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写作中的公共政策论点

作者: 胡晓凡

公共政策论点(policy argument)通常是律师辩论意见书中的重要部分。与通过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类比不同,公共政策论点可以消除甚至扭转一个我们避不开、必须要引用,但法庭裁决和推理对我方当事人十分不利的判例。这些判例通常非常经典,影响力和认可度极高,且事实与我方当事人的案件非常相似。因此,很难通过法律规则适用部分的区分事实(dis-analogize)或其他方法排除其适用。本文将围绕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定义和目的、公共政策论点的分类进行分析。

一、公共政策论点的定义、目的及示例

在介绍公共政策论点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公共政策的含义。公共政策通常与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相关,是法官希望通过司法途径促进或遏制相应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些价值取向和社会要素提出的论点,就是公共政策论点。例如,法官鼓励社会诚信,因此合同法中确立了“禁止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原则,即就算没有真正的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但若当事人善意地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做出了履行合同的行为,另外一方违约时,就不能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赔偿。相应的,若一位律师的当事人是善意履行合同之人,合同虽然在法律上不成立,但该律师还是可以根据社会公平、防止不当得利的公共政策论点,向法庭请求当事人应获得赔偿。

在法庭庭审和做出裁决的过程当中,由于法官需要保证判决结果符合当下社会的价值观、对社会有益处,因此非常愿意考虑当事人律师提出的公共政策论点。尤其是当一位律师想说服法庭采纳一个没有在之前判例中出现过的新的规则,或者是当目前判例中确立的法律规则不利于支持当事人的立场,需要说服法官对现有法律规则进行改变时,基于公共政策的论点将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共政策论点通常出现在法律规则解释的段落当中。在规则解释中的法官推理部分,通过解释法院裁决背后的公共政策原理,为下文在法律规则适用中结合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公共政策论述提供依据。由此,在当事人的案件当中,我们可以说服法官采用相应的公共政策考量,以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那么,通常哪些论点算作公共政策论点呢?例如,如果当事人一方比起另外一方更有可能阻止一个损害的发生,或者说另一方没有足够的财力进行赔偿,那么法律通常将风险责任(risk of liability)给到有能力偿还或阻止损害发生的一方。一个具体的例子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被告有过错但无力支付赔偿金额,法院就会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的赔偿金额。又如,在协商沟通的过程中,若双方的势力过于悬殊,那么法律通常是保护弱势的一方。此外,若某个行业能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收益,而法律责任会阻碍人们在未来从事这个特定行业的工作,那么法官可能不会做出这样的判决。最后,法官的判决不应为个人或某一行业增添额外的成本,除非花费该成本能够避免一定的损害,且损害与阻止其发生的成本相匹配。

二、公共政策论点的种类

在了解了公共政策论点的定义、目的和示例后,我们将主要的公共政策论点分为四类。在阅读判例的过程中,可以着重关注法官在判决中是否从下述四个方面考量了公共政策因素,并总结写入法律规则解释当中。

首先是影响到司法行政效率的公共政策论点(policy arguments affecting judicial administration)。如果现有法律会阻碍司法行政效率,律师可以经过论证,说服法官改变这一现有的法律(existing law),以提高效率。

第二类是规范性政策论点(normative policy arguments)。规范性政策论点,是指针对某一具体的法律问题应采取何种行动,或是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特定观点提出建议。例如,“The government should provide basic healthcare to all citizens.”,该论点是应然的表述,即“政府应该提供”,并且植根于社会公平、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基本价值。

此外,例如“政府应该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政府不应该让已经承担风险的人再次遭受风险”等都属于规范性论点。规范性论点一般强调当事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律师辩论意见书中,我们可以用规范性政策论点向法庭强调应由哪一方来实施某个行为,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起到说服法官得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第三类是机构职能政策论点(institutional competence policy arguments)。机构职能政策论点与美国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美国是三权分立的政体,也就是立法机构(legislative branch)、行政机构(executive branch)和司法机构(judicial branch)三足鼎立。如果说一个案件可能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我们可以通过机构职能政策论点,说服法官这一问题不应该由法院来裁定,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法律修订或制度改革。由此,法院不应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做出任何决定,即法院不应该支持另外一方的观点。简而言之,就是“One branch of government is better at performing a specific task that belong to them, rather than performing a task which belongs to other branch.”。

机构职能政策论点的例子包括:美国的堕胎权、同性婚姻权利等。在这两个问题上,很多利益攸关方认为应该由国会通过立法保障堕胎者的权利,或者是同性婚姻合法的权利。上述两种权利不应该由法官决定。否则,就会造成司法体系承担了立法机关的职责,法院很有可能裁定了属于政治性质的问题,这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要求。

第四类是经济政策论点(economic policy arguments),也即某一判决对于经济的影响是什么,会对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说判决所确立的规则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那么法官可能更加乐意采纳这一规则。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例子来更直观地了解上述公共政策论点。例如,原告与被告(健身房)签订的协议中存在免责条款,一次原告在健身房做器械运动时,器械因缺少一个零部件而掉落,因此砸到原告并使其受伤,原告提出索赔。而被告试图证明,如果器械被认定为极度劣质,且在市场中买卖劣质器械已被认定为蓄意过失(wilful and wanton negligence),免责条款不一定能完全免除被告的责任。这背后就体现了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公共政策论点,属于经济政策论点。此外,例子中的第一句是说,仅在立法者说明特定的社会利益的情形之下,才能在司法中考虑相应的社会利益因素。这属于机构职能政策论点。

总之,公共政策论点是律师辩论书写作中的重要因素,当一位律师希望修改一个现有的法律规则,或者是希望法官去接纳一种新的法律规则时,需要运用公共政策论点进行有效论辩。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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