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个案心理辅导中的伦理困境与思考
作者: 邱文龙摘要: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伦理,是心理师(包括学校心理教师在内的专业人员)开展专业工作所要遵循的指引与规范,遵循伦理守则是每位心理咨询从业者执行专业工作的首要前提。以《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作为参考与指引,结合在学校个案辅导工作中遇到的伦理议题,阐述了心理教师在思考与判断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方向、基本步骤和基本态度,并就心理教师普遍遇到的伦理困境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学校个案心理辅导;伦理困境;伦理议题;多重关系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84(2022)30-0004-06
本文所讨论的“伦理”,为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的专业伦理。专业伦理是指专门执业人员通过自律,节制其专业特权与技术,以维护专业服务品质和保障个案当事人的权益和福祉。专业人员不仅要遵守法律,而且也要遵守专业伦理守则[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以下简称《伦理守则》)为我国现阶段最权威的专业伦理规范,本文将以《伦理守则》为指导,思考与探索学校个案心理辅导伦理困境的解决方案。
很多心理咨询专业工作者都清楚,心理教师在学校开展个案心理辅导工作,面临着较多的伦理困境,如青少年心理咨询的知情同意、多重关系、非自愿个案、强制上报、保密限制、学生权益等。加之学校个案心理辅导工作比较复杂,心理教师不仅要与学生工作,有时还需要与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科任教师、主管领导、社区工作者、心理医生等协同工作,这无疑增加了心理教师在专业工作中的角色多元性,也引发了更多伦理上的问题。
事实上,有些伦理问题在目前的环境下是难以完美解决的。例如,在我国现阶段,许多中小学心理教师既要承担教学工作,也要承担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这样就难免存在多重关系问题。但即使在这种伦理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我们依然可以积极思考,想想如何避免或减少多重关系对个案的不利影响。
本文结合心理教师在学校工作中常遇到的伦理议题,探索学校个案心理辅导伦理困境的解决策略,以期为中小学在校学生提供更专业、更有效的心理辅导。
一、学校个案心理辅导工作中的伦理思考与实践
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伦理常被界定为心理师的行事准则,《伦理守则》是每一个从业者必须阅读并熟知的。心理教师应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认真学习《伦理守则》,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检视和反思,避免因为缺少伦理意识和伦理敏感度而损害个案的福祉,甚至对个案造成伤害。在现实中,一方面,学校心理辅导恶化的结果往往与心理教师在工作中违反伦理守则相关;另一方面,违反专业伦理会让心理教师陷入被个案、家长和领导问责的尴尬局面,以致身心俱疲,产生职业倦怠。
为了更好地应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伦理议题,心理教师需要做的,是在熟悉《伦理守则》的前提下,在实践中积极地进行伦理思考,不断提升伦理意识。绝大多数的伦理问题都很难有绝对“一刀切”的标准答案,心理教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思考与判断。在思考与判断的过程中,心理教师可以遵循的基本方向、基本步骤和基本态度如下。
(一)伦理思考的基本方向
伦理思考的基本方向是《伦理守则》中的基本原则与五条总则。
