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正义视角下职业教育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及路径

作者: 李政 胡刚

摘 要 教育正义具备理想和实践两个维度,理想维度的教育正义是一种实现公平的正义,实践维度的教育正义是通过制度变革来进行教育补偿、消除看得见的不正义及提升消除不正义的能力,体现了制度变革与行动能力提升的一致性。基于教育正义,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职业教育可以发挥其促进弱势群体人力资本水平提升、弱势群体创富能力提升及弱势群体价值理念及精神面貌重塑等作用。因此,职业教育在助力共同富裕实践中,应按照教育正义的要求,构建职业教育全民化、普惠化、终身化、多样化、技能化、公共产品化等理念,从行业办学、纵横融通体系、五年一贯制办学模式、入学模式、县域职教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

关键词 教育正义;共同富裕;职业教育;农业农村;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01-0040-07

共同富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主要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将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时也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原则之一。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教育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不仅办学模式、办学类型多样,而且在县域范围内广泛覆盖,与弱势群体的距离较近。我国职业教育在办学布局及模式上的优势,对于提升社会弱势群体的技术技能水平具有核心支撑作用,能够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技能及能力支持。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提升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是重中之重。如何更好地以教育正义的理念指导职业教育改革,为其助力共同富裕提供支撑,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及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教育正义的基本维度

(一)理想上的维度:作为理念的教育正义

自人类社会出现后,正义一直是人们的理想追求。教育正义是人们对教育领域绝对正义的理想追求。教育作为个体全面发展和技能提升的手段,是个体人力资本水平积累的主要方式,教育正义关乎每个个体的利益,因此也就成为了社会正义的主要内容。甚至可以说,教育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根本内容,更是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的主要手段。教育正义作为一种理念,不仅是人们理想的实现和价值的追求,更是制度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看,教育正义就是教育制度正义,即通过教育制度的完善和构建来保障每个个体在享有教育权利、机会和资源上的公平。

但是,教育公平与教育正义两者又存在差别。前者是指在教育制度体系下,依照相关的规则、原则或法律规范对教育机会进行合理的分配[1]。教育公平作为分配的过程,其是建立在现实中不存在的“纯粹理想”的前提基础上,即教育公平只受教育因素的影响,不会受到非教育因素的影响。这无疑是一种理想状态,因为教育公平不可能不受到非教育因素的影响,不仅如此,在很多时候,非教育因素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例如,每个人对自己的家庭、种族、肤色、智力、民族等众多非教育因素是无法选择的,正因为这种天生的既定性因素,对个体所能够获得的教育机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显然,教育公平无法解决那些影响个体教育机会的先天性“不平等”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机会和资源分配差距问题。但是,人作为社会的生物和法律的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其所享有的教育资源和机会也应当是平等的。要实现这种“应当”的平等,就必须通过教育正义来进行调节。教育正义是对教育不公平问题的矫正,是促进个体享有平等教育机会和资源的一种正义。

从这个角度看,教育正义是一种公平的正义,体现了教育资源、权利和机会的公平。教育正义是对教育不公平现象的纠正,旨在改变个体无法改变的先天性、既定性和自我无法选择的不平等,通过指导、调节和改变教育制度,尽量排除这些先天性、既定性和无法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来实现个体教育权利和机会的公平。因此,教育制度是否正义,不是看其是否促进了社会大多数人教育机会和权利的发展,而是要看其是否以弱势群体获得公平的教育权利和机会为出发点。正义的教育制度是通过相关规则、机制、规范来改变个体受到先天性、既定性等因素影响而使自身处于不利处境的制度体系,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可以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教育机会和资源享有上的差距。如果某种教育制度因为某些原因而无法避免不公平,那么,其如果是最大限度为先天“最不利的人”谋取利益,也可认为其制度安排具有正义性。

