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RCEP框架协议下的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 翟阳 罗艺徽 李铭 郑光珊
[摘 要] RCEP框架协议为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为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带来了一些挑战。基于RCEP框架,分析了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现状,以及面临的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亟待提高、服务贸易壁垒亟须打破、服务贸易法律层面亟待完善、人才规模亟须扩大等问题,提出完善标准、推进立法及制度建设,以推动中医药产业链建设、加强人才建设等一系列推进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对策,为促进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对外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RCEP框架;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研究
[基金项目] 2022年度广西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专项课题“基于RCEP框架协议下的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022ZJY3123)
[作者简介] 翟 阳(1990—),男,河北保定人,中医博士,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副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医药民族医药对外教育研究;郑光珊(1984—),男,广西北海人,硕士,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国际合作与交流部主任,副教授(通信作者),主要从事中医药民族医药对外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 F75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4)06-0042-04 [收稿日期] 2023-08-08
从本质上讲,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区别于中医药货物贸易,是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分支。目前,中医药产品具有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见表1),各国对中医药的需求不断增长(见表2)[1]。在RCEP框架协议下,我国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投资领域不断深化,为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大契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RCEP协定的生效对于促进我国与成员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具有重要作用。自RCEP框架协议提出后,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凭借其独特优势快速融入国家宏观发展战略层面,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在对外发展中仍存在问题,导致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弱[2]。随着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发展和RCEP在我国的生效,对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探讨,推进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化发展。
一、RCEP框架协议下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一)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跨境交付出口
远程教育形式是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跨境交付的主要形式,为国外居民提供中医药教育服务。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拓展了我国中医药跨境交付的虚拟空间,使得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跨境交付有了现实环境。近年来,我国已陆续开展跨境中医药健康服务平台模式,发挥中医药的自身优势,提供远程医疗服务。RCEP将区域内成员国关于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数据纳入统一的平台体系,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中医药教育服务数据信息的自由流动,加快我国中医药对外教育服务“走出去”的步伐。
(二)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境外消费出口
境外消费在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中占据较大份额,是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的主要方式。基于RCEP框架协议,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占比将得到大幅度提升,拓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消费市场。就境外消费出口规模而言,随着我国中医药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规模呈现扩大趋势;就境外消费出口结构而言,多数外国留学生以短期研修为主,并未对中医药知识进行系统性学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综合竞争力不强,影响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深度发展。
(三)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出口
我国中医院校与国外机构联合办学是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出口的主要形式。在RCEP框架协议下,我国与各成员国之间的机构共同享有中医药教育服务的优质资源,促进中医药教育服务在国外的快速传播与发展。比如,上海中医药大学与RCEP区域内的成员国开设联合办学项目,展现中医药的独特优势,促进多层次化商业存在出口模式的形成。值得注意的是,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出口面临的贸易壁垒复杂多样,为了推动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还要对其面临的壁垒因素进行分析,为中医药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
(四)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自然人流动出口
专家派遣是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自然人流动出口的主要形式。从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来看,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自然人流动出口较为有限,与商业存在出口存在交叉领域。在与成员国机构进行合作时,通常是派出中医学专家进行互谈,为各成员国在中医药教育服务领域的深度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近年来,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只有少数中医药专家前往国外进行学术交流,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自然人流动出口模式处于止步不前的状态,无法满足各成员国对中医药专家的需求。RCEP框架协议有助于深入推进中医药教育服务要素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为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亟待提高
RCEP框架协议下,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是各成员国以中医药教育服务为内容的国际贸易,由于各成员国国情不同,中医药教育服务标准体系并不统一。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国际标准化建设涉及多方主体,且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领域较为复杂,导致我国中医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薄弱。文化差异也会影响各成员国及民众对中医药教育服务的态度,进而影响中医药教育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制约中医药在国际市场的发展。我国中医药种类繁多,但发布国际标准的中医药材数量寥寥可数。国际上的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控制标准处于空缺状态,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亟待提高。从总体上来看,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国际化标准体系尚不健全。RCEP为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机遇,我国应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并利用RCEP服务贸易规则,有力促进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繁荣发展。
(二)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壁垒亟须打破
由于教育服务贸易具有特殊性,中医药的发展被无形的贸易壁垒所束缚。目前,贸易壁垒主要是政策理念上的限制。随着中医药教育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成员国基于自身利益,针对中医药教育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阻碍了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在各国之间进行深度发展。贸易壁垒从技术层面等限制了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对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下的跨境交付出口、境外消费出口、商业存在出口及自然人流动出口领域产生影响,不利于中医药文化的传播,同时难以提高中医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3]。RCEP框架协议实施生效后,我国与各成员国之间仍旧存在贸易壁垒。由于贸易壁垒的存在,加大了中医药产品走向世界的难度,阻碍了我国推动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走出去”的步伐。
