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被记录的童年:儿童信息被遗忘权的证成与内容

作者: 姜金良 李丽

[摘 要] 在全民自媒体时代,儿童成为信息网络中的重要群体。对还处于懵懂状态的儿童来说,其个人信息应得到专门保护。如为防止对儿童正常行为的记录演化为成长中的羞赧,对儿童不良行为的记录成为“恶童”标签,有必要建立儿童信息被遗忘权,以消除“信息童年”梦魇。这种权利在种类上属于请求权,具体包括儿童信息删除权和儿童信息免于推送权,其本质是信息控制权益,可由儿童的监护人代为行使,在儿童成长为适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后则应由其本人自主行使。儿童信息被遗忘权并不是要让儿童信息从网络环境中消失,而是希望通过对儿童信息的社会记忆管理,避免网络信息的持久性、固着性、广泛关联性等可能对儿童发展造成的误导与伤害,还儿童以快乐、自由的成长空间。

[关键词] 儿童信息;被遗忘权;儿童权利

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儿童的生活方式。20世纪初期传统媒体兴起,电视进入规模化生产并日渐统治了日常生活。对此,波兹曼(Postman)提出由于儿童与成人接受相同的文化,两者之间的生活方式日益同化,也造成了童年的消逝。[1]21世纪以来,信息网络从技术平台普及为生活平台,借助于自媒体的便利,每个人既是信息网络的生产者,又是信息网络的消费者。儿童也概莫能外,随着网络的普及,儿童生活渐趋数字化与信息化。当今网络主流人群是第一代网民,其童年、青年时代尚未被信息网络记载,但是21世纪后出生的人群作为新生代网民,其所有的活动都可能被信息网络记载、留痕,生活可能会被彻底地数字化。而许多网络平台热衷于发布以儿童事件、童言童语为题材的短视频,以此博取点击量、关注量,加剧了儿童信息的曝光、扩散。网络生活不仅使得儿童生活同质化,加速了童年的消逝,而且过度的信息记载导致儿童自我认知的过早定型,限制了个性发展空间。因此,有必要对儿童信息的社会记忆进行管理,以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为保护儿童信息不被过度记载或利用,2013年美国加州的《橡皮擦法案》规定,网络社交网站应按照未成年人的要求,对其上网痕迹进行擦除,确立了儿童信息的删除权。[2]2014年欧盟法院在冈萨雷斯案件中确立了成人信息的被遗忘权,明确搜索引擎公司有义务删除过时的、不相关的网络个人信息。2016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第十七条对儿童信息被遗忘权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由此,确立了儿童信息被遗忘权的基本内容,即信息数据主体可以主张删除个人公布的信息或者要求搜索引擎平台不推送与其相关的信息。儿童信息被遗忘权被欧盟法确立以后,其他国家也有所借鉴。例如,澳大利亚学者提出应在澳大利亚本国为儿童成长提供相似的权利保障。[3]在加拿大信息被遗忘权成为新的争议点,虽然删除信息涉及大量资金投入,然而,越来越多的共识认为因儿童极容易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被遗忘的权利”对儿童心理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应予以确立。[4]可以说儿童信息被遗忘权正逐渐被认可成为儿童新兴的基本权利内容之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7年世界儿童状况的调研报告主题为“数字时代的儿童”(Children in a Digital World),涉及信息网络时代儿童①信息安全、儿童信息权益保障等内容,2021年又发布了一份宣言,呼吁各国政府对儿童信息权利保护形成国际共识,其中部分内容也与儿童信息被遗忘权相关。[5]

当前,我国儿童网络相关权利保障研究,侧重从信息过滤角度建立儿童上网保护模式,如防止儿童沉迷于网络游戏、防止访问暴力色情网站等。对于儿童信息被遗忘权还处于呼吁阶段,尚未引起广泛关注。[6]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虽然明确了公民对个人信息具有删除的权利,但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有鉴于此,本文契合这一背景,针对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中儿童信息被过度记录、滥用的问题,着重从网络信息特征、儿童发展等多重视角分析确立儿童信息被遗忘权的必要性,并探讨儿童信息被遗忘权的内容与实践中的具体行使路径。

