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视域下“国际私法”课程教学改革
作者: 宋婷 张祥志[摘 要] 传统的“国际私法”课程存在内容多、学时不足,教材案例陈旧、不接地气,思政元素不够,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机械单一等问题,导致教学效果欠佳,学生能力提升不明显。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课堂改革:一是引入教学案例,让晦涩的理论深入浅出;二是结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展开教学;三是进行模拟法庭,激发学生积极参与,提高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四是加强课程思政,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双语教学;五是改变课程考核方式,让学生真正做到掌握知识。
[关键词] “国际私法”课程;涉外法治人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
[基金项目] 2024年度华东交通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及课堂教学改革项目课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视域下‘国际法’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改革”(ECJTU2024JG20)
[作者简介] 宋 婷(1986—),女,江西宜春人,博士,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法学与知识产权法研究;张祥志(1987—),男,湖北荆州人,博士,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4)35-0057-04 [收稿日期] 2023-12-16
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1]。要完成这一体系任务,关键在于培养出一大批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还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1]。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高校教师责无旁贷。“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学的核心课程,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无疑是非常关键的一门课程。与国际公法的公法性质、国际经济法的商法性质不同,国际私法是与普通民事主体最密切联系的涉外法律。此外,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国际私法必须先行,学好国际私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际私法”课程简介及特点
第一,理论抽象、晦涩难懂。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其中很多理论晦涩难懂,且由于历史久远,可查询到的文献有限,以及语言翻译的问题等,对于大师们的理论犹如管中窥豹,难以从整体进行阐释和分析。
第二,课程内容多。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采用“冲突法+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有的主张采用“冲突规范+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私法主体的所有规范+管辖权的规范+统一实体法”,有的主张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这些争议影响到了国际私法的教义学。目前,“国际私法”课程教学采用韩德培的“大国际私法”[2],课程内容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诉讼和仲裁。
第三,国际私法具有独特的法律术语和特点。首先,冲突规范、准据法等国际私法特有法律术语,是学生在国内法学习中没有接触到的;其次,国际私法既不是实体法,也不是程序法,而是法律适用法,这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全新概念;最后,国际私法是各国国际私法,基于主权原则,各个国家有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国际私法没有国际社会统一的规定,而是要具体分析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相关规定。
二、“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时不足以支撑国际私法庞杂的内容
绝大多数高校“国际私法”本科生课程的课时设定为32学时,最多的为48学时,这些学时不足以系统地对“大国际私法”的知识点展开教学,尚不足以使教师粗浅地把内容讲完,更别提引入案例剖析、课堂讨论、模拟法庭等其他教学形式。当然,鉴于学生培养方案的限制,难以增加“国际私法”课程的学时,因为还有很多课程同样存在学时不足的问题。
(二)机械式理论“灌输”,课堂枯燥
国际私法理论晦涩难懂,很多教师也难以做到对理论完整剖析、融会贯通。因此,在课堂教学中以理论的介绍和“灌输”为主,缺乏师生间的讨论,不利于学生进行主动思考。即使引入案例,也是以“灌输式”进行,而非讨论式[3],易导致学生不想上课,到课堂上不愿听课,成为低头玩手机一族甚至睡觉族。
(三)案例选择陈旧
各个版本的《国际私法学》教材都包含了很多案例。这些案例尽管经典,但历史非常久远,如1869年福尔果案、1889年安东夫人婚姻案等。过于久远的案例,易使学生缺乏参与感,降低积极性。很多学生甚至无法理解这么老的案例的现实指导意义。
(四)不重视双语授课
笔者曾经写过与“国际法(双语)”课程改革相关的文章,提出了开展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在笔者所在单位,“国际私法”课程没有上升到双语教学的高度,当然师资、学生接受度以及教材等可能都是原因,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还是不重视双语教学,或者说双语教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没有充分思考双语教学开展的目的。很多高校开设双语课,是为了完成教学评估的硬性任务,而不是从人才培养的角度进行设置的。
(五)课程思政融入不到位
传统的教学方式注重学生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课程思政融入不够。我们培养出来的涉外法治人才的第一个标准就是要政治立场坚定。但课程思政内容不够,难以培养出政治过硬的涉外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相比,涉外法治人才将会面临更多的外来势力的诱惑和挑战,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
(六)课程考核形式单一