《伦理守则》的基本原则是:让来访者受益,避免其受伤害。当出现伦理问题时,心理教师首先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做才能增进来访者的利益和福祉,避免来访者受到伤害。然后,根据《伦理守则》中阐述的五条总则——善行、责任、诚信、公正、尊重[2],进行伦理思考与决策。
(二)伦理实践的基本步骤
1.确认问题或困境,并厘清相关的伦理议题。以我曾经接待过的学生个案A为例。A向班主任请假,利用班会课时间进行心理辅导。第二天,班主任问我:“A在心理辅导室都说了些什么?遇到了什么问题?是不是早恋了?”在这个情境中,我首先需要厘清的是自己遇到的伦理困境是什么,在是否要向班主任反馈学生A的辅导内容这一问题上,涉及的主要伦理议题为保密与隐私保护。
2.查阅相关法律规章或伦理守则。在个案A的伦理困境中,不涉及相关的法律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的是《伦理守则》中的第三条——隐私权与保密性,因此作为心理教师,我在进行伦理决策前需要认真研读《伦理守则》第三条的内容。
3.寻求督导及专业帮助。经过危机及心理评估,个案A并无危机风险,也没有出现保密例外的情况,因此,我无须将A的心理辅导内容反馈给A的监护人及班主任。我面临的困扰是:如果严词拒绝班主任的要求,虽然遵守了专业伦理,却有可能伤害同事关系;如果为了维系同事关系而将A的情况告知对方,则有损个案的利益,违反了《伦理守则》。两难困境下,我决定请同辈督导,于是向一位资深心理教师请教:在遇到此种情形时,该如何向班主任澄清和解释,做到既能保护个案A的利益,又能维护我的职场人际关系。
4.形成几个可能采取的方案,选择最适当的方案。在对个案A的伦理困境的处理中,我最开始是很直接地对班主任说了“不”,并没有进行专业解释。这样做虽然保护了学生的利益,却极有可能让我以后难以与该班主任进行合作、沟通。在接受同辈督导后,我向这位班主任解释了心理咨询与辅导中保密的重要性,得到了对方的理解。此外,我在第二次对个案A进行心理辅导时,告知了A该事件。A表示,其实他在第一次辅导结束后,就一直很担心班主任会找心理教师打听自己的事情,在得知心理教师已向班主任澄清了保密原则之后,他觉得可以更放心地进行心理辅导了。虽然这一过程花费了我不少时间和精力,但这确实是一个 “多赢”的解决方案。
(三)面对伦理困境的基本态度
在中国心理学会举办的伦理培训课程中,有几位专家指出,心理教师在工作中面对伦理困境时应注意以下五点。
1.每一个案例都是独一无二的。有些心理教师认为,但凡遇到个案出现自伤行为,需要立即紧急上报。这一做法看似符合伦理规范,但有可能损害个案的利益。每个学生都是独一无二的,即使同样都是拿小刀割手腕,他们遇到的问题、风险程度、支持资源均有所不同。立即进行紧急上报,而不是在更深入地了解个案的情况后再做决策,其实是一种未能完全尽职的表现。
2.《伦理守则》也存在局限性。心理教师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只依赖《伦理守则》来处理问题,《伦理守则》只能提供应对伦理困境的参考,而无法提供伦理问题的解答。
3.伦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例如,《伦理守则》中指出,心理师在决定是否收受礼物时应考虑专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金钱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自己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2]。在这里,《伦理守则》留给了从业者们一些空间,并没有完全禁止心理师收取来访者赠送的礼物。在学校情境中,经常会有学生送小礼品给心理教师,有的心理教师因为过于执着于伦理要求而倍感压力。对此,只要我们能认知到伦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就可以很好地缓解这种压力。
4.加强学习。伦理培训和专业伦理的学习不是一劳永逸的。例如,在疫情期间,心理教师需要进行网络心理辅导,而在对学生进行网络心理辅导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许多伦理议题,是第一版《伦理守则》(2007年)中没有提及的。随着咨询实践的开展,伦理守则也在不断更新,因此,心理教师需要不断地学习,阅读最新的与专业伦理相关的文献与书籍。
5.有伦理意识,对伦理困境的决策有明确的思考,以来访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在工作中,心理教师需要经常停下来进行反思,在做出决策前认真思考:我这样做是否增进了来访者的利益和福祉?
