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逻辑、困境与进路
作者: 程雁雷 马锦涛智慧教育平台监管有利于推进智慧教育发展,有必要从技术逻辑和法治逻辑两个层面对平台监管的紧迫性、正当性与自洽性进行论证。回顾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监管工作的发展历程,一系列创新性实践使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成果,但也面临着监管主体单一、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标准滞后等困境与阻碍。教育信息化已成为全球教育发展的趋势,美国的较为完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欧盟的数字人才培养以及新加坡的动态监管标准均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努力在智慧教育平台监管工作中寻求适应现状的完善路径,走出一条突破困境与阻碍的系统监管、协同监管、专业监管和超前监管之路。
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系统思维;智能监控;协同监管
程雁雷,马锦涛.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逻辑、困境与进路[J].教学与管理,2024(13):7-11.
2023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世界数字教育大会在北京开幕。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李永智代表中国教科院正式向海内外发布《中国智慧教育蓝皮书(2022)》与2022年中国智慧教育发展指数报告,该项成果强调智慧教育的关键发展方向之一是“优化智慧教育平台建设”[1]。由此可见,作为实现我国智慧教育关键基础设施之一的智慧教育平台在推进智慧教育实现过程中功不可没,既可以通过整合不同的教育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以满足个性化的学习需求,还可以记录学习历程和数据信息,分析学生的学习习惯和特征,提供个性化的学习建议。随着智慧教育平台逐渐深入智慧教育领域,对其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一、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逻辑起点
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逻辑起点为紧迫性、正当性与自洽性[2]的论证,即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为了更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关键要点和原则,确保平台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必要从技术逻辑和法治逻辑两个层面对智慧教育平台监管进行解读。
1.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技术逻辑
首先,技术迭代加强了监管的紧迫性。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快速融合发展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与更新,教育平台也在不断地升级和改善,从而带来诸如数据隐私和技术安全等方面的风险。此时监管机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技术的相关问题,做出及时的监管和调整。其次,监管技术优势提高了监管的正当性。监管技术所提供的客观的数据和分析结果可以避免监管者的主观偏见,从而提高监管的公正性。监管技术可以实现对平台的全面监管,这有利于监管者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可以快速产生监管效果。算法和人工智能等监管技术的应用能够实现对教育资质、用户留存率、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帮助监管者更加全面和精准地了解智慧教育平台的情况。最后,技术支持提升了监管的自洽性。通过人工智能、区块链和算法等技术支持,监管机构能更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分析数据,更及时地监控和警报平台运行情况,更精准地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提高监管效率,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法治逻辑
首先,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加强了监管的紧迫性。在注册和使用智慧教育平台的过程中,用户需要提供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身份、财产、健康生理、个人经历以及网络关联信息等[3],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给用户带来诸多安全风险。其次,现存法律依据证明了监管的正当性。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我国首部全面规范网络安全工作的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均对网络运营者应当接受监管做出了规定。智慧教育平台扮演着连接教师和学生、提供在线教育服务的角色,负责用户注册、数据存储和管理、教学内容提供等运营和管理,属于网络运营者,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的相关规定,这为平台监管的正当性提供了又一法律支持。最后,权责分明提高了监管的自洽性。权责分明指确立监管主体地位、明确智慧教育平台不同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促进多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促成“一体”合力,避免职责交叉或责任缺失的情况发生,同时促进信息共享和合作,保证平台监管得到有效组织和实施[4],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自洽性。
二、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困境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中正式提出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建成了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启了迈向智慧教育的数字化转型之路。回顾智慧教育平台监管工作的发展历程,一系列创新性实践使得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成果,如创造了良好的监管政策环境、建立了先进的智能监控体系和监督与评估机制等,但也面临着监管主体单一、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标准滞后等困境与阻碍。
1.监管力量不足
目前,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监管工作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况,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源和财政投入不足,专业技术能力缺乏两个方面。第一,人力资源和财政投入不足。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技术专家、教育专家以及平台的管理人员都是保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石,然而,当前的人力资源供给不足以满足监管工作的需求。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购置和维护先进的技术设备来支持平台的搭建、运行以及监管相关培训和研究工作的开展等,但目前在财政投入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第二,专业技术能力缺乏。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工作需要监管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这既包括对用户的深层次数据分析与挖掘能力[5],也包括对平台技术和数据安全的了解和评估能力。
2.监管主体单一
