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改革的关键策略研究

作者: 刁利平 赵锐

[摘 要] 随着产业变革和职业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形势和新使命呼唤产教融合新局面。新时代产教融合呈现出“创新导向、双向融合、多方协同、互利共生、实体运作、全链参与”的基本特征。在实践层面,价值观偏离、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组织缺位、中小企业缺失、职业院校服务能力不足等现实问题仍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对新时代产教融合而言,只有推动产教融合多元主体合作不断进阶、更加走实,实现产教关系全方位实质性深度融合,才能实现其被赋予的重大历史使命。

[关键词]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关键策略

[基金项目] 2024年度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科研课题“职业教育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路径研究”(2024-277)

[作者简介] 刁利平(1982—),女,重庆人,硕士,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高职教育、区域经济研究;赵 锐(1993—),男,河北武安人,硕士,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城市交通研究。

随着新业态新技术带动新一轮产业革命,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规模的产业升级,产教融合被进一步引向深入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的国家战略决策中,成为国家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整体制度与国家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引擎。产教融合从教育体系延伸至国家战略性设计,从一个类型迈向体系建设,具有深刻的时代使命和现实意义。

一、新时代产教融合的新特征

过去,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单向合作、校企合作,通过教育与产业的结合[1],有利于解决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滞后于新产业技术变革的问题,主要属于教育范畴的人才培养方式。随着新时代国家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和新职业教育法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也进入新阶段,当前,产教融合已由浅层次、单向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向教育与产业融合制度演变,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时代产教融合的新特征可以概括为:“创新导向、双向融合、多方协同、互利共生、实体运作、全链参与”。创新导向是指产教各方对产业链进行以创新为核心的重组,职业院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产业创新提供人才支撑,产业也须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将行业创新成果积累到人才培养上。双向融合是指教育为产业输送人才、产业为教育指明方向,形成教育和产业的双向发力、相互赋能,在制度、责任、利益上形成高度联结的产教融合联合体和共同体。多方协同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元主体各司其职、发挥合力、协同联动、系统推进,促进产教融合可持续发展。互利共生是指校企双方相互基于合理需求的协同发展,学校在从企业获取所需的同时,要充分考量企业的话语权和利益,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双赢。实体运作是指改变以往短、散、虚的校企合作方式,搭建实体化产教联盟载体,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以物理空间聚合创新要素,使产教融合常态化、规范化、实体化。全链参与是指集聚更多大中小微企业融入创新生态中,行业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中小微企业发挥生力军作用,形成更大空间范围的互动交融。

二、新时代产教融合的新挑战

20世纪80年代,校企合作得到真正重视并且广泛开展[2]。2013年,国家层面首次提出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历数年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新困境。

(一)价值观偏离:主体意识欠缺

基层政府部门“重普轻职”的观念仍相当严重,对深化产教融合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对职业教育和区域产业发展缺乏长期稳定的规划;行业组织对自身在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旁观状态居多;企业对职业教育认同度较低,存在“学校负责育人、企业负责用人”的片面看法,较多关注自身利益和效益,深度参与意愿不强;职业院校对产教融合的重要性和功能性缺乏深入的认识,还停留在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初级阶段。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主体责权利不清

从整体看,我国产教融合的相关政策文件不少,但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落地执行困难,归根结底是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一直存在着多元主体责权利的界定标准、评判制度、激励机制、监督管理、追责机制、沟通机制等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既有政策空白点或与现有规章制度相悖的问题,又缺乏对产教融合结果客观、有效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各主体在政策执行中容易出现“放任”“观望”“等待”“随意”“低效”等行为,导致各主体之间关系割裂进一步加剧,政策难以统一协调实施,极大地制约了产教融合的深度发展。

(三)链接不畅:行业组织缺位

行业组织具有天然的行业凝聚力和制约力,在政府、企业、学校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3]。在以德国、澳大利亚、瑞士为代表的国际成熟职业教育模式中,行业组织在减轻政府教育负担、增进资源共享和调和校企矛盾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国家颁布相关文件倡导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但长期以来,行业组织一直存在着法律地位偏弱、组织力量偏弱、责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并未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旁观状态居多,使产教融合沦为学校与单一企业的“自由组合”,即使有行业组织参与“政行校企”合作,也存在主要与科研型高校合作多、与职业院校合作较少、与民办职业院校参与更少的问题,使得教育教学没有深入产业行业发展中。

(四)生态失衡:中小微企业缺失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高等职业学校要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高职院校毕业生大多就业于中小微企业,高职院校理应以中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但现实中,中小微企业由于实力不够、动力不足等原因在校企合作中存在感不强,部分公办高职院校往往更加青睐且有能力与龙头大中型企业合作,对中小微企业关注度较低,而多数民办高职院校与龙头大中型企业合作机会更少,与中小微企业的校企合作也起步较晚,即使是有部分中小微企业有能力、有意愿参与校企合作,也往往是以短期利益为导向的单一个体形式参与,浅尝辄止居多,难以延伸到经济带和产业带框架之内,产教结合的实效性有限。因此,推动并激励大量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重要主体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是新时代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必然选择。