“国际私法”课程结课考试,大多采取名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的固定形式,或者就是两道论述题的考核方式。这种考试方式考的主要是记忆或者查阅资料的能力,难以真正考查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
三、“国际私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情况
(一)精简教学内容,通过布置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来延展学时
笔者经过几年的“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后,重新将“国际私法”课程内容进行了整理和精简。课程内容主要包括总论、分论以及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三大部分。将外国人法律地位放到“国际公法”课程中,关于管辖权等内容,笔者认为民诉法足矣。
既有的32个学时短时间没办法改变,但“国际私法”课程可以通过布置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来实现课时的延展。在学生预习效果较好的情况下,对于一些非常浅显的知识,课上就可以一句话带过;同时,学生预习也能实现问题导向,带着问题来听课。课后复习对于知识的掌握更加重要,课上学生大多是跟着教师的思路走,课后才有自己回味的时间,而这才是真正思考的时间。这也是为什么同一个老师教的,学生的成绩差别那么大。因为有的学生只重视了课堂时间,课前和课后工作做得不足。
(二)引入新的接地气的本土案例,将“灌输式”教学改为引导式教学
课程一开始,为了让学生直观地知道国际私法解决什么问题,引入了“中国女子与韩国男子离婚案件”。现在涉外婚姻非常普遍,一些学生的亲戚朋友可能就是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甚至是涉外离婚的当事人。这样接地气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学习是有意义的,是有实践价值的。分论部分基本是每一个法条,引入一个具体的本土案例。
不仅在形式上引入案例,而且要改为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全面推动教学方式向研讨式、辩论式转变,增强教学过程中的互动性。
(三)分论部分结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展教学
有目标的学习,是高效的学习。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来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重要。“国际私法”课程一般是安排在大三阶段,这时候的学生正铆足劲地准备法考,如果只是苦口婆心地劝学生好好听讲大多不管用,而是要给学生“甜头”和“希望”。笔者在课堂第一节课总会说的一句话是:“如果大家能做到课堂好好听讲,及时消化所学知识,老师能保障大家‘国际私法’裸考通过。”有的人在总结法考经验时,把国际私法称为“背多分”学科,我是不赞同的。作为闭卷考试,记忆能力非常重要,但一定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以下案子:中国女子嫁给伊朗男子,婚后因为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国生活,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现关于女方有没有随夫姓的问题,起诉到中国某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关于某中院要适用哪国法院,如果学生只背了第二十三条,显然这个问题就回答不出来,没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没有共同的国籍国,法院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呢?难道法院驳回起诉,说没有可适用的准据法吗?如果真的这样,那就闹大笑话了。相反,如果是在理解的基础上,学生就会知道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个兜底性条款的存在。
(四)模拟法庭的开展,提升法律实践能力
以实践为导向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机制,模拟法庭对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非常关键[4]。本次模拟法庭选取了“中韩夫妻离婚,起诉到中国法院”和“内地和香港夫妇离婚,起诉到内地法院”两个案例,主要是对国际或区际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国际或区际民事司法协助进行了直观的学习。模拟法庭包括立案受理、诉讼的过程(域外文书的送达、域外取证)、外国法的查明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通过沉浸式学习,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点的掌握程度非常高。比如,韩国被告一方聘请诉讼代理人,谁可以成为他的诉讼代理人,谁可以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有哪些区别,多操作几次就了然于心了。
(五)有条件引入双语教学
对于普通本科生,尤其是“双非”高校的学生来说,双语教学是一种“折磨”,他们缺乏双语学习的能力。因此,本课程没有申请双语教学,但是笔者没有忽视涉外人才的培养目标,所以在课程内容设计上,对于一些国际私法学说、外国法、国际条约等内容,会经常以英文的形式呈现。对于外语基础好的学生,尤其是有出国深造意愿的学生来说,推荐其进行英文原著阅读,以外语双学双精通为目标。当然,由于国家四、六级考试的推广,现在大学生的英语水平还不错,因而这时须关注法律英语后面的文化,加强专业领域的英语学习。何志鹏在《大国崛起与国际法教育》中编入的论文中也说道,要刷新“外语+法学”培养方式的固有理念,在法律的意义上使用的外语,并不经常是普通语言学领域的问题。虽然法律外语也遵从普通外语的底层逻辑,但是法律外语背后的法律文化、法律专业术语,尤其是欧洲语言中来自拉丁语的专门用语,绝大多数有外语语言研究的师资并不把握。涉外法治人才的外语能力,应该是专业学习中自然而然的习得[5]。
(六)加强课程思政
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确保涉外法治人才始终心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课堂学习中,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因文化、经济差异等原因而导致的立法差别,坚定学生的文化自信,使学生具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为自己的民族感到骄傲,对任何损害中华民族的行为坚决抵制。在将来的工作中,要充分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等制度来维护中国法律的权威。但是,不能形成狭隘的思维,要具有开阔的眼光,不能忽略外国法律、排斥外国法律,否则国际私法的土壤不复存在,不利于国际交往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