二、多重关系问题
心理教师在个案辅导工作中最常遇到,也是最难避免的伦理问题之一,是多重关系问题。心理教师在工作中的大部分时候会陷入多重关系的伦理困境,不得不在这样的伦理困境中开展专业工作。
有学者提出,在学校开展个案心理辅导的教师最好不要授课,或者不要对授课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工作[1]。但现状是,我国的中小学心理教师普遍要承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而且每所学校配备的心理教师人数不多,不少中小学校甚至只有一名心理教师。在现阶段,中小学心理教师难以做到将教学工作与心理辅导工作分离,因此也难以回避师生关系与咨询辅导关系的双重关系问题。
(一)多重关系对来访者和心理教师的影响
专业关系对于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十分重要,来访者的疗愈与成长是在其与心理师建立的专业关系中发生的,心理师需要透过清晰的专业界限与单纯的专业关系来帮助来访者[1]。这种关系是一种帮助关系,是职业性的,是仅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为特定的目的服务而建立的关系[3]。
多重关系是指心理师和个案在专业关系之外,还与个案或和其有亲密关系的亲属有其他的社会关系[3]。在中小学校中,心理教师与来访学生存在师生关系,来访学生通常是在教学情境中先与心理教师认识,而后有需要的学生再与心理教师建立专业的心理辅导关系。多重关系对来访者和心理教师都有影响。
一方面,多重关系会影响来访者。多重关系越复杂,咨询效果越有限。学生个案会对心理教师在进行心理辅导时,是否真的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产生怀疑;学生个案还会对心理教师在教室和心理辅导室中对自己的态度不一致而感到困扰。
另一方面,多重关系会影响心理教师。心理教师在学校与学生个案利益发生冲突时,会引发双重忠诚的问题,这个问题必然会影响心理教师对学生个案的咨询和辅导效果;心理教师在角色冲突中工作,也更容易出现身心耗竭和职业倦怠。
我曾接待过的学生个案B,被医院诊断为抑郁障碍,当时正在积极服药治疗,医生建议学校心理教师可以在学生进行药物治疗的同时对其做心理辅导。该生及其家长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同时主动寻求学校心理教师的帮助,于是该生与我协商每周进行一次四十分钟的心理辅导。一开始,我与B建立了良好的咨访关系,个案辅导也进行得比较顺利。直到某天在课堂上,B违反了课堂纪律(上课时与他人聊天,影响了课堂秩序),我对其进行了批评和提醒。事后,B感到十分不满,认为心理教师不应该在课堂上批评自己,认为心理教师既然知道自己有抑郁障碍,就应该给予自己包容和理解。我也感到非常委屈,因为我之前考虑到了B的特殊情况,所以以往B违反课堂纪律时并没有批评他,但这一次,他的行为对课堂的影响和干扰较大,我才进行了适当的批评和提醒。在这次事件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多重关系给来访者和心理教师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多重关系处理策略的思考与探索
多重关系往往会干扰心理师的专业判断和看问题的客观性,以至于心理师不仅无法有效地进行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甚至会对个案造成伤害。但是,我们也需要了解到,多重关系有时候是难以避免的,而且也不一定会伤害到个案[1]。有些多重关系并非有害,甚至是有利的,《伦理守则》中也并未禁止非性的多重关系,而是采用了“尽可能避免”的措辞[3]。
因此,心理教师在处理多重关系时,首先需要评估的是多重关系对该个案的影响程度,评估的标准有以下三个:(1)剥削个案的风险程度;(2)心理师失去客观性的程度;(3)对专业关系的伤害程度[1]。经过评估后,我们就比较容易判断是否要和学生维持多重关系。我在过往的实践中发现,不少学生因为曾经上过心理教师的课而比较容易与心理教师建立关系,也比较信任心理教师。在稳定学生情绪与紧急晤谈时,心理教师可以利用多重关系的有利影响,让工作能够更顺利地开展。
当心理教师评估多重关系可能会对学生或专业关系造成不利影响时,如果学校有其他心理教师,则可以进行转介,同时需要告诉学生及其家长转介的理由,避免个案产生被抛弃的感觉。而当学校只有一名心理教师时,心理教师则可以与个案及其家长讨论多重关系的利弊与风险,告知学生及家长我们的专业帮助可能会受到多重关系的影响,在取得学生及家长的知情同意后再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