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教育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发展之路
作者: 祁占勇 鄂晓倩摘 要 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是中国式各级各类教育现代化,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与技能型社会的基础工程。因此,当务之急是在中国式教育现代化背景下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高度适应性、深度融合性、教培并重性、横向融通性、纵向贯通性的统一。在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高度适应性是其发展逻辑,深度融合性是其育人逻辑,教培并重性是其办学逻辑,横向融通性是其类型逻辑,纵向贯通性是其层次逻辑,五个方面共同保障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 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技能型社会;全民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01-0006-08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组成部分,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坚实智力支撑,需要以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保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人民为根本目标,以优先发展为根本方法,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扎根中国大地为根本路径,以共建共治共享为根本方式,以高质量教师队伍为根本依靠[1]。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本质是全体人民的现代化,即现代教育要素在全体人民身上不断发展、不断满足、不断平衡、不断加强、不断提升的全生命周期过程[2]。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是中国式各级各类教育的现代化,从学前教育到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再到研究生教育,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再到终身教育[3]。
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当务之急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高度适应性、深度融合性、教培并重性、横向融通性、纵向贯通性的统一。
一、高度适应性: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逻辑
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简称“十四五规划”)提出,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4];2022年5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职业教育的适应性是指职业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从而高质量地服务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并在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环境的互适中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特性与能力,其是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代中国式教育现代化背景下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最本质的发展逻辑。职业教育从原始社会的子承父业开始,经历了以传统学徒制为主要传授方式的有实无名的职业教育实践和19世纪60年代为服务军事、经济等而学习技艺的实业教育,到21世纪形成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其发展历程从未脱离社会经济、产业以及人的发展而单独存在,与这些社会因素的契合始终是职业教育的关注点和着力点,同时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抓手。
(一)提升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面向社会大环境的适应能力
一方面,职业教育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更加紧密,实现职业教育适应高新产业、适应高质量就业以及适应创新创业的目标。职业教育应时刻紧跟社会产业转型升级,积极适应新发展格局带来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变化,培养既能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提供中高端服务,又能完成科研成果实际转化的人才,高质量地服务经济发展。在此过程中,职业教育必须实现校企深度合作,通过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与社会企业共同助力人才培养,合作洞察社会产业发展动向,结合学生个人发展需求,动态创新专业设置,实现社会的产业、学校的专业、学生的就业和学业“三主体四方面”的共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命脉紧紧相融,与共同富裕福祉紧紧相连[5]。另一方面,积极更新职业教育观,营造职教兴国、技能型社会的浓厚氛围,这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家长、学生等社会多方主体共同发力。政府改革人才评价体系、颁布相关政策,从宏观层面最大限度地为职业教育提供有利的发展空间,引导社会树立“大职业教育观”;行业企业应在保障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与学校教育合作,同职业培训沟通,实现产教、产培融合,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可持续的畅通发展路径;学校应该提供类型多样、特色鲜明的教育资源,扩大学生选择性;家长和学生应充分挖掘自身优势,寻找擅长专业和职业,逐渐树立“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的新教育观念。
(二)增强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面向自身的适应能力
首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双师型”强调教师师范性、职业性和专业性的统一,教师既要有教育教学的能力,又要有相关的职业经历,还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通过“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认定、选拔、留用制度等,培养和吸引大量优秀师资,突出职业性的育人方式,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其次,学校教育教学要强调培养学生的学会学习和可迁移能力。《OECD学习框架2030》提出,“创造新价值、承担责任、应对压力与困境是未来教育的核心发展目标”[6]。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在教育教学中不仅要重视技术技能教育,还要重视学生的未来发展,强调可迁移能力的习得,实现技术技能与知识融合、与可迁移能力联系,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最后,积极探索地方特色发展模式,提供高质量发展区域范例。如广东省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从培养模式、管理机制、评价机制、理论成果创新四方面为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发展提供了“东莞范例”[7];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从职业教育与产业、企业、市场、城市等的双向对接中打造出了中国特色双元制教育的“太仓样板”[8],借鉴典型范例的成功之处,探索各地区本土特色,形成自己的独特优势。
