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职业教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支撑与优化路径

作者: 夏金星

摘 要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促进国家经济社会转型、实现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的关键。农村职业教育作为培养乡村建设人才的重要方式,在振兴乡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全面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研究》一书就农村职业教育培育高质量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了深入诠释与解答。该书回顾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历史,梳理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结合现实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共同培育制度、建立培育内容更新机制、创新培育方式、拓宽培育对象范围、建立完整评价体系等新型职业农民高质量培育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 全面乡村振兴;农村职业教育;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21-0051-04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在人。新型职业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乡村振兴的受益者和建设主体理应是农民。这需要从国家层面制定得力政策并将其落到实处,为乡村振兴提供切实的人才支撑。

由光明日报出版社2022年10月出版的祁占勇教授的新著《全面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研究》依循理论与实践相统一、事实与价值相统一、定性与定量相统一、本土与国际相统一、解构与建构相统一的基本立场;深入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状,发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存在不足的原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立足于国情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路径。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强大的政策支撑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以权威形式标准化规定出来的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村的建设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加快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指导作用。

该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作为资料来源,筛选出与新型职业农民有关的有效政策文本36份,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采用政策文本分析法,厘清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主要涉及的四方面内容。

一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多元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客体相对应,是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的传播者,即实施培育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官方组织和民间机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官方组织包括涉农职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科研院所和农技推广机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民间机构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和专业技术协会。涉农职业学校以中高等职业学校为主,主要是通过开设生产种养植、农业工程和管理服务三类专业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使他们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较强农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能力。

二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与时俱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是指为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经选择而纳入到培育中的知识、技能、科技和价值观念等,它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形式相对应,包括“基本能力”培育和“综合素养”培育,一般通过课程来体现。新型职业农民“基本能力”包括专业知识、专业理论、生产技能、经营技能、管理技能等。新型职业农民的“综合素养”包括农业素养、文化素养、科技素养、生态素养、法治素养等等。

三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式多样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式是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所采取的模式和方法,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和方法能够改善培训效果,进而提高培训质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包括“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政企合作”和“校校合作”。“校地合作”是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较强的模式,即采取强调农业生产技能提升的“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或强调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的“一点两线全程分段”的培育模式。“校企合作”是通过产教融合把产业与教学密切结合起来的模式。“政企合作”是坚持政府主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支持农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承担培育任务。“校校合作”即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中心辐射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模式,即统筹利用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等各类公益性培训资源,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强大合力。

四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主要来自农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相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是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的客体,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的最终接受体,包括“就业型对象”和“创业型对象”。新型职业农民的“创业型对象”包括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新型职业农民的“就业型对象”包括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农村信息员、农村基层干部、农技推广人员、农村经纪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发展历程与自身特点

书中认为,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职业教育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不仅仅取决于当下的抉择,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历史中已然存在根基。中国最早的职业教育可以追溯至商朝,学徒制是我国民间职业教育的主要开展形式,及至元朝在“社学”中开始设置农业教育课程,虽然比欧洲农业学校的开办早四百多年[1],但农村职业教育或职业教育并未作为专有名词被正式提出。直至清末,在“西学东渐”的大背景下,实业教育逐渐在中国落地生根,以注重实用为标志的近代职业教育开始生根发芽。历经数次战争的破坏,农村经济已接近崩溃,农业生产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所需,学习西方先进农业技术势在必行,农业学堂适时而生。农业教育尤其重视种植、桑蚕、畜牧等科的设立,强调内容的实用性和学生的实践性,通过学堂与试验农场邻近而建的方式,强化学生从事农业的动手能力。农务学堂虽然侧重于学生实用知识和技术技能的获得,但也设置了修身、中国文学、体操等普通科目,以弥补学生思想与体格之不足。

