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与约束: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行动逻辑

作者: 闫志利 郭孟杰

摘 要 职业院校内设专业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类型、质量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职业院校“每年调整1次专业”,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构建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分别行使调控权、自主权和参与权,遵循“自主”与“约束”相统一的行动逻辑,以“自主”体现自立、自为和自律;以“约束”保护自主,使“自主”表现出主动性、主体性和自觉性。职业院校应明晰专业调整的行动理由、行动目标、行动原则、行动主体和行动过程,逐步建设一批新兴专业、骨干专业、特色专业和高水平专业,适应区域产业链、创新链和人的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职业院校;专业调整;行动逻辑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19-0053-08

一、问题的提出

职业院校内设专业事关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类型、质量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专业调整是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调整”本意为“重新调配或安排,使其适合新的情况”,“专业调整”指职业院校专业的新设(置)、变更或取消[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提出,进入21世纪后,知识更新周期已由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5年缩短为2~3年[2]。随着企业技术进步的逐步加快,职业院校必须提升专业调整的频率。201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健全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强化地方引导本区域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职责,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学校依据目录灵活自主设置专业,每年调整1次专业”。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将专业调整视为“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的重要措施,要求职业院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优先发展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一批紧缺专业,改造升级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或淘汰一批“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随之,关于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研究逐步增多。张栋科调查发现,目前多数职业院校按照“产业—专业—就业”的线性逻辑调整专业,呈现自主不足、缺乏约束的状况。“自主不足”表现为职业院校“不想调整”专业,或缺乏市场意识,或专业调整速度慢,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与产业发展需求严重脱节。“缺乏约束”表现为“功利性调整”,紧跟社会热门专业或兴办“低成本”专业,忽视了自身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3]。朱镇生认为,职业教育专业调整涉及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三个层面,职业院校专业调整应与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协调互动[4]。武博认为,职业教育专业调整应以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关注专业结构与区域产业结构的匹配度、专业设置与区域产业布局的协调性、专业人才供给与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5]。可见,职业院校“灵活自主设置专业”中的“自主”并非是不受其他“约束”的“自由”。“自主”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适应力,应该受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条件”实施的“调控约束”和行业企业依据自身发展“诉求”实施的“参与约束”。

在专业调整的具体实践方面,部分职业院校认为无法完成国务院关于“每年调整1次专业”的目标要求,认为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应该保持稳定,不应随市场要求“起舞”;或认为专业调整是自己的事情,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不应该干预。某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认为职业院校拥有专业调整自主权,未能真正履行“引导本区域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职责。因此,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职业院校“每年调整一次专业”要求,促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必须从“自主”与“约束”两个维度,明确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行动逻辑。

二、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自主逻辑

“自主”指某一组织或个人对自己的言行具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力,不受他人限制,可具化为自主性(Autonomy)、自主权(Autonomy)两个方面。其中,“自主性”具有独立性(Independence)、自我管理(Self-government)和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e)三种含义;“自主权”指组织或个人(雇员)在决定如何完成工作任务时拥有自由、独立的处置权,“自主性”从属于“自主权”[6]。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自主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放,有利于调动职业院校积极性,使专业设置从过去“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的“单一依赖”转向为“政校企共同推进”的“多元依赖”,实现职业教育管理到多元治理的转向。

(一)自主权的缘起

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自主权源于学校办学自主权,包括专业调整的自主决策权、自主执行权和自主监督权[7]。198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正式提上日程,学校治理模式开始逐步发生变化。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将更多的教育责任和权力赋予省级政府,促进了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职业教育呈现“管办评”分离的趋势[8]。2001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原则意见》,规定专业设置和调整属于高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范围,有关专业设置自主权的改革进入了制度层面。2012年,教育部印发《普通高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编制了全国统一的《专业目录》。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自主权。2015年,教育部制定了《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明确了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主体及行动原则,要求“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引导高等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2017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强调职业院校拥有专业调整自主权。2021年3月,教育部规定职业院校可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内自主设置专业,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开设《目录》外专业。可见,专业调整的“自主”强调的是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主体地位”和“行动自觉”。

(二)自主权的落实

职业院校专业调整自主权的落实并非“一帆风顺”。在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尽管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具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自主权,但由于新旧体制机制交替、路径依赖和资源供给、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等方面的影响,直到2002年全国才有6所高等学校获得了专业设置自主权[9]。在中等职业教育层次,甘肃省2015年作出了“将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权利落实到中职学校、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和备案”的规定,仍被新华网作为新闻报道[10]。可见,职业院校专业调整自主权“落地”的时间不足10年,其实践效果亟待全面审视和科学总结,进而汲取相关经验并形成实践智慧。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2021年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继续“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有序引导社会参与学校治理”[11]。由此可预见,学校办学自主权将进一步扩大。兴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必须深入研究职业院校如何积极稳妥地运用办学自主权调整专业的问题,进而持续提升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对接程度,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

