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的现状与完善

作者: 侯元贞 龙茂

[摘 要] 法律硕士作为应用型指向人才,是依法治国人才建设的中坚力量,而实践教学基地作为法律硕士培养的基础土壤,在目前实践教学体系不健全的情形下,有十分之必要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地方高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现存问题主要体现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完善、导师的实践教学水平不足三个方面。地方高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的完善路径主要包括:制定一套成熟可操作的管理机制和合作机制,切实保障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与长期稳定运行;完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设施和教程;优化师资结构,提升导师实践教学水平。

[关键词]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法律诊所;模拟法庭

[基金项目] 2021年度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校级项目“职业化导向下法律硕士工程法务特色实践教学研究”(项目编号)

[作者简介] 侯元贞(1972—),女,湖南绥宁人,博士,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龙 茂(1997—),男,湖南娄底人,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2021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3)49-0035-04 [收稿日期] 2023-02-12

一、地方高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概况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社会对法治人才尤其是应用型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加大。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其在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素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基地是实现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托,是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与一个或多个合作单位(企业、科研单位等)共同建设的研究生培养基地[1]。事实上,近年来法律硕士愈发膨胀的体量已经暴露出大量实践教学模式的僵化与形式化问题,甚至变成了肉眼可见的“恶性肿瘤”,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模式急需一把锋利精准的“手术刀”来切除和医治,而实践教学基地作为实践教学模式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完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无异于对症下药,是保障法治人才培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

目前地方高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类,其中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主要包括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适用案件讨论、出具法律咨询服务报告的实践形式;模拟法庭则是挑选典型案例,由学生扮演不同角色,模拟真实法庭,演绎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形式。模拟法庭训练可以增强学生将课堂理论在实践中运用的能力,并使学生在专业知识、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制度的实际运用方面得到充分锻炼,学生能够在准备开庭以及庭审过程中体会理解实体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程序中每个程序设置和存在的意义,加深学生对课堂理论的理解和记忆[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律师事务所,由于公安准入门槛较高,故大多数学生选择去法院或者检察院担任书记员,从事相关的文书工作。相较于司法系统工作的系统性,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更加复杂和琐碎,要求也更为全面,更有利于培养出全方位发展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人才所需要的心态和能力。无论去哪种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最终都能使学生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并将法学理论进行充分论证以及应用。

二、地方高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与部属高校法学院系相比,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则存在办学历史短、师资短缺、经费不足等制约发展的因素,故地方高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仍然存在着较多具体问题。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来看,除去高校所在地区的公检法司、律所数量有限外,更大的问题是高校与校外基地的合作协议往往流于形式。地方高校暂时无法走出传统校内教学机制的舒适圈,加上缺乏校外合作沟通机制,对校外基地缺乏正当的管理权,所以校外基地在建立之初往往是依靠教授的“关系网”“师生情”来开拓的。一旦行业联络负责人更换,在没有健全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体制下,原有的校外基地便很可能无法继续。

高校之所以无法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良好的合作沟通机制,主要原因在于在国家扶助资金不足的情形下缺乏利益驱动。一方面,于高校而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经费存在普遍不足的问题,这在法学学科力量孱弱的地方高校更加凸显。另外,校外教师所承担的学校各项实践教学工作量不计入其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等薪酬范畴,与其岗位工作贡献价值不对位,导致校外教师消极怠工。

(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无法正常运行

就地方高校法学院系而言,法律硕士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主要面临配套保障不足、运行流于形式等问题。

1.法律诊所。地方高校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目前仍面临着以下问题:其一,法律咨询服务欠缺实战性。学生法律咨询服务的对象应是实际案件的当事人,但囿于培养机制模式仍不成熟、资金不充裕等限制,只能由教师筛选合适的案例,学生担任委托代理人进行模拟演练;其二,师资力量不足。法律诊所教师应具备丰富实践经验,但既有教师往往无法胜任,而律所等实务部门人员也大概率因为时间、精力等问题无法稳定地来高校进行授课;其三,核心配备不完善。法律诊所的案例教学效果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如果不能满足法律诊所所需的案例教学材料资源,那么学生即使表面上兴致勃勃地讨论争议焦点,也只是无根之萍般泛泛而谈,案情重点细节缺失,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2.模拟法庭。模拟法庭训练作为课程实践形式已经较为成熟,且各高校也能满足基本的硬件设施,但模拟审理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形成较强的对抗。一方面由于模拟法庭训练案例一般由实践教师发布在班级群,虽然案情一般并不复杂,但在法庭调查中因缺少大量主要证据作为支撑,无法较为完整地还原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的大前提模糊的情形下,当事人倾向于引用搜集到的所有于己有利的法条来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难以形成较强的对抗性。另一方面,由于原被告双方庭前交流过观点,所以在庭审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意外情况都很少见,庭审过程过于顺利,可以说,大部分的模拟法庭都会出现庭审普通程序演练时间比真实情况中运用简易程序审判所用时间还短的尴尬现象[3]。

