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学术评价的双重制度逻辑分析

作者: 曹如军 施佩瑶

[摘  要]在双重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下,影响高校学术评价制度及其实施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高校,各有其宏观职责立场,又因组织均是具体个人的集合而遵循人性理论、差序格局等微观利益逻辑,所以高校学术评价的走样和失真,是由各类主体宏观职责立场与微观利益逻辑交错叠加所导致。服务于科技—人才—教育一体化发展需要的高校教师评价变革,应基于制度的宏观逻辑,要求政府在高校学术评价上能统筹、协调不同主体的职责立场,强化推动高校有序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应基于制度的微观逻辑,充分考虑被评价者的立场和利益,建立健全学术评价的诚信制度、实施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关键词]高校教师;学术评价;双重制度逻辑;逻辑分析;评价变革

[中图分类号]G6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25)01-0132-07

[DOI]10.13980/j.cnki.xdjykx.2025.01.021

[收稿日期]2024-08-25

[基金项目]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双重分类视角下大学学术同行评议追踪研究”(项目编号:22YJA880002)。

[作者简介]曹如军(1973-),男,江西上饶人,教育学博士,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教师教育、教育管理。施佩瑶(2000-),女,江苏盐城人,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

高校学术评价是高校依据一定标准,对教师的学术活动及其成果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在新时代,国家高度重视高校学术评价的体制机制改革,然而在国家顶层制度设计之下,高校的学术评价依旧存在两个较突出的问题:第一,从学术评价的制度设计看,教师们常常有“劳民伤财”“乱折腾”的抱怨,围绕高校学术评价制度的改革总有“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之嫌疑;第二,从学术评价的过程和结果看,学术评价的公平公正性一直被教师所诟病,也有教师直言花在学术之外的时间和精力远超学术之内。

学术评价是实践层面的焦点问题,也必然成为理论层面的热点问题,但现有的高校学术评价研究多局限于问题——对策式的研究,难以深入挖掘制约高校学术评价发展走向与实施过程的影响因子。多重制度逻辑理论作为解释组织及其组织内部个体行为的社会学理论,可以为我们破解高校学术评价的难题提供分析框架,以更全面地说明哪些因素导致了高校学术评价的走样、变形、扭曲乃至失真,进而为高校学术评价改革的深化提供新见解和新思路。

一、高校教师评价的双重制度逻辑框架

(一)何谓双重制度逻辑

美国学者弗里德兰(Friedland)最早提出“制度逻辑”的概念,他认为:“制度逻辑是指由一系列规则、文化和信念秩序等构成的对人的认知和行为产生影响的制度安排和行动机制。”[1]基于弗里德兰的观点,我国学者周雪光进一步指出:“制度逻辑是指在某一场域中持续存在且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以及其相对应的活动方式。”[2]换而言之,在某一特定场域中的群体和个人如何行动,总是遵循特定的认知逻辑,这种逻辑是相对稳定的,难以在短时间内加以实质性的改变。在解释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现象中,周雪光认为,制度变迁理论存在着贫瘠的现象,因为追求简约的理论模型往往只关注制度变迁的某一种机制,如市场机制理论、政府角色理论等,由此导致理论难以有效解释特定的改革和发展现象。基于以上认识,他主张研究制度变迁问题要建立起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多重制度逻辑的核心要义有以下3点:第一,不同组织遵循各自的行动逻辑,这些行动逻辑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第二,对组织行为的分析,应建立宏观制度逻辑与微观群体行为两种视野,尤其要强调制度逻辑的微观基础,即它们在某一领域中相应群体行为方式上的体现;第三,制度变迁是一个内在性的过程,即多重逻辑与群体间的相互作用,最终影响和制约着制度的发展轨迹。

高校学术评价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推进高校有序治理的重要举措。基于对“多重制度逻辑”内涵的认识,结合高校学术评价的特殊性,我们尝试对多重制度逻辑进行相应改造,提出了双重制度逻辑的构想,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解读高校学术评价的分析思路。

(二)高校学术评价的双重制度逻辑构想

一是宏观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高校学术评价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参与的复杂过程,仅从核心利益主体看,至少包括各级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高等学校。在学术评价活动中,每一类群体均有其职责立场,他们对学术评价的侧重点、出发点、终极目的都各不相同,这必然会导致教师评价呈现多驾马车朝不同方向发力,甚至背道而驰的情况。

二是微观群体行为的分析框架。无论是政府还是高校,其本质都是由人组成的组织和群体,既然是人,就符合人性理论中的理性人、经济人和社会人假设,就会有自我利益满足的需要,这种自我利益可能是经济的、物质的,也可能是情感的或者交往的。这也就是说,各种利益个体在参与教师评价过程(包括学术评价的设计、学术评价的组织以及直接参与学术评价)中,理应根据自身的职责立场和价值判断做出评价决策,但也不排除因其中牵扯到的各种利益关系而做出折中或者消极的评价决策行为。换而言之,每一利益个体所产生的评价设计、组织与价值判断行为,都是其职责立场和自我利益两种立场博弈与权衡的综合产物。

二、高校学术评价的宏观制度逻辑

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高校构成了高校学术评价的宏观逻辑链。在家国天下的组织关系框架下,三类主体学术评价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即学术评价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学术繁荣和科学创新,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然而实际上,不同评价主体因其地位和作用、职能与组织视野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学术评价目标追求的差异性。