(二)现实中的维度:作为实践的教育正义

实践中的教育正义,是对正义教育制度的一种践行,即通过具体的行动、方式来推进正义教育制度的实现。

第一,教育补偿机制。补偿的对象是那些受到先天性、既定性等因素影响的群体,通过补偿机制来实现结果的公平,是一种结果正义。从这个角度而言,教育补偿是实现教育正义的核心机制。罗尔斯曾指出,个体能否获得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平等机会,不是由其社会地位、阶级地位所决定的,学校教育体系的制度设计就应该致力于填补这些因素造成的鸿沟[2]。教育补偿意味着任何个体因先天的、经济性的、社会性的弱势地位,都能够通过相应的教育制度得到机会和资源补偿。教育补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阻断不公平、不平等所造成的代际传递,保障弱势个体不因各种非教育因素而在教育资源和机会的获得中遭到歧视。在技能社会和知识社会中,教育对个体的影响比在农业社会中更大,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教育甚至能够决定个体的阶层和社会地位的流动。个体通过接受教育来提升自身的人力资本水平和创造财富的能力,就可以更好地促进其社会流动,从而避免阶层固化。由此而言,教育补偿本质上是一种重塑社会结构的机制。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只有通过教育补偿才能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机会,才能实现其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和社会流动能力的提升。

教育正义作为一种分配正义,对教育资源、机会的公平和平等分配是其核心要求。实践中,教育机会平等、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就是一种分配正义的体现。但需注意的是,教育领域的分配正义不同于经济和社会领域,因为很多的教育权利或资格是无法进行公平和平均分配的,如文化认同、荣誉获得等,这些需要的是确认或尊重。换言之,教育领域的分配正义,不仅要关注机会和资源配置的公平和平等,还要关注那些不适合进行分配的内容。沃尔泽认为,教育领域的分配正义是特殊的分配正义,即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必须按照特殊公共产品的要求来进行分配或确认[3]。从这个角度而言,通过教育机会、资源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作用远远高于物质或经济分配上的补偿。教育补偿能够提升个体的内生发展能力,经济领域的补偿可以解决短期问题,能够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但无法解决教育资源和机会不公平所带来的潜在收入差距问题。由此,从长远角度看,我国应继续发挥教育补偿制度的作用,关注弱势群体教育机会和资源分配公平问题,从而解决未来的经济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消除能够看得见的教育领域各种非正义现象。在现实中,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改革,如果要想准确界定教育正义的框架或概念是困难的,但政府、市场或社会等主体可以通过相关的制度改革消除那些人们看得见的各种教育领域的不正义现象或问题。社会大众虽然可能不清楚教育正义的内涵,但可以感受到哪些是正义的,哪些是不正义的。如城乡教育差距、区域教育差距等是教育机会和资源分配的巨大差距,这就使得同一个体在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能够享受到不同质量或内容的教育服务,也会使得某些群体甚至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教育公共服务。在城镇地区特别是大城市,政府提供的基本教育服务较为充足,个体能够选择或享受到的教育服务也就比较充足;而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政府提供的基本教育服务往往供给不足,民众所能享受到的教育服务就较少,甚至没有进行选择的可能性。无疑,这就是一种可以看得见的教育领域不正义现象。在现实中,政府、市场或社会等主体可以通过努力来消除这种看得见的不正义问题。消除的方式可以通过非教育的制度来进行改变,也可以通过教育的形式来改变。虽然社会不正义和教育不正义在实践中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教育制度和社会中的其他制度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社会中的很多不正义现象是由教育非正义所导致的。由此,社会大众希望通过教育正义的实践来消除那些看得见的不公平,进而实现教育公平。