(三)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层面亟待完善
由于地理位置及国家发展历史不同,多数国家只认可针灸的法律地位,对于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进行全面立法的国家数量较少,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缺乏法律支撑[4]。与其他领域相比,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领域起步较晚,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体系尚未健全,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有效开展教育服务贸易,阻碍了中医药对外教育服务的发展。RCEP框架协议下的成员国在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具有不同的法律政策,使得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形态未得到有效发展,影响了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核心在于教育服务贸易的输出,然而目前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体系主要针对教育服务贸易的进口层面,导致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整体竞争力不强。
(四)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人才规模亟须扩大
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专业性人才较为缺乏,未能充分发挥人才的最大效用,难以满足RCEP框架协议下各成员国在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发展需求。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供给结构与教育服务贸易需求结构不平衡,难以形成高层次的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导致我国中医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5]。近些年,随着RCEP框架协议的深入实施,外国学生来华留学的意愿逐渐强烈,为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对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RCEP框架协议的大背景下,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对于专业性人才的需求规模呈现扩大趋势。然而,目前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人才的数量与质量远不能满足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需要,专业化的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人才规模亟须扩大,要积极打造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战略,促使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推进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对策
(一)坚持标准先行,打造双循环发展格局
我国加入RCEP后,境外经贸合作区应运而生,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促进了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标准化建设,推动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向国际市场延伸,有利于双循环发展格局的形成。我国应实现教育服务贸易标准化,制定能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中医药教育标准与规范。针对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各成员国应健全统一中医药教育服务标准,激发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活力,将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作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引擎[6]。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具备独特的文化性与民族性,在RCEP各成员国中备受关注。RCEP框架协议的形成释放了巨大的市场潜力,有助于提高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还有助于打造国内与国际双循环的发展格局,实现我国对外教育服务贸易的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制度立法,推动中医药产业链建设
在RCEP框架的大背景下,中国要让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积极融入国际市场,需要在法律层面完善制度立法,推动中医药产业链建设。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在中医药领域取得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呈现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原有的法律体系无法适应中医药教育服务领域的快速发展[7]。由于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在RCEP区域的推广,法律的适用对象较为广泛,法律空间不断扩大,促使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体系不断完善,尤其是教育服务贸易出口方面,有利于提升国外对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认可度,为中医药对外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适用于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机制,能推动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的进程,增强中医药产业的附加值,促进中医药完整产业链的形成。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正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阶段,必须抓住RCEP机遇,制定、完善有关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法规规章,避免各成员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断推进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对外开放。
(三)深化国际合作,逐步消除贸易壁垒
深化RCEP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是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利用RCEP的优势就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领域进行协商,扩大与各成员国间的共通意义空间,尽最大努力消除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面临的各种壁垒[8]。RCEP实施生效后,我国与成员国在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良好的国际市场环境促进了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透明化,减少了各成员国之间的摩擦,从而推动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丰富中医药教育服务消费市场的选择,加快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进程。
(四)创新培养模式,调整人才供需思路
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需要跳出原有框架,立足全球视野,提升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人才的供给质量,满足各成员国的发展需求。伴随RCEP的深入实施、国际合作交流的日益频繁,未来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需要夯实人才储备库,形成专业化的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人才队伍。首先,依托境外中医药教育服务项目等平台,开展与国际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为先导,加强学术交流,夯实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人才的理论基础,实现各成员国之间的良性互动,增强各成员国对中医药的认同感。其次,鼓励RCEP区域内各成员国来华接受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将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与教育培训深度结合,形成完善的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理论教育体系,全方位提高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人员的综合竞争力,提升我国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目前,我国众多高校及附属医院已经开始注重中医药的国际化人才建设。以RCEP框架协议为契机,调整人才供给结构,培养专业化的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人才,赋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促使我国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