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教学中的“负能量”破解*

作者: 潘海东

摘要:法律与生活的教学,离不开课程资源的拓展,比如引用名人名言、呈现法律条文、运用典型案例等。 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一些“负能量”。教学中,要消除课程资源中存在的“负面因子”,改变认知偏差导致的“负面认知”,防止共情反应引发的“负面情绪”,避免不当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思想政治;法律与生活;负能量

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的教学,离不开课程资源的拓展,比如引用名人名言、呈现法律条文、运用典型案例等。 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一些“负能量”。这些“负能量”如果被忽视,会影响学生法治意识的形塑,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令教学的效益大打折扣。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努力破解这些“负能量”。

一、 消除课程资源中存在的“负面因子”

每个硬币都有相反的两面,法律也是如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订立的未经其监护人追认的民事合同无效。从一方面看,这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另一方面看,这一规定缺少对未成年人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惩罚。教学中,有学生就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是对未成年人的“溺爱”,甚至是“纵容”;也有学生认为这是法律的“漏洞”,容易误导未成年人以身试法。又如,民法典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而非婚生子女就包括因婚外情而生的子女。 教学中,有学生就提出质疑,认为这是法律对婚外情的“保护”。

对于这些法律课程资源中存在的“负面因子”,我们除了要在教学设计时潜心研究、全面审视,还要在教学中引导学生深入地辩证分析。如对于上面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必须厘清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保护与婚外情女子的不保护是不矛盾的。辩证地看,法律是非分明、区别对待,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非婚生子女不是责任方,不应由他们承担“恶果”;“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不利于社会和谐,于理于法都不容,所以法律并不保护“第三者”,不能认为法律鼓励婚外情。通过正反对比,学生很容易看到“第三者”有可能落个“人财两空”的下场,这样就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消除这些“负面因子”,既有利于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也有利于学生明辨是非,正确地理解法律,增强对法律的信仰。

二、 改变认知偏差导致的“负面认知”

高中阶段,学生的三观尚未成熟,容易受不良言论的影响,形成“负面认知”。对于这些“负面认知”,如果不“以正视听”,很可能动摇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很难真正做到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

比如,国家对女职工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等等。

教学中,有学生竟然提出质疑,认为这是歧视女性和未成年人,因为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令人啼笑皆非。

对于这些“异端邪说”,一是态度上不能“一笑而过”,如果这些认知偏差得不到矫正,他们会进一步被推向“反面”;二是策略上要坚持正确导向,耐心疏导。据了解,这位学生受一些女权思想影响,平时就喜欢发表一些“女权”言论。女权思想对于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但不能过度解读。教师可强调,法律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上将不同年龄和不同性别的劳动者加以区别对待,恰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不应理解为歧视。从中我们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感受到国家对劳动者的真正关怀。法律是具有普适性的,实施中很难兼顾到特殊个体和特殊情况,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所以“普遍性的禁止”才更有可行性,才能真正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对于“负面认知”及时“拨乱反正”,有利于防止学生对法律的“误会”越陷越深,进而能够增进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

三、 防止共情反应引发的“负面情绪”

通过案例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合作探究,能激发学生学法的兴趣,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所谓“无巧不成书”,法律案例多来自生活,难免会有一些案例与学生的生活境遇相似。一旦出现这样的状况,很可能对学生形成刺激,引发他们的“负面情绪”,有时还可能诱发难以预料的后果。

比如,教学“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这一内容,我引用“校园霸凌”的案例时,一位女生突然哭着跑了出去。原来,她遭遇霸凌后,因不想事态扩大,采取了息事宁人的做法。结果施害方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到处散布她的谣言。课堂上引用的案例使她产生共情反应,从而情绪失控。

这就提示我们,教学除了要全面掌握学情外,案例的使用也要讲究策略,尽量不用那些会使学生触景生情的案例。如果必须要用,也要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一是要将相关人名隐去,如用“张某”或“张甲”这样的代称。二是对于一些发生在本地的案例可省去具体地点(单位),以免学生对号入座。三是在上课的时候尽量不要提问与案例相关的学生,而且要适时关注学生的情绪。如果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跟进处理,课下要找学生个别谈话,了解情况并做好善后。对于这位学生,我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学校对施害学生进行了严厉批评和校纪处罚,对受害学生进行了心理疏导和维权教育。法律教学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不能停留在刻板的法律条文宣传层面。我们应当努力为法律课堂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使法律教学充满温情和智慧,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温度。

四、 避免不当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生活中,经常有人物或者事件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引发广泛讨论。我们在教学中,也往往喜欢将其引入课堂。容易忽略的是,法律案例一般都是反面的事例,比如电信诈骗、为继承财产而骗婚或杀害被继承人、职业打假人为获得赔偿而恶意“碰瓷”等。这些不当行为很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产生“犯罪示范效应”。这种“负面影响”会削弱学生对社会的信任感,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到他们对社会和他人的态度。长此以往,这种消极的社会认知无疑会阻碍他们形成积极、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比如,在教学“继承”这一内容中,我遇到了一个引人深思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被继承人为逃避债务,临终前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其他亲人。当债权人向继承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时,由于继承人并没有遗产可继承,仅有债务需承担,他因此选择放弃继承以规避清偿的责任。面对这一案例,部分学生的反应令人意外,他们居然觉得被继承人的做法颇为机智,值得学习。

在当代社会,合法的借贷是一种基于信用的日常行为,它不仅有助于资金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还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而本案例正是对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双重考验。通过它,我们可以深刻理解到,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道德观念的重要途径。

为此,在案例分析中我们要坚持正确的主流价值导向,分清是非曲直,明确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必须强调违法犯罪分子在社会成员中占少数,我们不能因个别案例而对社会整体产生偏见。同时,可适当引入一些正面的事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渗透其中。比如,我们可借教材中“小潘主动清偿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债务”的案例,来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尽管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父债子还”,但这种主动承担债务的行为,却体现了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值得推崇。因此,在法律与生活教学过程中,我们不能只注重法律的规范作用,而忽视了道德的教化力量。我们应将德与法结合起来,让学生以德去守法,以法去养德。

总之,在法律与生活教学中,我们要树立辩证的课程意识,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第一原则。对于教学中的“负能量”,我们应有勇气正视其存在,更要有智慧去巧妙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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