第三,提升个体消除教育不正义的行动能力。个体的行动能力或内生发展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其获得经济收益的能力。个体行动能力的高低与其所接受的教育水平及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多寡有直接关系。社会弱势群体之所以是弱势群体,并不完全是先天性、既定性条件所决定的,也是其自身行动能力受限的体现。社会弱势群体之所以经济收入不高,主要就是因为缺少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对于个体而言,行动能力不仅是能力低下,也是观念落后的体现。很多弱势个体面对经济上的贫困,不会去寻求主动改变经济贫困的机会,甚至存在“得过且过”的混日子观念。观念上的落后通常是因缺少教育所导致的,换言之,弱势个体的行动能力不足和精神贫困的根源都是因缺少教育机会所引起的。由此,教育正义需要发挥其作用,通过制度安排为弱势群体争取更多的教育机会和资源,以更好地提升其行动能力。一旦弱势群体提升了自己的行动能力,就能够以自身的行动来助推教育领域非正义现象的消除。从这个角度看,于个体而言,教育正义是提升其行动能力、扭转落后观念、增加经济收入的重要路径;于社会而言,教育正义能够整体上提升了各类社会群体的行动能力,从而能够避免群体性贫困的代际传递,是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的主要路径。

二、教育正义视角下职业教育在助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个体人力资本水平的积累、财富创造能力的提升等均与教育发展水平及个体受教育程度有直接关系。教育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也关系到共同富裕的推进速度。我国的共同富裕是超大规模人口的共同富裕,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同时,我国的共同富裕还受到城乡、区域和贫富差距的巨大影响。更重要的是,我国人口规模优势尚未完全转化为人才资源优势,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普遍不高。基于这些特殊国情,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需要发挥职业教育的直接作用。

(一)提升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水平

教育是个体人力资本开发及积累的重要手段。人力资本理论认为,通过教育进行的人力资本开发和积累虽然不一定能够产生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但能够产生最持续的经济效益[4]。在技能型社会中,个体技能水平、职业能力的提升和职业素养的养成与职业教育息息相关。职业教育是社会再生产扩大化的支撑手段,能够将个体的技术能力转化为现实中的生产力。在我国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职业教育的发展可以将我国人口规模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本规模优势,能够直接提升个体的就业技能及创新创业能力。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通过接受职业教育及培训,是其提升劳动技能和职业能力的主要途径。

共同富裕的实现,既要“共同”又要“富裕”。制约“共同”实现的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制约“富裕”实现的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不充分。由此而言,实现共同富裕的难点是要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问题,提升农业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当前,我国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及农业农村发展的不充分,主要是因为大城市、中心城市在人才、资源、技术等领域对农村所产生的虹吸效应,由此导致了农村产业、农村人口的空心化,进而拉大了城乡差距。可见,如果农村居民在行动能力、人力资本水平等方面能够得以提升,城乡差距就会缩小。要实现这一目标,就是要让所有的农村居民都能够接受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不论是进城务工人员还是在农村务农劳动力都能够获得一技之长,进而实现财富创造能力的提升。对于务农从业者而言,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创富能力才能提升;对于进城务工农民群体,通过接受职业教育来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实现从体力劳动型向技能劳动型转变,才能够提升其经济收入水平。不论是农村务农人员还是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职业教育与培训提升其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后,才能实现对稀缺性资源分配的竞争参与力度,逐步改变对于社会福利政策的依赖,进而促进社会福利能够发挥其生产引导功能,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同时,务农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后,预期性的工资收入水平得以提升,其就业选择权才能更好地得以发挥,从而获得更多的职业安全感。另外,当他们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后,家庭收入来源渠道拓宽,收入水平提高了,才能有更多的物质条件来投资子女教育,以此提升自身消除教育非正义的能力,进而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

(二)提升弱势群体的创富能力

实现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式的共同富裕,必须要将经济的“蛋糕”做大,确保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以平等的方式来参与“蛋糕”分配。同时,实现共同富裕还要进一步改革分配机制缩小收入差距。换言之,只有当“蛋糕”足够大,缩小个体的收入差距对实现共同富裕才有正向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杀富济贫”式的缩小收入差距,对于共同富裕也有一定的效果,但会从根本上抑制高收入群体创造财富的动力,会影响“蛋糕”的做大。因此,缩小收入差距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升弱势群体的创富能力,将“蛋糕”做大。这就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来提升他们的技能及能力,进而从根本上减少他们对第三次分配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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