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价值意蕴、建构逻辑和实践路径

作者: 马丹 梁高阳 杨秋月

摘 要 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是指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在相互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合意与共识。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构建新的教育社会契约”,重申教育的共同利益性质,强调契约精神在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社会契约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国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应当对照国际标准,在强调契约精神、明晰产教融合公共利益、关注产教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上,借鉴社会契约建构框架,完善法律体系、共建资源共享平台、补充关系契约、创新制度体系,构建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从而促进产教融合纵深发展,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

关键词 新教育社会契约;产教融合;技术技能人才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5)01-0042-07

产教融合是深化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的战略安排及逻辑主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近年来,我国产教融合已深入到组织层面,构建了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新型组织。但各地产教融合进展不一、实践效果不理想、绩效低下等情况仍然存在,面临难以跨越的组织障碍和运行困境[1]。“契约”可有效解决跨组织合作中各主体利益纠纷、共性不强等复杂性问题。202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共同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一种新的教育社会契约》(以下简称《教育社会契约》),从教育学领域切入,重申“教育是一种共同利益”,号召让教育“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契约”。《教育社会契约》所确立的基调或成为全球教育治理的基本方针和共性法则,也将对我国产教融合契约的完善和发展产生重要指导作用。据此,本研究将“产教融合的新教育社会契约”定义为产教融合跨界成员之间为谋求和保全共同利益经合作一致达成的某种默会协议或共性规则,并基于教育社会契约的核心思想对构建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价值意蕴进行深度剖析,探索产教融合纵深发展的应然路径。

一、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价值意蕴

《教育社会契约》提出,“教育可以视为一种社会契约——一种社会成员间为了共享的利益而合作达成的默示协议”。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不同于政治和经济社会契约,它源于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的融合,具有公共价值的共享愿景,带有浓厚的公益性和人文主义色彩,需围绕合作、团结和协作等原则进行组织[2],呈现出益于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与协同合作的多维价值表征。有效发挥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理念的引领作用,对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教融合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系结构重塑:稳固产教融合多元主体利益合作网络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本质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重构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组织关系[3]。产教融合过程中异质性主体间所构建的利益合作网络中的联结关系相对于市场体制下的合作关系具有一定优势。然而,囿于多元主体的跨界属性及异质性特征,易出现双方在契约合作过程中以隐瞒甚至欺骗等手段制造信息差的现象,内部利益合作关系陷入浅表化。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则可通过提供强有力的内部联结动力,同化契约合作中的行动差异性,化解利益纠纷矛盾,稳固产教融合多元主体利益合作网络。

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指出,由于信息遮蔽或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交易双方既会因“隐蔽信息”导致“逆向选择”,亦会因“隐蔽行为”造成“道德风险”[4],进而阻碍各主体在利益网络中的合作,也给产教融合的深入推进带来了较大挑战。而新教育社会契约则从意识形态领域为产教融合契约高质量达成提供了核心思想,也为其过往契约签订存在问题的解决指明了行进方向。质之而言,产教融合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市场上充斥着许多低端的合作企业和项目,道德风险问题则表现为契约签订后一方采取投机行为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5],极大阻碍了产教融合多元主体利益合作网络的有效构建。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赋予教育“公共事业”的时代特征,呼吁产教双主体的共建共享,坚持“互惠互利”理念以降低学校与企业之间存在“隐蔽信息”“隐蔽行动”的几率,缓解原有契约自身矛盾。具体而言,校企双方增强信息共享意识,在不危及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均公开真实信息,提供真实的生产实践环境和人力资源资料,使得参与者能够按需寻求利益合作伙伴,达成双赢的合作协议。共享理念可以极大提高校企契约签订前的信息透明度,增强契约效力,有效规避逆向选择风险,进而增固产教融合多元主体利益合作网络。同时,执行过程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强化信息同步理念,将学校的育人目标要求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协同,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承担师资培养责任,将校企合作参与主体的行为划归统一,规避道德风险,真正实现产教融合多元主体间的互惠互利。

(二)优质资源缔结:助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撑载体搭建

面对新工业革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已成常态,推动了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深刻变革[6]。这就要求对技术技能人才“跨界培养”的重新审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开展不能忽视载体的重要性。然而,由于产教融合过程中各主体间的动力不足导致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对于区域经济发展背景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支撑力不足。产教融合教育社会契约则可促进跨界主体达成优质资源交互流动的共识,以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撑载体的搭建。

产教融合是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相互交融形成的有机整体,是生产与教学相互交叉创造的人才培养模式[7]。产教双主体需在尊重契约共识的基础上共同努力,以实现合作共赢,故产教双主体需以契约共识为基准协同发展,以保障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对于新形势下技术技能人才规格的支撑度。但目前产教融合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人才培养与产业转型发展需求之间不匹配的现象,阻碍了协同育人目标的达成[8]。部分产教融合主体偏向以经济收益高的项目为最终目标,导致各主体对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新载体搭建的参与积极性不足,优质资源交互错位。2022年,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教育变革峰会”上提出,要以新的教育社会契约为出发点,重新思考21世纪教育的目的和内容[9]。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给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及新型载体的搭建提供了更多新保障和新路径,为新时代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提质赋能。2019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擘画了“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每年向社会输送数以千万计的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的宏伟蓝图,聚焦人才培养目标,为建设技能型社会提供优质人力资源。产教融合教育社会契约营造了协同育人的社会环境,契约理念在教育学领域的应用促进了协同知识观的传播,此前我国已同全球近40个国家共同筹建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联盟,扎实推进全球发展倡议;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诞生为协同育人提供了更具体的引导,加强产业与产业之间专业化的链接,集中产业链上的优质资源进行人才培养与产业转型,推动产教融合育人模式的改革创新;产教融合型企业、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共同体等载体将在契约的规范下将生产活动与教育活动融为一体,成为产教双主体共同行动的育人实践基地;产教联盟、行业协会等联合载体通过契约结盟共同行动,在办学机制创新以及经济结构转型方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因此,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契合协同育人的历史基础,能够为新时代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供重要支撑。

