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迎合亦或引领

作者: 曹靖 段品洁

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迎合亦或引领0

摘 要 借用制度逻辑的理论视角,探寻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迎合行为及后果,包括:市场逻辑赅全,民营企业潜滋暗长伪善行为;公益逻辑偏颇,民营企业巧尽拙出社会责任;理性选择逻辑失衡,民营企业过度营建政治关联。反思民营企业因何突破“使命漂移”困境以明晰行为边界,民营企业要以组织韧性提升企业战略能力、以价值共生实现高质量成长;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行为属性要公益性、行为机制需制度化、行为过程含阶段性。民营企业引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需要政府创设良好的参与环境,需要民营企业以能力建设支撑长远的价值共生。

关键词 民营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企业行为;制度逻辑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2)09-0014-08

在信息时代,企业的一举一动仿佛被放置在了显微镜下[1]。2021年7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1]573号)列入的63家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中[2],民营企业有32家,占比50.79%。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日渐熙攘,但能否如期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9]964号)中明确提出的“力争到2022年,建设培育数以万计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这一目标,却值得深思。一项调查显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普通民营企业需被加大关注力度”,“普通民企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的‘低’投入、‘软’投入现象显著”[3]。当前,在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09]1558号)推进过程中,民营企业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会产生何种关联?这一进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战略有何影响?它的作用机制又是怎样的?充分认识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行为既有助于拓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理论研究,亦有助于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规范有序的建设培育。

一、制度逻辑与民营企业行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制度逻辑是社会层面的规则、文化及信仰[4],塑造或决定了组织环境中的“游戏规则”[5]。制度逻辑通过4种具体的机制来刻画组织合法性行为的获取:第一,通过“身份认同”明确行为主体的群体性特征;第二,通过“社会分类分层”作用行为主体的认知;第三,通过调节组织“决策者才能”的配置来影响组织行为;第四,通过“组织运行逻辑”演绎组织和个体行为[6]。制度逻辑间的相对冲突与兼容共同呼应着组织行为[7],并表征为组织的各种实践、管理及日常活动。制度逻辑对复杂的组织行为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一方面,从组织行为的外显特征中透析出多重制度逻辑的互动过程;另一方面,观照宏观制度安排与微观组织行为之间的关联[8]。借用斯科特提出的“制度三大要素”[9]为理论基础,结合产教融合型企业孕育、生成和成长的理论推演[10],本研究将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制度逻辑做出三种“绝对化”描述,见表1。

其一,市场逻辑。基于“规制性”的制度要素,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动机并非是实现企业组织价值共生的“使命运动”,而是基于对各类经济收益的期望,其盈利无从体现“深刻的人性关怀”。预设民营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存在伪善的“经济价值获取优先”行为,其运营模式是以政策利好及补贴、抵免等改变企业内不同部门间要素的相对价格,以增加企业财富为活动导向。

其二,公益逻辑。基于“规范性”的制度要素,民营企业以“社会价值创造优先”为价值主张,不计成本地提供较为完整的教育要素或发挥潜在的教育功能。预设民营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会出现“偏颇的”社会责任履行,其运营过程将折射出民营企业以社会价值创造最大化为旨归的“超理想化”行为取向。

其三,理性选择逻辑。基于“文化—认知性”的制度要素,民营企业受企业生产要素中的“企业家才能”影响自身使命实现的逻辑,属于非正式的制度逻辑。“真实世界”的民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不断平衡“营利性使命”和“公益性使命”间的矛盾。预设民营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以过度的政治关联诱发“使命不明”或“使命冲突”的混乱行为。

本研究借助制度逻辑的理论视角,探寻民营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的行为与目的,并反思民营企业的行为边界,以期洞悉以何引领民营企业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为何迎合: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行为揣测

有关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制度支持与制度执行仍在完备中,政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行为监管存在不小难度。民营企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录似乎是一种理性行为,但大部分企业可能又会把“支持”用于与产教融合推进无关的其他方面。

(一)市场逻辑下民营企业潜滋暗长伪善行为

伪善行为是民营企业获取优势的一种策略性行为,“企业试图通过伪善行为,实则是为了自身更好地获利”[11]。民营企业基于已有价值观、管理模式及战略定位所生成的行为与民营企业作为“社会公民”要满足的社会期待相冲突,其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的伪善行为便接踵而至。

1.民营企业以“利益驱动”强化逐利性行为

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所获政策支持或支持力度变大,市场预期未来的优惠加大,企业价值增加”[12]。理论上,民营企业将会得到政府部门的专项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在与职业学校合作过程中因使用学校场地、设备建立生产性校内实训基地而节省经营成本;民营企业借助合作职业学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革新和成果转化而获取隐性收益;校企合作中的职校学生通过顶岗实习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省下用工成本,并因从事生产性活动而产生价值等。此外,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因社会认可度的提升,其产品或服务的购买群体扩大、品牌粘性增加,亦会产生价值。而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指出,“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仅是取消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因此,较低的“犯错成本”会让民营企业以实现自身经济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在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周期内以“利益驱动”进一步强化其逐利性行为。