(三)自主权的内涵

目前,职业院校专业调整自主权的运用仍存在“自主不足”与“自主过度”并存的现象[12],亟需明确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自主”行动逻辑。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可确定职业院校专业调整自主权具有主动性、主体性、自觉性三个方面的内涵。

“主动性”指某一组织或个人在完成某项活动时,源于自身并驱动行动的动力强度,具有“敢于面对困难,勇于坚持,及时把握机会,绩效表现优异”等行为特征。“十三五”期间,我国职业院校专业调整尚未达到“每年调整1次专业”的要求,说明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主动性尚待增强。“十四五”时期,职业院校必须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人的成长规律和技术技能形成规律,增强专业调整的主动性,增强职业教育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适应性。

“主体性”指某一组织或个人在行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以及有目的行动的地位。专业是职业院校实施教育教学、服务社会、技术研发的基本单元,是职业院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支撑。职业院校与专业的关系是“总体”与“局部”的关系,专业强则学校强,反之亦然。专业调整是职业院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目的在于使专业能够支持和促进职业院校发展。因此,职业院校自然具有专业调整的主体性,否则就难以谈及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自主权”。

“自觉性”指某一组织或个人自愿执行或追求目标任务的程度,是在信念的基础上,由责权意识引发的“自我效能感”与“利益心理”的统一体。“十四五”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高质量发展将成为职业教育改革的主题,职业院校应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目标,主动创制并自觉运用相关诊断工具,定期诊断专业设置状况。针对专业诊断发现的问题提出专业调整的行动目标和可行措施,持续增强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适应性。

(四)自主权的特征

近年来,职业院校专业调整“自主权”的落实及运行已形成了一定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积淀,专业调整“自主权”亦呈现自立(Self-reliance)、自为(Self-act)和自律(Self-discipline)三个特征。其中,自立是基础,自为是实质,自律是保证。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自主逻辑为:职业院校是专业调整的主体,应主导完成专业调整工作。承认并实践这一逻辑,对职业院校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每年调整1次专业”的目标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自立”的特征源于职业院校“独立”的法人地位。法人地位的“独立”需要“自立”,没有“自立”就难以实现“独立”。专业调整的“自立”需要职业院校形成自己的认知系统和行为系统,具有独立的思维方式和独特的行动方式,能够自觉对接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科学确定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等,进而建立招生、就业与专业设置的联动机制。由此可以确定,“自立”是职业院校产生自主调整专业行为的基础,也是职业院校行使专业调整自主权的“核心”。

“自为”的特征源于职业院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地位,体现了职业院校的社会行为和作为。专业决定了学生毕业后从事的职业与岗位,也关联到职业院校自身的生存及其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因此,自主调整专业是职业院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具体行为。专业调整的“自为”内含自我探索、自我选择、自我建构和自我创新等多种含义,不仅需要职业院校领导者(或决策者)具有对现实状况的清醒认知,也需要领导者(或决策者)具有长远眼光,能够对外部信息及约束条件作出精准回应,科学确定专业调整的目标、方向并选择适宜的调整方式、方法等。

“自律”的特征源于职业院校专业调整行动的约束性或规范性。在“认识域”中,专业调整的“自律”特征表现为“自觉体认”,职业院校领导者(或决策者)应全面了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业调整的具体要求,明晰专业调整的意义、目的以及行为方式等,能够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专业调整行为。在“行为域”中,专业调整的“自律”特征表现为主动性和积极性,职业院校领导者(或决策者)必须具有强烈的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合理配置各类教育资源,落实专业设置需要的合作企业、实习场所、实训基地等,积极兴办区域产业发展的急需专业。

三、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约束逻辑

“约束”指限制某一事物存在和发展不能超越一定的范围,否则会影响自身和其他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约束”包括“条件约束”“制度管束”和“主体缚束”三个方面,必须以“产业结构决定就业结构、就业结构决定专业结构”为逻辑进路,以“专业与产业需求对接”为逻辑向度,将专业设置的“自主”置于“约束”之下。离开了“约束”,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自主”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目前,部分职业院校热衷于开设低成本专业,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现象十分普遍,这是专业调整“自主”与“约束”相互脱离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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