(三)异质理念弥合:驱动产教融合共生发展生态环境构建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异质性主体间进行深度联动,实现协同共生的底线逻辑。教育生态环境是对职业教育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起制约调控作用的多元环境体系[10]。依据生态系统理论可知,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在产教融合深度发展过程中嵌套于相互影响的一系列环境系统中,呈现主体多元化且异质性特征。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可寻求异质性主体间的“最大公约数”,促进构建起协同共生的产教融合发展生态环境。

一是构建有利于多元主体合作的积极激励环境。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对合格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推动产教融合激励机制的优化。通过政府引领的契约规定使得激励措施更具信服力,不同类型的企业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单一的激励政策只对某一类企业发挥作用,无法形成产教协同合力。组合式激励改变了单一激励吸引力不足的局面,将“信用”作为明文规定的激励条约纳入契约中,产生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双重驱动,激发产教融合活力。二是构建有利于多元主体合作的规范性制度环境。2022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联合办学者应当签订协议”“委托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凸显契约在教育实践中的重要性。通过法律规定的契约协议使得产教协同的教育活动更具规范性,产教融合作为校企合作纵深发展的产物,蕴含了“相融共生”“共商共建”的契约内核。尤其是联合进行生产教育活动时,需要更严谨更详细的合作协议作为各方权益划分的支撑,有效减少合作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矛盾。由此,在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理念的推动下,构建起由激励环境与制度环境交互的产教融合协同共生发展生态环境。

二、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建构逻辑

建构逻辑是指为实现事物或系统特有功能,在组成结构的设计和搭建时需坚持的基本思想、原则、理念、规律、目标、要求等[11]。产教融合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从利益共同体向命运共同体转变。构建产教融合内部各主体的行动逻辑,能够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合力推动“产”与“教”的深度融合,实现“以产助教、以教促产、产教融合”的和谐共生。

(一)前提条件:明确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精神实质

契约精神是契约人主动遵守约定和规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思想观念。契约精神中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权责意识使得订约主体在契约内容的公平性和契约履行的确定性上更有保障[12]。产教融合涵盖从宏观到微观,建设产业和教育等多个组织系统,参与方包括政府、企业、员工、学校、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者。因此,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以实现共同利益为核心,彰显出以明确新教育社会契约精神为前提条件的特征,并以其合法性和权威性规范着利益相关者各方面的行为准则,使各利益相关者相互约束,产教融合项目得以按预期轨道进行,有效降低合作风险,提高合作效益。

对契约精神的尊重是达成合作共识的前提,这种意识体现在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之中并且贯穿于整个教育活动。首先,诚信意识是产教融合各主体达成合作的前提,在契约达成的各个环节都能起到重要作用,签订前保证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签订后确保按约履行,以个人诚信带动行业诚信,形成社会诚信的良好风尚。其次,规则意识使得契约内容在选择和表达上更加规范,符合产教融合的行业标准和育人要求。最后,权责意识明确订约者的权利界限和利益边界,在契约发挥平衡各方利益作用时,协助订约者履行己方责任,尊重对方权益。通过契约的法定强制性以及道德约束力确保契约主体协定的规划得到实施、义务完整履行、权利不受侵犯,使得产教融合中的各利益相关者可以有效避免违约风险、减少争议,增强契约的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核心要素:厘清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利益边界

根据米切尔等人提出的合法性、紧迫性和影响力三个等级的评分法则,产教融合利益相关者分为不同的层级,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权威型利益相关者(政府部门)、核心利益相关者(学校和企业)、紧密利益相关者(行业协会)、边缘利益相关者(家长等)[13]。政府作为权威型利益相关者,负责颁布政策法规并监督施行,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学校和企业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学校侧重于实现育人目标,而企业则主要寻求经济效益;产教融合共同体、职业教育联盟、产业学院等为了集中优势力量助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而形成的集团性组织,则致力于整个产教融合生态的平衡发展;家长以及其他社会边缘利益相关者,其情感期望以及社会舆论都间接制约着产教融合的可持续发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产教融合的多元主体往往会优先关注自身的核心利益,导致整体投入动力不足,进而影响产教融合项目的可持续推进。

《教育的未来》提出,推动“缔结新的教育社会契约”的关键在于“社会成员间为共享的利益而合作”,这就要求利益相关者在契约中明确各方利益,同时提炼出共同利益,从而达成利益最大公约数。产教融合教育社会契约的主要优势之一便体现在具有整合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优质资源,具有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天然禀赋。因此,公共利益的提炼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关注公益影响,才能赋能产教融合内部秩序规范发展。宏观上,通过契约达成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在权责分配、利益共享、资源供给等方面的共识;中观上,在具体的融合过程中,明确主体间的共同目标,遵守合作秩序,推进公共利益的达成;微观上,不仅要关注学生专业知识,也要兼顾学生人文素养、道德水准、法律常识等综合素质,确保课程内容的全面性。因此,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公共利益”是在各利益相关者差异目标之中寻求共性,借以强有力的契约支撑来平衡和调节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分配和责任分担,通过经济目标与人才培养目标的重叠,找到目标博弈的平衡点,实现产教融合均衡持续的合作与发展。

(三)实践要求:构建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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