2.民营企业以“形式契约”替代嵌入性行为

“‘嵌入性’指的是经济情景中决策的社会、文化、政治和认知的结构特征,它指出行动者与其所处社会环境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13]。企业是产教融合政策推进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一切经济行动都嵌入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镶嵌关系的原始存在为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融为一体的经济行动提供了可能”[14]。因此,社会“嵌入性”诠释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生产要素要同较为广泛的“社会—文化”因素相契合,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取向要出现变革。但产教融合型企业处在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其从孕育、生成到成长的过程要受到政策法规、产业形态、行业需求、社会期许、企业自身发展愿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契约组织观下,民营企业行为的正当性源于对契约精神的遵循,但契约的执行具有可选性,民营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时是否对利益相关方负责也可能会成为一个“选择项”。因此,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仍会强调企业组织的经济属性,而“形式契约”则是其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诉求的方法,也是最为“理性”的做法。

3.民营企业以“信息传递”修饰失实性行为

民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不是自然的行善行为,其动机源于对人力资本的渴求、对自身形象展示的追求和政府对企业公民的要求”[15]。民营企业要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先要建设培育成“试点企业”。《办法》中提出“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因而,民营企业将以“产教融合工作年报”为载体来介绍其作为试点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参与产教融合等情况。民营企业对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预期及愿景,在其对外披露的工作年报文本中会以各种战略规划、工作计划及总结的形式呈现,但民营企业却可能在其工作年报文本中选择“先言后行”或“以言表行”的信息传递次序修饰其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行为,以迎合社会预期。

(二)公益逻辑下民营企业巧尽拙出社会责任

“我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水平整体较低,存在‘迎合倾向’,是一项‘象征性’或‘策略性’行为”[16]。

1.民营企业“认知偏差”漠视真实境地

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时需要量力而行,“在民营企业的创生阶段,他们追求的应是最基本的社会责任”[17]。初创阶段的民营企业“不能不想”,是“无心无力”的不能参与;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想而不能”,是“有心无力”的有限参与;成熟阶段的民营企业“既想又能”,才是兼顾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全面参与。“民营企业会基于对自身声誉的考虑而加强自我约束,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主要取决于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权衡”[18]。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也需要考量经济成本受损以及外部环境缺失,如企业决策风险、设施设备受损、核心技术泄露、人才流失、顶岗实习学生人身安全、政府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同时,民营企业若不正视自身发展现况,盲目地奉公益逻辑为“企业使命”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可能会因长期收益无法保障而“不能也不想”再参与职业教育活动。

2.民营企业“情面难却”忽略合理规划

民营企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目录能够满足企业家的“面子”——企业综合实力已得到政府认可,也是民营企业自诩其履行社会责任“颇有成效”的证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产出绩效呈现‘倒U型’关系”[19]。民营企业若不能从战略层面持续推动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治理创新、经济行为规约相结合,仅凭“有面子”是无法真正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具体而言,民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不同的资源禀赋和能力条件,逐步将自身发展目标转向契合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并选择相应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类型进行建设培育。民营企业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之后,还需要面对以何持续成长、运营所生成的支出与收益如何平衡等问题。“为了满足更广泛的社会期待,组织可能要牺牲更有效的组织结构、技术安排,而采用更低效的”[20]。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若无视合理规划的制定,便无法从关注企业行为的角度探寻自身发展与社会责任履行和谐共生局面的形成。

3.民营企业“行为失真”影响经营绩效

产教融合政策折射出经济社会发展对产业系统和职业教育系统“与时俱进”的革新诉求,政府相关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要求民营企业重塑角色、规约行为。当前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尚处于初始阶段,仍然是以政府的“干涉性”利导政策为主要驱动,且存在“政府选择优胜企业”[21]的现象。从某种层面来说,地方政府要求产教融合政策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民营企业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承担了大量由产业政策传导的社会责任,造成了民营企业行为的扭曲”[22]。因此,民营企业如若不能把握产教融合政策的时效性、产教融合活动的周期性,将导致其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行为失真,并影响自身的经营绩效。

(三)理性选择逻辑下民营企业过度营建政治关联

“中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们普遍以积极合作的姿态建立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23]。政府强烈的发展导向为民营企业营建政治关联提供了基础,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因理性选择逻辑失衡会导致如下情形的出现。

1.民营企业丧失经济理性,弱化生存能力

民营企业“穷仍兼济天下”的行为是其丧失经济理性的体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成本与收益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性,有近一半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24]。即便如此,可能仍有企业选择承受“短期伤痛”,秉持“将来会好”的信念——因短期成本亏损,长期收益无法保障却仍“执着”参与职业教育活动。政府的“干涉性”利导政策将影响企业家才能的配置,进而使民营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陷入“被控”境地。“企业家可能会消耗过多企业资源,却忽视了企业自身建设,让企业把握住了政策风险却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25]。因此,民营企业过于迎合地方政府的发展策略而淡漠自身的“经济理性”,过于依赖政府的补助和支持而丧失独立经营管理的能力,最终导致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出现停滞不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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