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评价改革助推高校分类发展

作者: 刘振天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世界公认的普及化阶段,实现院校多样化发展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早在十来年前,政府就提出,要引导高校走多样化办学、分类发展的道路,要求普通本科高校转向地方性和应用型。2017年,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中,第一次明确将普通高等学校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三大类型,并对每一种类型的培养对象、办学目标、标准、层次、职能、学科专业以及评价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各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引导高校走分类办学、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道路,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问题依旧突出。一是规模上贪大,表现为扩大招生规模,追求学科专业齐全。据统计,目前我国70%左右的高校学科专业覆盖六七个科类。二是层次上普遍求高,不安于现有定位,没有一所高职高专院校不想升本,也没有一所本科高校不想争上学位点,层次竞争压力大。三是职能上普遍向学术型大学看齐,看重纵向课题、论文专著的发表,忽视生产实践的需要。由此造成高校办学定位、目标与模式趋同,培养出来的专门人才规格素质单一,不适应经济社会和市场需要,也导致了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轻实践的传统落后观念,也有政策引导不力、缺乏配套措施,以及不合理的评价制度。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须把促进高校多样化发展和分类发展,与分类评价政策统一协调起来。

规范并实施分类化的大学和学科专业排名

现在通行的中国大学排名榜是民间机构发布的,这种排名主要是按照并围绕着高校学术水平进行的,如师资力量、科研经费、重点学科数、论文发表、生师比、重要获奖、国际化、社会声誉等,以此收集相关数据并折合当量计算分数加以排序。由于排名遵循的是统一指标和标准,高校为了排名能够不断靠前,必然在排名所要求和体现的指标及标准上做文章。排名榜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高校发展目标的“指挥棒”和高校办学水平的“显示器”。如此,使得反复强调和倡导的分类发展要求难以落实。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措施规范大学和学科排名行为。一是政府的相关政策、计划或项目,不以大学排名榜为参照依据;二是引导高校和社会理性看待大学排名榜;三是引导大学排名机构按照高校不同类型制定合理的分类排名榜,实施多样化的排名;四是对违背法律、政策或道德的大学排名机构,进行整顿或取消其排名资质。

事实上,欧盟委员会近年来已经开发出多维分类工具(U-Map)与多维排名工具(U-Multirank),用于描述院校多样化的图景,以第三方视角揭示了院校办学的状况,这对我国高校分类办学和多样化发展具有很强的信息引导和类型提示作用。

合理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确立科学的资源配置方式

从高等教育发展历史与现实情况看,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高校的发展目标和定位都并非一成不变,其间存在着许多变数。近年来,“学术漂移”现象不断显现,除了新建的多科应用型转向传统的学术型,也有不少学术型高校转为应用型,当然前者居多。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当代,高校之间围绕人才市场和资源的竞争日益激烈,相互渗透融合现象较为普遍。比如,英国1962年之前兴办的30余所多科技术高校都转设为学术型大学。同样,一些老牌的学术研究型大学也纷纷开设应用型学科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德国的情况也基本如此,他们的传统大学、应用科学大学和双元制高校也都相互抢占对方的市场。但我们要看到,英国和德国高校之间的相互渗透是相对的,各自仍然存在着主导性的办学方向。因为在欧洲传统国家,人们的观念、政府的政策、市场力量等,都对不同高校的办学定位和分类起着相当大的调节作用。

在我国,限于资源,长期以来实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非均衡发展政策,优先保证若干头部高校获得更多资源实现快速发展,以满足国家对创新人才和科技的重大战略需求,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和教育差距。然而,这却导致了高校资源分配显著不均衡的问题。比如,我国一流大学与地方本科院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比达到10:1甚至更高。而且优质资源倾向于学术研究型高校,这使得地方应用型高校难以安心本职定位,千方百计地追求升格、改名,争取学位点和学科重点建设资助,以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显示度。因此,笔者建议应按照平等法则,给予不同类型高校相同的政策待遇,按照实际需要测算办学成本并进行财政拨款。

明确高校各自使命、质量评价标准和培养形式

发达国家高校分类发展和多样化发展,是长期以来高校、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产物。其中,高校是办学主体,如何定位、确立什么样的发展目标和愿景,取决于办学主体自身的物质基础、办学实力、社会需要、社会认知情况,政府一般不干预或很少干预。大学的目标、定位、愿景,要写入大学章程,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所大学一旦明确了目标定位,就会保持长期相对稳定,如要改变,需经过大学董事会的同意。同时,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办学认可性评价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相比而言,我国高校在办学定位和目标使命上,缺乏规范和有效制约。因此,高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与评估。高校招生、就业以及日常宣传等,也必须符合其目标定位。高校的人才培养过程,要保证与公开的目标定位相一致。学术研究型高校,须具备相应的研究条件,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师资队伍与学术梯队、教学科研经费、研究平台、国际合作等;应用型高校,须具备足够的双师队伍、实验实习实训场所与装备、实践教学体系、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等。

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评价理念与评价体系

以学生为中心,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先进的教育理念。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评价也在积极响应、贯彻和落实这一理念。比如,高校专业认证强调“学生中心”“结果导向”和“持续改进”,高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也注重学生中心导向。然而,现实中,评价一所高校办学水平高低、质量好坏,或者评价教师水平高低和好坏,并没有以是否真正体现了“学生中心”这一理念为标准。我们看到,高校、学科专业或者教师宣传自己的成果时,基本上都是以外在的量化指标为依据,堆砌大批无生命活力的数字来说明自身的水平与实力。比如学校层次、占地面积、校区、学生规模、研究生数量、学科点数量、“帽子”人才数、重大课题或奖项数、世界前1%学科数量、高被引学者数、科研发表数、专利及其转化数、重大科研平台或基地数、大学排名,等等。至于如何对待学生,学生在大学里受到怎样的教育和培养,发展和体验过程如何,学校为学生发展提供了哪些高质量和细致的服务,学生在高校是否受到尊重,是否有安全感、价值感、归属感、使命感,其合理需求是否能够及时满足,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解决,等等。这些在教育评价和学校宣传中基本得不到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培养出一流人才的高校,才能够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学生素质是教育教学质量的最大证明,没有让学生成为主人,没有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与成长,再多的科研成果、再多的人才“帽子”、再多的经费与设施,都不能证明高校的办学质量。因此,必须使教育评价回归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从外在评价回归内在评价。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