(三)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有待提升

“双师型”教师在实践教学基地中的影响占比可以达到一半以上,与实践教学效果息息相关,但现今高校教师在实践教学水平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首先,地方院校的多数导师需要完成法学本科的授课任务,加上其自身便是从法学本科一路攻读到了法学博士,自然习惯于传统的法学理论课堂教学。在缺少法律实践经验的情形下,对于培养法律硕士的模式选择上无意识地趋同于法学硕士,这也较大程度地影响了实践教学基地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因而教学方式相对保守,沿用法学本科时的照本宣科,难以在应用型法律硕士人才上有所突破。其次,招聘标准单一。学院所聘教师虽然有部分是在法律实践领域有突出成绩和职称的教师,但大多数还是要求博士以上学位才有资格担任。这尽管提升了地方高校师资的整体学历,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的是能够培养出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教学技巧丰富的教师不应被学历卡脖子。最后,教师难以较好地平衡教学、职位晋升和科研三大职业版块。学院教师一般同时担任研究生导师,有的早已退居二线,对学生呈现一种放养的态度,有的却是正处职业巅峰,精力都用在行政事务上,教学任务只求课时达标,授课效果不佳。

三、地方高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的完善路径

笔者认为,现今我国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地方高校沿用法学硕士的传统教学模式来培养法律硕士。虽然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均致力于法律问题的解决,但研究性学者和法律职业实践者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存在割裂性的差异,鸿沟巨大。比如,法学硕士旨在解决刑法罪名的确定性含义及覆盖范围,运用的方法可能有扩大解释、体系解释等;而法律硕士旨在帮助相关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来理解、适用法律条文,以此将法律的应然转化为实然,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当更加具体,更加贴近实际。另外,建设实践教学基地需要寻找经验丰富、稳定高质量的实务导师,所以地方高校必须消耗较多的资金和精力。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同属一个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差异却仿佛是两个迥然不同的专业所具有的,这种差异造成法律硕士的培养困难重重,因此有别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的完善势在必行。

(一)落实相关机制,保障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正常运行

设立并落实一套成熟且可操作的制度和机制,释放利益驱动,切实保障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与长期稳定运行。

1.落实管理机制。一方面,法院人少案多,高校人多案少,两者必然存在着天然的互补。但由于法院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追责机制,如果交由学生处理日常工作,此时就需要明确负责人,所以地方高校应当与基地人员进行充分研讨后,制定切实可行的追责机制并落实,让法院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释放强大的动力来指导学生的实践,使双方利益达到高度融合。另一方面,所有学生应当每周填写实习日志,记录工作内容和心得感想,在实践结束时双方进行互评打分,分数作为双方各自考核的核心组成部分,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为此,各高校出台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制度必须落实到位。

2.落实合作机制。通过校地合作,能够充分利用地方高校学术和科研的长处来反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如今法律实务部门更加需要全能型人才,地方高校可以通过“传帮带”提高校外导师的学术素养。例如颜三忠教授在挂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后,通过发挥自身的科研优势来帮助青山湖区检察院申报研究课题、指导干警发表学术论文,举办法律案例大赛、检察学术沙龙,为青山湖区检察院获得三个国家级荣誉称号奠定了基础[4]。

(二)完善基本条件,保障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目的实现

地方高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现有机制已无法满足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需要从硬件设施、课程设置等方面予以全方位的改革与完善。

1.配备齐全的基础硬件设施。且不说会议桌、饮水机和空调等极大影响学习体验的设备,作为法律工作者核心工具的打印机,就好比士兵手中的抢、歌手的麦克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目前来看,部分地方高校甚至没有为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配备最基本的打印机,教师和学生只能通过电子设备来传阅文件,这使得在案情讨论、举证质证等环节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间的信息交流极为不便,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故地方院校应当尽快落实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所需的打印机、投影仪等教学必备设施的配备。

2.完善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的教程设置。在法律诊所方面,由学院的专人负责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调派相对简单的案件,学生可以自由组队或者由教师分组,各小组内部对案情进行分析和讨论,最后由教师点评并提交最终的法律咨询,这样就最大化地避免了由于学生不够专业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在模拟法庭方面,不允许事先的交换证据,案例所依据的裁判文书中的证据目录和结果也不能透露,但允许证据突袭;另外为保证对抗性,败诉的一方可以酌情承担本课程学习成绩的不利后果,同时审判庭在评议后必须当庭宣判,并释明法理,最后由旁听席的学生对判决进行举手表决,不能弃票,半数以上同意即为判决有效。

(三)优化师资结构,提升导师实践教学水平

良师出高徒,现代化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具备现代化法治思维和素养的优秀教师,故地方高校应当在调整师资结构的同时,增加丰富导师法律实践经验的途径。

1.制定只有具备一定年限实务经验的律师才能担任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教师的标准。譬如地方高校可以招聘一批已具备一定实务经验的兼职教师来负责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的教学,教学模式上采用类似律所团队演练等方式直接参与案件,实务教师提供有效指导协助和现场监督。考虑到如果从专职律师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群体招募,会存在具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在时间和精力上可能无法完全胜任,或者法律理论素养不够的问题[5],教师最好从于地方院校当地工作,且本职工作不太繁重的实务人员中选聘。

2.理论结合实务,落实“双导师”制。地方高校应每年要求在岗硕士导师带队进行调研和实习,并着力健全专业导师选拔和招聘工作制度,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两名导师指导制度[6];大力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有效发挥教师流通机制的作用,其重点在于提升校内教师的实务经验,这样不止有利于其自身的法律素养的加强,也有利于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水平的提升。同时聘请知名律师担任兼职教师和实践教学基地导师,规定由他们讲授实践课程、举办实务讲座或沙龙等教学实践研究活动,从而把实务经验带到课堂上来,其深刻的感悟必会带领学生提前完成从感性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