一、消除“童年的梦魇”:儿童信息被遗忘权确立的必要性

(一)已有儿童权利在信息保护上的乏力

从社会制度层面出发,儿童与成人被区分后,成人便负有保护儿童成长的义务,同时产生了相对应的儿童权利。蒙台梭利(Montessori)是以提倡保护儿童权利为目标的教育家代表,她将儿童的权利视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职责,各界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家庭应掌握正确的育儿知识;学校应设置儿童健康课程,不对儿童体罚;社会应建造适合儿童成长的环境,防止对儿童的漠视和伤害。[7]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权利的基本体系与内容,即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与参与权。儿童权利的概念已得到世界各国认可,但儿童权利体系尚未健全,以上提及的四项权利可以说是儿童的基本权利,还应该结合社会发展逐步确立新型儿童权利并丰富儿童权利的内容。信息化时代,一方面要从信息过滤角度建立儿童上网保护模式,如防止儿童沉迷于网络游戏、防止访问暴力色情网站等,避免不良信息对儿童的影响以及造成身心伤害;另一方面应针对儿童信息在信息网络环境中被过度记录甚至滥用的情形,确保儿童信息能够合理留存或删除。

整体来看,我国关于儿童信息保护的立法较晚,《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虽有规定,但对儿童信息保护尚未进行专门规定。而传统的名誉权、隐私权对于儿童信息并不能达到同等保护效果,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其一,儿童名誉权难以发挥相应作用。名誉权是个人对自己才能、信誉、公共道德或者其他社会评价所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侵权人一般是通过散播虚假或者捏造的内容实施侵权。如果信息网络环境中针对他人的报道,其内容属于虚假或者捏造的,自然侵犯了儿童的名誉权。但针对儿童活动真实的报道,由于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并不会侵犯儿童名誉权,但对儿童成长造成的烦恼却难以解决。其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有限。不可否认,大数据时代对于个人隐私形成了新的威胁,个人隐私也可能是以信息的形式出现。但是隐私与个人信息存在着交叉的场景:有些个人数据在网络环境中被处理会侵犯隐私权,敏感个人数据往往与个人隐私权相关,同时有些非敏感信息可能会被串联后形成信息锁链推断出个人隐私数据,这些情形中因为侵犯隐私权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但是一些情形中的个人信息处理并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权,例如有的父母利用儿童开展网络直播、拍摄短视频等进行营利活动的,还有儿童受商家安排穿着不合时宜参加商业演出活动的。这些行为并未侵犯其个人隐私,但等到儿童长大后认为这些行为不符合自己意愿,可以主动要求删除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在全民自媒体时代中,随着首次触网年龄不断走低,儿童网络用户群体日益庞大,儿童成为信息网络的重要群体,儿童活动信息记录容易泛滥,这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对信息技术还处于懵懂状态的儿童,其个人信息应得到专门保护,以避免网络信息的误导与伤害,还给儿童以快乐、自由的成长空间。因此,为避免给儿童发展造成过重的信息负担,需要通过信息网络环境中新型权利——信息被遗忘权来加以解决。

(二)网络儿童信息被滥用的负面影响:编织儿童信息茧房

发展是具有普遍性的,也具有差异性。按照生态系统理论,儿童在一个受到外部环境多层次的复杂关系系统中成长。[8]儿童信息持久性存续,可能会导致儿童自我认知、社会评价都围绕过往信息展开,用过往信息编织的茧房,限制了儿童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空间。

1. 儿童信息过度曝光容易强化自我负面评价

许多父母或祖父母等儿童养育者,常出于自娱自乐、记录儿童成长轨迹等需求,在网络上公开儿童的日常生活片段或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活动。这些信息制作虽不涉及商业行为,但儿童的行为与生活片段等信息一旦被制作成为短视频、照片等加以公布,便将长久存储于网络平台中。这些信息在将来会以记忆的形式影响儿童成长过程中对自我的评价。但是随着儿童的成长,同样的行为在儿童与成人时代受到的评价可能迥然不同。儿童的游戏行为可能被少年或青年认为幼稚,甚至令自己感到羞赧和难堪。儿童时代是充满秘密的,儿童秘密话语是儿童建立社会联系的方式,是儿童自我认同、个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9]在儿童世界里,“儿童游戏中儿童隐藏的东西是非人间之物,他们想象的是充满魔幻与模式的内在的世界之物,对儿童而言,机密是重要的,与成人世界隔开,能够寻找自我”。[10]一些儿童秘密场景是天真的流露,而这些场景暴露后,儿童会出现明显的尴尬。这样,“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我们可能即将丧失遗忘过去的权利。年轻时代的尴尬不可能随着成长而被遗忘,只要我们浏览社交媒体,这些记录成长过程中窘迫时刻的痕迹,就会呈现出来”。[11]信息网络环境中,这种存储记录实际上抛弃了儿童与成人世界的隔离,使得儿童成长过程中无法与过往的尴尬、幼稚断绝联系,甚至不断强化这种负面评价,影响着儿童自信心发展。因此,为避免影响儿童基于成长记忆的自我评价,须确立儿童信息被遗忘权。