监管主体在社会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智慧教育平台陷入了监管主体单一的困境,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集中、缺乏跨部门合作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方面。第一,监管主体集中。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主体主要为教育部、教育部网信办以及各地方教育局等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即政府在监管地位、监管力量、监管过程中占据绝对优势[6]。有限的监管主体无法全面监控和评估平台的内容和教学质量。第二,缺乏跨部门合作机制。监管主体集中的衍生问题便是跨部门合作机制的匮乏。由于教育部门的“大包大揽”,其他部门难以明确自身的分工和责任划分,普遍存在监管懈怠、效率低下等问题。第三, 缺乏社会力量的参与。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监管主要由政府机构负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管的效力。政府部门的监管人员缺乏对教育行业的深入了解,无法及时识别和解决平台存在的问题。此外,政府机关的管理方式与快速发展的科技行业不完全契合,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的情况。没有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难以发挥。
3.监管标准滞后
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标准往往滞后于技术的更迭。当前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监管标准相对滞后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为数据安全监管标准滞后和平台审核标准滞后。第一,数据安全监管标准滞后。智慧教育平台所涉及的数据种类繁多、数量庞大,这些数据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隐私权益。同时,智慧教育平台面临着来自内外部数据安全的双重威胁,内部威胁包括个别员工的行为不端、数据管理不善等问题,而外部威胁则涉及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问题。目前我国智慧教育平台在数据安全监管方面的标准并不统一,且相对薄弱,缺乏对数据处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的全面监管,这使得智慧教育平台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第二 ,平台审核标准滞后。平台审核标准作为维系教育资源和用户的桥梁,需要不断检查和修复,以确保它的稳定和安全。若审核标准滞后于技术发展,便可能无法支撑起教育资源的顺畅传递,限制了学生获取优质教育的机会,从而导致低质量教育资源、不实宣传和虚假内容、数据安全漏洞以及无效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等问题。
三、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1.美国经验借鉴
美国IBM公司2008年发布“智慧地球”战略之后,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智慧教育研究与应用的浪潮。在智慧教育平台监管方面,美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监管链条”来保障智慧教育平台的正常运行。首先,美国各州政府制定了智慧教育平台的“事前”监管机制,既包括严格的智慧教育平台的注册和准入制度,还包括确保公平竞争和保护用户权益的平台竞争规则等。其次,美国制定了智慧教育平台的“事中”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平台教学内容以及是否尽到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的监管审查。在美国,智慧教育平台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主要由两个主管机构进行监管和规定:美国教育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教育部制定的《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简称FERPA)将个人可识别信息界定为“可识别出学生个体的资料”[7],并同时规定了该资料的保护要求。最后,美国制定了智慧教育平台的“事后”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一个多层次、综合性的评估系统,对平台的运营状况、教学质量以及学生满意度等进行定期评估。
美国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链条”较为完整,从“事前”准入到“事中”审查再到“事后”评估,既能确保智慧教育平台的合规性和质量,又妥善保护用户的数据隐私和安全,还能推动平台的运营和服务质量提升,这为我国构建完整的、系统性的智慧教育平台监管机制提供了范式经验。
2.欧盟经验借鉴
首先,设立数据保护官(DPO)负责监督数据保护事务。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将DPO界定为个人数据安全保护的关键参与者。DPO掌握个人数据在智慧教育平台上的使用和处理规则,制定和编写智慧教育平台的数据保护政策、流程以及隐私声明。其次,培养未来数字人才。大规模培养数字化人才以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这已成为欧盟及各成员国在教育数字化转型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欧盟教育数字化转型的一大重要特征。为了更好应对后疫情时代的教育及构建教育新形态,欧盟于2020年9月底发布了《数字教育行动计划2021—2027》,提出欧洲公民提高数字技能的目标举措[8]。最后,动员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数字人才与数字能力培养。2016年12月,欧盟发起成立了“数字技能与就业联盟”,该联盟由政府机构、教育机构、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利益相关方组成,提供了更多数字技能培训机会,促进了数字化就业机会的提供和人才的匹配。
欧盟对于教育数字化转型时期专业型技术人才培养的策略值得我国借鉴,不论是提高数字技能,还是跨部门合作培养未来数字教育人才,都充分印证了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从而更好地实现平台运营。
3.新加坡经验借鉴
2006年6月,新加坡信息通讯发展管理局(IDA)与新加坡教育部联合发起了“智慧国2015”(Intelligent Nation 2015,简称iN2015计划)项目。智慧教育是iN2015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加坡教育部制定了包括技术标准和评估标准等方面在内的监管标准和指南,规定了平台所需遵循的规范与要求。首先,技术标准具有灵活性。新加坡教育部鼓励学校和教育机构根据教学目标、学生需求和资源选择包括云计算、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在内的多元技术方案来实现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以提供智能化和个性化的教育服务。Singapore Student Learning Space(SSLS)、NTU Online Learning和Ngee Ann Polytechnic eLeap等是利用云计算技术的平台,而Singapore Education Analytics (SEA)和Singapore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IT)则是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典型。其次,评估标准具有动态性。一方面,监管机构授权平台自主评估。监管机构鼓励各平台主动开展评估工作,各平台根据自身特点和监管标准,自由选择评估时间、方式和内容,自行识别并解决潜在问题,参考监管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和改进。监管机构在自主评估过程中提供支持和指导,帮助平台理解监管标准,并提供模板、工具和示范案例,使平台在评估中更好地理解监管标准,确保自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采用风险导向的监管方法。新加坡监管机构评估和管理智慧教育平台的数据隐私风险,并根据风险变化调整监管策略,以此确保数据安全。
新加坡iN2015计划中针对智慧教育的多样化的技术解决方案、开放式数据标准,以及平台能自行评估数据隐私和安全控制措施的监管标准和指南值得我国借鉴。
四、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