(一)政府的逻辑

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教育的兴办、组织、规划、改革都属于国家‘公务’,无不遵循国家逻辑”[3]。政府是代表国家主管教育事业的机构,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是主治与共治的关系,作为主治者,政府的基本角色定位是进行政策引导、法律调控和经费支持。众所周知,政府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分,两者理应遵循共同的国家逻辑,但由于在管辖范围、利益代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具体到高校学术评价活动时,可能会出现逻辑上的错位。

1.中央政府的逻辑。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肩负着民族振兴、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执政党统治的使命[4]。由此可见,中央政府的高等教育改革设计势必更多体现国家战略的出发点和归宿。

当今时代,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为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早日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积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5]。《〈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创新绿皮书——技术路线图》指出,我国尚存在35项“卡脖子”技术,涉及集成电路、光电显示、精密仪器、工业软件等领域[6]。众所周知,科技、人才与教育是三位一体关系,科技的发展和创新依靠创新性人才,而作为教育系统金字塔塔尖的高校本身就是高层次人才的集聚地,同时承担着科技创新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职责使命。

由此可见,从中央政府的职责、使命和立场出发,高校学术评价改革与实践的基本出发点有二:第一,以评价推动高校教师学术行为的转型,促使高校教师能借助于科研,开展具有原创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解决制约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瓶颈问题;第二,以评价推动高校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型,从而有利于真正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2.地方政府的逻辑。地方政府是管理一个国家行政区域事务的政府组织。在“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对高等学校具有管辖权的政府组织主要是省级政府,少部分高校则因省市共管,管辖权延伸到市级政府。地方政府作为政府组织,对特定行政区域的社会发展负责,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管理、评价和考核。

从理论逻辑上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追求应是一致的。

但从实际情况看,不同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区域社会、文化的发展特点不一,经济基础与产业结构的状况存在差异,由此,如何从本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如何促使高校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地方政府评价其管辖范围内高校的首要逻辑,也是其指导与设计高校学术评价制度最重要的逻辑起点。

而且,地方政府也较普遍地存在优绩主义的发展理念,在现行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之下,各级政府通常持“短平快”思想,寄希望于在短时间内带动区域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取得显著突破。因此,地方政府对高校的评价和考核,大多“强调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点考查高校区域贡献度”[7],即把高校在短时间内服务地方能力置于首位,这种以服务区域能力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也必然会影响到高校的办学决策,进而影响到高校有关学术评价制度的调整和优化。

(二)高校的逻辑

在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高校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管辖下的教育组织,理应在各级政府的教育政策指引下,履行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但不同类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高校对如何履责有着各自理解,且在履责过程中,不乏存在以自我利益为追求的逻辑。具体来看,以高校自我利益为追求的逻辑起点有以下两点:生源与经费。前者决定了高校的“江湖”地位,后者决定了高校的经济基础。基于这两点诉求,高校在实际办学中存在两种取向。

1.高校的逐“名”逻辑。所谓名,就是高校的知名度,这是一种无形资产,而这种无形资产又通过招生、毕业生就业质量等成为影响高校的有形资产。高校的知名度不仅仅代表着学校的声誉和形象,更代表着学校的实力和水平。一所知名度高的高校,往往能够吸引更多的优秀生源和师资力量,就像人人皆知清北,高考生个个都希望自己能上“985”大学、“211”大学。知名度高的高校也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关注和支持,这种关注与支持进而可以为学校赢得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高校的“名”有两种来源途径:政府赋名与民间赋名。所谓政府赋名,就是高校的名来自政府赋予,如早期的“211”高校和“985”高校、近来的“双一流”高校,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学科评估、专业评估等等。能在政府赋名中力争上位固然很好,但对于全国一千多所本科院校来说,“985”大学与“211”大学实属凤毛麟角,且已皆成历史,而“双一流”高校虽有扩大,但能跻身其中的仍属高等教育系统的塔尖。对于绝大多数本科院校来说,其学校知名度主要是由各种民间机构赋名的大学、学科、专业排行榜中体现出来的。

撇开“双一流”高校的遴选标准不论,就其他评估、认证与排行而言,虽然评价主体存在差异,但在评价的价值取向与操作方式上仍有诸多共同之处:第一,在评价思维上,分类评价导向虽然已初见端倪,但实际的操作却没有走出固有的一统化思维局限;第二,在评价内容上,发现的学术与整合的学术其地位要明显高于应用的学术和教学的学术,即便是一些以应用为导向的学科评价和专业评价,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旧是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第三,在评价指标上,重论文重项目、重数量轻质量的格局依然没有打破,论文与项目的数量对评价结果的影响举足轻重。

2.高校的逐“利”逻辑。利,即利益,指人类用来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系列物质、精神的产品,从广义上讲,我们之前说的名,也是一种利,即精神上的利。在此,我们对利益的理解是经济利益。对高校而言,其经济的最大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而这两部分收入与学校的办学规模、人才培养的层次有着极大的关系,在办学规模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学校人才培养的层次决定了高校的办学经费情况。因为,政府对高校的投入除专项投入外,每年度主要按在校生人数进行拨款,其通常的标准是一个硕士生的生均拨款等于1.5—2个本科生,一个博士生的生均拨款等于2—3个本科生。由此,以逐利为指向,高校必须努力实现自身从普通本科院校到硕士授予权高校再到博士授予权高校的上位,而从现有的硕士授予权高校与博士授予权高校的评审来看,除学位授权年限、生师比等一些固化指标必须达标外,相互比拼的主要就是师均科研经费、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和教学奖励等,而师均科研经费通常又与科研项目的多寡和级别有着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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