(三)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匹配,充盈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一方面,法律制度间的高度适应是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适应性的基本保障和重要体现,需要加强《职业教育法》与外部其他法律的衔接、互通。如《劳动法》《公司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就业促进法》《公务员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不能出现彼此矛盾或法律盲区,从而导致某些法律条款无法执行的尴尬。要在不同维度、不同法律制度间架起关于职业教育的“立交桥”,从多角度出发充分考虑职业教育学习者是社会中的学习公民、经济产业中的劳动者以及学校教育中的学生等多种差异化的身份,将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同《职业教育法》进行统筹、衔接,确保职业教育领域的各方主体利益诉求畅通,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另一方面,在与外部相关法律衔接沟通的基础上,也需要推动职业教育法律一揽子制定计划。推动制定《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职业教育质量保证法》《职业资格法》《终身教育法》《继续教育法》等法律,不断完善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法律保障,使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与时俱进。
二、深度融合性: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育人逻辑
职业教育是“跨界教育”,它既是面向人人的终身教育,又是面向社会的就业教育,正是这些特殊的教育属性要求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必须具有深度融合性。深度融合性不仅要考虑教育属性的融合,更重要的是育人方式的融合,即将“产”和“教”深度融合,这是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育人逻辑的有效实施路径,也是付诸实践的载体和平台。通常来讲,产教融合是指专业与产业对接、学校与企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9],而其实际的衍生效应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10]。“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指示[11]。20世纪50年代“半工半读”的学校教育制度与劳动制度,与21世纪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制度一脉相承[12]。实践证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最基本的育人逻辑。“产”和“教”的深度融合能最大限度发挥学校和企业共同育人的主体作用,有效解决教育中“培养什么样的人、为谁培养人、怎么培养人”的问题,同时也能解决企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选、育、用、留”问题。因此,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育人逻辑需要重点关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深度,着力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制度保障,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质量评价、教师培养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过程。
(一)给予深度参与产教融合企业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与经济奖励
国家应建立健全激励制度,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且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全国各地区相关部门应从经济层面对一系列带头示范企业提供鼓励性的奖励措施,增强职业教育对企业的吸引力,有效解决校企合作的校“热”企“冷”问题。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全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差异化的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金融支持、税收减免等政策,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提出优先考虑将校企合作企业参与的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河北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山东省鼓励企业投资捐赠职业教育,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13],这些金融、财政、税收等经济性支持政策涉及人力资源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为企业带来方方面面的优惠条件,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实质性利益,大大提高了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
(二)建构校企联合招生模式,加强工学结合方式的学徒培养
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同时明确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企业和职业学校联合招生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措施,双方在招生标准、育人模式、培养方向、课程建构、资源开发、市场就业等方面都要深度参与、共同完成,以不同的校企合作形式开展,如厂中校、校中厂、订单班、校企共建二级学院、产教联盟(职教集团)、现代学徒制等[14],其中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把其作为提高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提升劳动力素质、促进终身学习的主要手段,在企业按规定比例设立现场工程师学徒岗位,不仅让企业学徒掌握岗位知识、获得职业能力和素质,也让企业和学校共同招收的学生深入参与,使其具有双重身份,即企业职工身份和职业教育学习者身份并重,高效地将理论与实践、学业和就业结合起来。同时,在进行合作培养学徒过程中要求企业、学校和学生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学徒参照企业实习职工享受的相关待遇,政府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也应进行补贴,这有利于打破企业深入参与现代学徒制的顾虑,深化产教融合。
(三)明确校企合作活动收入的灵活分配制度
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将开展校企合作等活动取得收入中的一定比例当作绩效工资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职业学校可以以实训、实习为目的,将学生在校习得的理论知识直接投入到真实的实践场景中,进而举办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同时也可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打通在学校进行“学习—实习—就业”的通道,在此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可以用来改善办学条件,也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目前,我国海南省三亚市的部分酒店管理学校采取此类方式进行校企合作,学生在学校对外营业的酒店实习甚至就业,酒店管理人员包括行业专家、专业教师、专业学生等,客源既有因学校事务需要住宿的人员,又有市场上对其酒店满意的顾客,这类酒店的利润一部分用于酒店的日常开销,一部分按一定比例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等,这种模式不仅促进了学生学习成果和校企合作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相关专业服务,承担了学校应有的教育责任和企业应有的社会服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