辛亥革命后,政权更迭,为使农业教育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对其作出相应调整。经过酝酿与思考,1922年确立新学制,采用美国的“六三三制”,由军国民教育转向平民教育,农村职业教育受到极大关注。一批先进教育界工作者意识到,中国以农业立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占据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必然不能被教育所忽略。因此,以改善农村落后现状与农民生活为目标的乡村教育运动得以蓬勃开展,推动农村职业教育呈现出繁荣发展的气象。晏阳初在“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以及华工服务经历的影响下,认识到中国真正最大之富源不是矿产,“而是三万万以上不知不觉的农民,只有把农民的智慧培养、发展起来,民族才有真正复兴之一日”[2]。梁漱溟面对乡村的破败状况,提出“中国社会是乡村社会,办教育的往前走,天然要转到乡村[3],乡村建设不取道于民众教育将无办法可行”[4]。陶行知呼吁“中国向来所办乡村教育,完全走错了路:他教人离开乡下向城里跑,教人吃饭不种稻……教农夫的子弟变成书呆子,像这种教育决不能普及,也不应该普及,应另图生路”[5]。乡村教育是“立国的根本大计”,应以活的乡村教育教农民生利,“职业以生利为作用,故职业教育应以生利为主义……凡养成生利之教育,皆所谓之职业教育”[6]。农村职业教育应与乡村实际生活相联系,以生利为基准,以“教学做”合一的方式承担提升农民道德品质、生产生活技术的重任,培养全面发展的“真农人”,解决乡村发展之忧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新征程,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在土地改革的推动下,农村地区的生产热情高涨,农民文化知识和技能水平的不足成为提高生产效率的“拦路虎”,以“扫盲”和“发展生产”为主要目的的农村职业教育陆续展开,中等农业学校、农民业余学校和农业中学成为主要开办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对内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设对生产技术和科学知识的高要求与相应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不足的矛盾逐渐凸显,农村职业教育的重建获得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农村改革使以县办农民技术学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等为载体的农村职业教育进入以科学文化知识传授为基础,以技术技能培育为重点,长期教育与短期培训共存,实施系统化、多元化、差异化教学的新阶段。农村职业教育不仅承担培养适用于当地的初、中级技术人才和新型农民,而且发挥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作用,以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虽然我国农村职业教育从萌芽走向成熟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政治、经济的复杂变化推动农村职业教育产生相应的变革,不同时期农村职业教育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所满足的社会需求、开办的机构、开展的形式、传授的内容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均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但农村职业教育作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地位从未改变,其始终遵循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为“三农”服务的价值取向,立足农村,以满足“三农”实际建设需求为基础,强调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适宜性,理实结合,实现培养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全面发展并留在农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农民的目标,充分体现其“为农”属性。

三、新时代农村职业教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亟需不断优化策略

一直以来,解决好“三农”问题都是全党工作的重点,农村职业教育必须顺应时代需求,围绕“三农”建设进行转型和回归。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全面乡村振兴建设有效对接是现阶段的重大战略任务。在乡村振兴视域下,“志、智、技”依然是农村职业教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关注点和落脚点。因此,立志以定向强化农民务农动力、强智以引领塑造农村现代气息、持技以立农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是农村职业教育服务“三农”,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现“农民富、农村美、农业强”的全面乡村振兴的应然实践路径。

一是加快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共同培育制度。随着市场机制的成熟,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应更多元化。在培育主体上要加快完善共同培育制度,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满足需求,制定适宜的政策,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更新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是培育对象学习主要内容的来源,影响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政府应根据当地规划、发展目标,按照类型、产业、阶段和等级的差异制定培育标准,形成更新培育内容的机制,使培育内容除了具有规范性外,更具有针对性。

三是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式。选择不一样的培育方式将产生不同的培育效果。在现代农业的要求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方式应与时俱进,及时更新与完善,使教师在培育过程中可以选择恰当的培育方式,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

四是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范围。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生产与农业再加工的人力资源,首先要能运用科学技术进行农业生产,其次要运用科技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就业型培育重点不突出、创业型对象不足、后生长的新型职业农民未涉及等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农业人力资源的发展。

五是建立完整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评价体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跟踪评价是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后,及时组织力量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后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跟踪评价,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利用培训中所学的知识进行农事活动的过程、农产品销售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以及自身给他人、环境带来的影响,从而及时提出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也要健全新型职业农民评价反馈机制,新型职业农民评价反馈是培育主体与学员双方教与学的互动活动,利于提升培训效果。

六是深入拓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首先,应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低层次需求;其次,我国新型职业农民有自己的产业,通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来获取自己的尊严,我们要给予其相应保障;最后,我国新型职业农民是接受了较高教育的人,以及被党和国家赋予时代使命的人,他们通过自己的事业来带动周围的群众获得价值的实现。因此,我国应大力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给予新型职业农民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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