(五)模式落后:服务能力不足

当前,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与新时代产业人才需求脱节是不争的事实,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教学过程、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都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此外,职业院校对产教融合工作缺乏长远谋划,工作连续性不够,存在路径依赖,难以建立良性的长效机制,仅仅通过改良措施难以形成可持续发展,也无法吸引企业投入人才培养。

三、新时代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关键策略

进入新时代以来,产教融合改革已经从“破冰期”进入“深水期”[4],进入了新起点,到了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产教融合改革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是从制度创新迈向制度实践,从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初级阶段,进入转型升级,再深化的行动实施阶段。我们要在总结过往经验和厘清现有问题的基础上,把握产教融合改革中的关键环节,着力破解制约产教融合的根源性障碍,用“大职业教育”观的视野,推动产教融合多元主体合作不断进阶、更加走实,实现产教全方位实质性深度融合。我们在实践中尝试提出以下对策思考。

(一)国家层面推动产教融合立法

产教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链长以及影响因素多,政府系统性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至关重要[5]。我国目前颁布的产教融合规章制度不少,但尚缺乏法律范畴内(法律法规)的文件,政策的法律化是具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演化的必由之路,其效力更高、调整范围更广,更具系统性和规范性。我国迫切需要通过类似《产教融合促进法》《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等专门的立法性质的文件,对产教融合进行全面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从根源上破解产教融合短板问题。政府在制定产教融合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要关注以下几点。

1.明确各主体在产教融合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及相关融合机制。增加相关条款,明确现有政策中较为薄弱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话语权,使之在履行职责和义务时具有权威性及强制性。

2.制定强化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刚性条约,明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使其违背条款时受到问责或惩处[6]。

3.建立宏观层面的激励机制、协同育人机制、协同科研机制、利益耦合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引导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职业院校各主体能够积极、有序地参与产教融合。

(二)构建以贡献为导向的产教融合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评价具有极强的导向性,如果评价导向不科学,产教融合可能就名不副实。国家要建立健全覆盖产教融合型城市、企业、院校的评价体系,推进以评促建。

1.完善产教融合型城市、企业、职业院校的评价体系。衡量指标从过去以体量、规模的“求大求全”,转向以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结合紧密程度、良好互动程度、人才培养精准程度,为国家战略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进步、社会民生建设做出实际贡献的“求精求实”的衡量标准,切实反映产教融合的实际应用水平与社会经济效益,推动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

2.提升产教融合在职业学校绩效考核评价中的比重。在职业院校考评、高职升本、评优和高职教师职称评定中,评价体系基本还是沿用普通高等学校以学术评价为主的标准,虽然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较低,但这种评价体系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的特色,严重制约了职业院校和教师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建议对职业院校的考核评价以产教融合质量为主,增加产教融合的组织领导、职责履行、基地建设、成果转化效果、产教融合过程指标、就业结果指标等的比例,促进产教融合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三)地方政府落实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其中的“地方为主”就是对地方政府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的强调。中央政府是统筹协调、政策支持,服务的色彩更浓;地方政府应更多地承担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更扎实、更灵活地制定和实施地方政策,让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改革与区域发展和产业转型紧密捆绑在一起,推进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

1.明确本地区产教融合的发展要求,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改革纳入区域产业发展框架中,在制订本地区发展规划时将职业教育的总量、结构、质量与当地就业创业、产业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统筹部署,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促进产教融合与区域发展同频共振。

2.地方政府设立职能部门要负责产教融合统筹管理、监督、沟通协调,加大配套政策的有效供给。允许企业以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在财税减免、上市融资、政府补助、土地使用费用、信用评级、人才聘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完善行业组织参与产教融合的具体形式,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方式,赋予行业组织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并加大、落实和细化激励政策,比如给予其专项费用支持等,并对不作为的行业组织给予考核。加大对职业院校技术创新服务激励力度,继续吸引更多青年接受职业教育,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四)行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行业组织作为产教融合中的中观治理主体,要提升主体意识、大胆试错、勇于创新、主动作为,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克服人才匮乏和专业不足的困难,为企业和职业院校提供良好的服务能力。

1.行业组织要发挥统合功能。首先,依托行业优势,以政府、行业组织为主导,对标行业发展前沿,以产业园区为基础,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平台。其次,行业组织联合职业院校和龙头企业,吸纳更多中小微企业,构建产业联盟或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帮助职业院校吸引和选择合作企业,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建、共管、共享产业学院、订单班、学徒制等,有效提升行业的发展水平和人才质量。

2.行业组织要发挥管理监督功能。首先,鼓励行业组织牵头制定产教融合行业统一标准、产教融合平台建设指南、分行业产教融合质量评价体系,让行业组织作为第三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校企合作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对校企参与产教融合的工作成果和成效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形成行业约束机制,指引和规范产教深度融合。其次,引入行业组织参与区域职业教育和产业教育规划,支持行业组织指导职业院校及时调整专业布局,根据产业规划、就业率、贡献度等维度参与职业院校专业招生规划的增量倾斜和存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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