2. 儿童信息过度传播容易形成儿童刻板印象

儿童是发展的。发展是一个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量变和质变。[12]因此,成人信息与儿童信息存在着本质性差异,成人信息是相对稳定的,而儿童信息是发展、更新的。但是儿童信息被网络记录传播后,形成的儿童印象容易被固化。“熊孩子”是成人常常给儿童贴上的标签,意指乐于恶作剧、缺少规则意识、行为不符合公共规范要求的儿童。近年来,“熊孩子”的种种行为见诸新闻媒体,儿童在公共场所大吵大闹、破坏电影院大屏幕、用硬币划坏汽车、从高层向下抛物等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从道德层面看,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共行为规范,成人需提醒儿童加以纠正;从法律评价上看,儿童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于以上判断标准,儿童失范行为的后果处理与纠正方法十分清晰,本不存在争议。然而,当前快速传播的网络信息却给许多孩子带来了可能性伤害。儿童的许多失范行为被传播到信息网络环境中,由于网络形成了一个近乎免责的社会环境,许多留言者发言脱离了社会规范,且很容易扩散开来。“在大众媒体、网民与社会民众的极力推动之下,在虚拟网络社区中,天真无害的孩童被放逐了,留下的只是等待被摧毁、打败的熊孩子。”[13]从儿童心理发展的规律分析,“熊孩子”往往是四至六岁的儿童,对世界充满了好奇,渴望社会交往,但对社会规则缺乏一定的认知,情绪自控能力较弱,其行为往往容易过激。但是,这些报道一旦形成,儿童信息就会一直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涉事儿童很容易被“熊孩子”的印象标签化,甚至会被刻板化,可能因为一次过错就一直背负“恶童”的标签,对其后续生活都造成影响。童年是人生的开端,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儿童的成长,儿童个体的标签化与印象刻板化应加以避免。

3. 儿童信息被过度利用容易导致社会认知偏差

“童年是一种社会产物,不属于生物学范畴”,“童年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和心理条件”。[14]这一预设命题下,儿童发展中文化影响人类发展的每个方面,而且发展的轨迹既是连续的,也是转折的,既可能是平稳的,也可能存在压力和混乱。[15]儿童自己也是自我发展积极的参与者,在发展中通过自我调试、适应来增强自我认同,但是信息网络环境中儿童成为商业消费的对象,被包装成为“网红”。以儿童生活为题材的短视频在自媒体短视频市场中占据了很大比例。这些视频既包括儿童父母偶然记录的儿童生活片段,也包括刻意营造与包装的儿童生活场景。营利性儿童题材网络信息的制造者,“通过包装将儿童本身视为一种猎奇性的消费元素,被成人化消费”,[16]具体表现为:一些网络运营者会推送一些反映儿童“甜萌”的短视频,以赚取流量;一些父母利用子女做主播,靠消费儿童牟利,例如,一位年仅三岁的女童被父母包装做吃播,被过度投食喂养,体重达七十斤,父母更是扬言要破一百斤,这种喂养行为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17]将儿童表现作为娱乐产品贩卖,实际上是对儿童的物化,这类行为一方面容易混淆儿童对真实与虚假的界限感,导致社会感受力降低,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儿童形成错误的金钱价值观,致使自我探索局限化,自我认同单一化。为避免这类现象,中央网信办曾专门作出规定禁止炒作网红儿童。②

因此,与传统模糊的童年记忆相比,信息网络社会对童年形成的记录,各类过往信息被再次收集、使用时,反而会演变成儿童成长的梦魇,为保障儿童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健康发展,提倡儿童信息被遗忘权迫在眉睫。

(三)儿童信息社会管理:用遗忘消除信息童年梦魇

传统的社会生活中,儿童时期的不良表现和糗事也可能被周围人记住,甚至会在时隔多年后再次被提及,缘何网络环境中记录成为新的研究命题。这源于网络儿童信息的持久性、固着性和广泛关联性等特征,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对儿童不合时宜的表现被永久保存、记录,难以消除。这种过往信息的影响还会持续发酵,影响着后续的成长,使得儿童成长与过往行为的过分纠缠,难以与过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儿童信息过载成为儿童成长的负担。而通过儿童信息被遗忘权可以实现对儿童信息的社会记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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