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研究
作者: 郑俊亮 储晶[摘 要]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不同目标的各类主体参与其中,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让各方协同完成成果转化工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现有的激励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回顾我国近年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研究现状,对现有激励机制中存在的财税激励不足、收益激励效应弱、作价入股难、国有资产属性衍生的风险规避,以及委托代理带来的激励兼容等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从政府、学校及企业三方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基金项目] 2019年度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资助项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运作模型分析”(2019FWTX03)
[作者简介] 郑俊亮(1982—),男,广东汕头人,硕士,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发展规划处讲师,主要从事老龄产业、产业发展与机器学习研究;储 晶(1985—),女,江苏铅山人,硕士,顺德职业技术学院酒店与旅游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2)39-0041-04 [收稿日期] 2022-02-25
一、研究背景
科技成果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只有实现有效的转化才能体现其价值所在,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已然成为我国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环节。高校是国家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之一,根据《2019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2018年我国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中知识产权与专利项下,专利申请数31万项,其中发明专利19万项;专利授权数18.49万项,其中发明专利7.9万项。专利出售合同数为6115项,总金额33.9亿元,当年实际到账18.95亿元。相较于企业科技成果而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分为技术研究、技术应用、技术转化和技术扩散四个发展阶段[1],它涉及来自高校、政府和企业的参与者,他们有着不同的目标、价值体系和资源,需要通过合适的激励机制让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不同利益方协同完成成果转化。然而当前,高校缺乏动力机制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的最大制约因素。
二、激励理论及研究现状
引发行为结果的激励元素包括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激励机制是指应用相关的激励理论,利用具有激励作用的元素,作用于各主体、对象并使其相互作用,最终达到预期激励的目的[2]。根据研究视角与研究内容的不同,激励理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研究影响人积极性及需求满足的内容型激励理论,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双因素理论、成就需要理论为代表;(2)研究影响积极性及行动的心理过程的过程型激励理论,以期望理论、公平理论、目标设置理论为代表;(3)研究行为后果与激励效果的行为后果激励理论,以强化理论、归因理论为代表;(4)融合了动机、行为过程和结果的综合激励理论。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谢江林等构建了不同情形下高校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及对中介机构相应的激励方案[3],郭英远、张胜分析了政府、高校、科技人员间的两层代理关系,提出了建立激励兼容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共享分配机制,采取均衡分配模式[4]。李梅芳等则构建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激励契约模型,讨论在不同条件下各因素的影响情况[5]。在财税激励研究方面,财税激励不足体现在作价入股、国资处置、管理人才吸引、股权激励等方面[6]。高志勇认为财税激励不足体现在转化融资、税收优惠、税制设计和财税信息不对称等方面[7]。罗茜等人从实证研究角度发现激励对象的收益分配政策效应弱,其原因在于激励环节与转化流程不对应、激励主体与转化主体不匹配、激励回馈与激励风险不对称[8]。章熙春研究发现现有产权激励对高校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存在不足[9],应当制定专利申请费和年费的减免制度。郜秀菊等人从股权激励角度进行转化分析,认为在科技成果转化时选择合作入股形式有利于合理划分成果归属和激发积极性[10]。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高低能够显著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卢伟、张海军的实证结果说明科技中介服务对企业科技吸纳具有正效应,主要体现在向企业推介转化技术成果方面。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税激励不足
首先,财政拨款是高校科技研究的主要资金来源,主要侧重于基础性研究,对于应用研究的支持投入较少,同时科技成果在自我吸收和转化时缺少财政资金支持,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其次,不同转让方式的税率差异大,个人与高校存在冲突。我国高校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许可、转让和入股三种方式,由于税制设计的冲突,科研人员倾向于技术入股,而高校更倾向于技术转让[7],二者的矛盾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收益对高校教师激励效应较弱
我国收益分配政策的激励重点在于研发向开发转换这个单一环节,与科技成果转换的长周期属性相悖,造成科研人员以成果转让为目的的短期套利动机出现[8]。除此之外,高校科研人员将职称评定作为主要发展目标,高校则以论文、专利、政府科研奖励和承担的科研项目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成果的学术价值相较于其市场价值要更有利于职称评定,转化带来的收益所发挥的激励效应有限。收益与风险不匹配,一方面涉及科技成果国有属性带来的衍生政策风险,另一方面存在过于强调成果转化带来的疏忽教学和师资稳定的“不务正业”的风险。
(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难
作价入股是将科技成果按照双方认同或市场认可方式将其作为资本投入,共享成果转化利益、共担转化风险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这种方式有助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凝心聚力,是转化成功率较高的一种方式。然而现阶段由于审批备案的程序较为复杂,审批周期较长带来的相应成本造成该转化方式在应用时存在阻碍,同时作价入股的优惠政策落地和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给股权激励的实施带来困难。
(四)国有资产属性带来的高校风险规避
