质量,又为学生个体提供申诉渠道,有效保障判断结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具体而言,学校范畴内的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主要牵涉三个主体,即以研究生院为代表的学校主体、以专业/系所为代表的学院主体和学生个人主体。

其一,学校是制度构建的规划主体,需要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保障教育质量。一方面,学校需要满足联邦与州政府法律法规中对研究生权利的规定,包括研究生的公平评估权、自由表达权与平等保护权等。另一方面,美国一流大学的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严格,分流淘汰比率居高不下。调查显示,美国博士研究生的辍学率在40%~50%[12],即使可以成功攻读博士学位,其修业年限也很长,仅约40%的博士生在5年内完成学业[13]。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可以切实保障学术评估的有序运行,而权威的学术评估是研究生分流的重要依据,同时有效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因此,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高校通过设置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以作为研究生高质量培育的配套措施。

其二,学院是制度服务的目标主体,需要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保障学术评估的正确性。学术评估通常在研究生所处的专业或系所中进行,由学术评估小组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审核或评级,其评估结果对研究生的学术发展道路影响重大。对于学院而言,亟需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保证评估结果的正确性,通过增加学生申诉渠道,给学生学术评估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学术评估结果经过师生双方检验,不仅可以极大地降低由于评估程序偏差、信息交换不对称等因素引起的错判和误判,还可以真正反映出学生的学术能力或学术问题。

其三,学生是制度执行的实践主体,需要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各项基本权利,摆脱学生在学术评估过程中的被动接受地位,为学生提供一条合理合法的申诉渠道。由于学术评估结果与学生的未来发展密切相关,当学生没有取得令自己满意的结果时,需要通过学术申诉制度检验评估结果的正确性,以打消心中的质疑。因此,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符合学生的权利需要,而为其提供一条正规的申诉维权路径,也有助于减少了极端事件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广泛,学术申诉需满足基本前提条件

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要求申请者满足基本前提条件,不同学校之间规定略有差异,但大致可归为以下两项:一是研究生应符合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二是研究生的学籍信息为正常在学。只有满足以上两项基本条件,学生才有资格对学术评估结果申请上诉。

美国一流大学的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只维护符合学校基本规定的研究生,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此制度不具有适用性。例如,耶鲁大学研究生院明确禁止研究生发生以下行为,包括考试作弊,伪造数据,剽窃他人学术研究成果,滥用大学图书馆的材料或设施,伪造大学证书或文件(身份证或成绩单作假),在领导的正式调查中撒谎或失时陈述,故意损坏大学财产等。若违反上述任何规定,研究生将被提交至研究生院纪律委员会进行审核,委员会一般由3名研究生、3名教职员工和1名副院长组成,如被委员会审核认定为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将面临警告、留校察看、暂时停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罚款与权利限制等处分。学校规定若研究生在行为审核期间,则其无权对学术评估结果申请上诉。芝加哥大学规定,学术研究应建立在诚信的独创研究基础上,而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是考察学术诚信的标准,若研究生被证实具有抄袭、未经授权发表成果、学术造假等不端行为,则不能申请学术申诉[14]。美国一流大学的研究生学术申诉制度只对在校研究生开放。若研究生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不在学,包括休学、退学、停学等,则不允许其对学术评估结果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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