高校对带国有资产属性的科技成果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经过冗长的讨论,决策周期长、效率低,对于有强时效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造成负面影响。同时,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风险、长回收周期等特点,高校出于趋利避害往往推动力不足。我国高校的绝大部分科技成果属于职务发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职务发明定义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职务发明的核心内容,涉及对职务发明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其资产属于国有,导致很多高校科技成果存在国有资产属性问题。实践中大部分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五)委托代理的激励兼容问题
从纵向来看,政府、高校、科技人员在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存在两层委托代理关系,要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我国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高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高校,所获收入全归高校,由其自主决定分配,这解决了高校与政府这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的激励兼容[4]。在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科技成果收益权的科学配置尚未形成,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的激励兼容机制仍未解决,利益关系模式与收益分配方案没有固定和统一。
从横向来看,成果提供方(高校)、科技中介机构与成果需求方(企业)三者之间,成果提供方(高校)与科技中介机构形成第一层委托关系,科技中介机构和成果需求方(企业)形成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在三者中,科技中介的引入本身是为了平衡高校与企业间的信息对称问题,然而实践中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而且第一层代理关系较第二层代理关系有更大的信息不对称[3]。
四、主要建议
(一)政府层面
1.加强政策引导,建立专门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的投资基金,尤其是对项目初期筛选扶持有重要意义的概念验证基金和种子前基金。设立研发创新奖励基金,提供税收优惠鼓励个人与单位参与成果转化,吸引更多风险投资加入。以高校每年科技成果的转化量作为政府划拨财政款项的依据之一,鼓励和奖励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扭转高校重科研轻转化的倾向。消除不同转化方式之间的税收差异,使得个人与高校在模式选择时实现一致。税收方面更加倾向于鼓励技术入股,有利于减少企业初期成本投入,也使得技术的迭代持续进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合作的财税政策支持,减轻民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2.强调高校的社会职能,改革对高校的评价体系,增加其社会职能的权重,突出强调高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推动作用,消除科研人员及高校对于投身科技成果转化可能带来的“不务正业”风险的顾虑。
3.精简作价入股的手续及流程,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审核权限下放到地方,减少重复监管,精简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进一步完善作价入股政策及实施细则。
4.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监管,建立科技中介行业的诚信档案,鼓励科技中介行业的自律与行业建设,提高高校与科技中介间的信息对称程度。
(二)学校层面
1.改革教师评价制度,将成果转化及带来的市场价值纳入职称评定体系,在成果开发到成果应用乃至成果扩散环节形成政策红利,将激励重点延伸至整个成果开发链条中的各环节。针对不同的科学成果形成多元评价体系,基础性研究可更多采用学术论文发表和同行评议的方式,应用型研究可由市场机制进行评定。更加重视来自企业需求的横向项目,对满足企业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奖励。鼓励和允许科研人员带着自己研发的科技成果离岗创业,同时在一定年限内保留学校的人事关系,让科研人员能更安心地实施成果转化。
2.建立面向市场的科学高效的转化流程,简化审批程序,赋予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主权和处置权。健全高校投资决策机制,成立投资委员会全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决策,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国有控股投资运营平台,区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与其他资产运营的投资差异,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形成阳光激励。
3.建立激励兼容的收益分配模式,理清高校与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处置权与收益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高校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的分配细则,将所获收益最大限度地在科研人员、科研人员所在部门和学校之间体现出来,赋予科研机构自行制定具体分配比例的权利。上级主管部门要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并对高校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明确规定只能用于高校科研与教学。高校应以追求长期社会效益为制定收益分配机制的目标,保证分配机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4.允许职务发明优先采用合同约定模式,约定各自的权利比例后允许自由转让份额。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完成本单位任务形成的职务发明”属于高校,“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职务发明”属于发明人。职务完成人可以以出资人身份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学校一同创办企业,允许完成人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进一步提高科研团队参与的积极性,直接享受资产增值带来的收益。
(三)企业层面
1.建立以用户价值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是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主要载体。从用户需求出发,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匹配相关科研团队提供科技服务,协调各项资源,由原有的高校—中介—企业两层横向的委托代理关系向企业—高校—中介—企业三层横向委托代理关系转变,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2.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校企双方信息畅通。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加大从业人员的能力培训,鼓励技术专家以不同形式加入中介队伍,加快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赵哲,宋丹,李漫红.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焦点透析与范式转换[J].中国高校科技,2015(7):6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