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中企业参与困境的破解策略

作者: 梁卿

摘 要 企业积极性不高是现代学徒制面临的主要瓶颈之一。为此,我国出台了以责任驱动和利益激励为主要特征的系列政策,但效果有限。研究表明,将现代学徒制理解为单纯的职业教育制度,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在近代中国,工厂学徒制获得了很大发展,这主要是因为近代工厂学徒制既是教育制度,也是劳动制度。其启示是:只有当现代学徒制不仅被认为是教育制度,也被视为劳动制度时,个体企业才有参与其中的正当理由。为了增强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必须从劳动制度的角度切入,筹划现代学徒制建设。

关键词 现代学徒制;工厂学徒制;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劳动制度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2)09-0038-05

现代学徒制是一种由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以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制度。与一般职业学校教育不同,在现代学徒制中,企业是教育培训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企业是否充分参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过程是现代学徒制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遗憾的是,企业积极性不高依然是我国现代学徒制建设中的瓶颈,如何破解这一瓶颈是政府部门一直关注的焦点。

一、破解瓶颈的尝试:政策梳理与分析

现代学徒制是企业与学校合作比较充分情况下形成的一种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从这个角度讲,所有旨在促进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都具有促进现代学徒制发展的作用。为了促进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从政策文本来看,我国为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而出台的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责任驱动类,二是利益激励类。在责任驱动类政策上,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文规定,实施职业教育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是,从《职业教育法》的文本来看,企业的职业教育义务指的是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及准备聘用人员具有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职业教育法》虽然也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但使用的表达并不是“必须”等具有强制意义的词语,而是“鼓励”“支持”“可以”等语气较为缓和的表达。这一状况在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得以延续。这表明,企业虽然具有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1]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2]参与校企合作被视为企业的一种责任。但是,由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并不是法定的强制性责任,因而不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企业即使不承担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也不会受到惩罚。因此,责任驱动类政策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并没有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在利益激励类政策上,200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一般企业和对工作人员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和2.5%提取经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3]200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实施税前扣除政策[4]。总而言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享有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5]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与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6],在学生实习期间支付给学生的报酬,实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从政策内容来看,这一时期的政策总体来说较为克制,其基本取向是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而不是激励企业做好校企合作工作。但后一类政策也开始出现。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7]自此之后,我国为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而制定的利益激励类政策开始呈现新的面貌,既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解决企业不参与校企合作的问题;又激励企业做好校企合作工作,解决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质量不高的问题。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委出台了《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进一步提出对于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激励性政策,如“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8]。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建设一批经过认证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对其“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9]。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政府部门“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10]。

对于企业而言,利益激励类政策的逻辑是一种典型的交易逻辑,即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政府给予企业税收、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和奖励。基于交易逻辑的政策只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即政府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奖励超过了企业为参与校企合作而付出的成本。如果企业所付出的成本超过了政府部门所给予的优惠待遇和奖励,企业就会丧失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从这个角度讲,利益激励类政策无疑存在很大局限。此外,利益激励类政策存在的另一个隐患是,从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到激励企业做好校企合作,政府要提供的政策优惠和奖励的力度必然会越来越大,因为企业越是深度参与校企合作,其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于是,一个问题出现了:政府部门能提供的政策优惠和奖励的边界在哪里?总而言之,利益激励类政策在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上,虽然具有一定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有限的。事实上,那些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很少是因为优惠政策和奖励而参与其中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投身现代学徒制,其根本动因还是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较低的问题,必须回到现代学徒制本身,建设一种能够满足企业期待的现代学徒制,用现代学徒制自身的优越性吸引企业参与。

二、企业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现代学徒制的偏颇定位

如何建设满足企业需求的现代学徒制,取决于如何理解现代学徒制。展瑞祥认为,所谓现代学徒制指的是将基于工作岗位的训练与基于学校课堂的教学相结合,以培养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体系[11]。赵志群认为,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学校教育”结合起来的一种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制度[12]。关晶指出:“与全日制学校职业教育相比,现代学徒制不仅是‘为企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更是‘由企业’和‘在企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13]陈嵩将现代学徒制界定为校企合作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的职业教育模式[14]。林燚宁认为,现代学徒制是一种通过企业、在企业中并且为了企业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15]。从这些文献来看,自21世纪初现代学徒制研究在我国兴起以来,学者普遍将现代学徒制理解为一种职业教育制度。从政策的角度看,我国关于现代学徒制的政策文件基本上都是教育类的政策文本,说明在政策制定者眼中,现代学徒制也被视为一种教育制度。

于是,这里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冲突: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为什么要实质性地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一个常见的观点是:企业需要技术技能人才,且只有当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技术技能人才。这一观点本身是正确的。但从这一观点并不能推导出个体企业应该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结论。原因在于:这一观点是针对企业总体,而不是针对个体企业而言的。对于个体企业,它完全可以通过“挖人”的方式而不是投身现代学徒制来满足自身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因此,如果将现代学徒制理解为一种职业教育制度,那么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就缺乏足够的合理性。

从世界情况来看,德国与英国实施的是两种不同的现代学徒制。在德国,“双元制”的具体实施虽然由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完成,但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联系。企业培训主要受《联邦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具体培训活动则是按照相应职业领域的培训条例开展,学徒的招收也不是面向职业学校在校生,而是面向相当于我国初中的中等教育阶段1的毕业生。与此相对,职业院校作为“双元制”中的另一方,必须受州学校法约束,其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则需要按照由各州教育与文化事务部长联席会制定的框架教学计划进行。可以说,德国“双元制”并不是建立在校企直接合作的基础上。“双元制”与其说是校企合作,还不如说是产教合作更为合适。“双元制”中的校企合作发生在社会层面,可以称之为社会层面的现代学徒制。

但英国与此不同,在英国,每个学徒制项目都有一个学徒制培训框架。培训框架由行业技术委员会和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共同研发确定,企业的在岗培训和培训机构的专业理论与文化知识教学都要以培训框架为直接依据。在英国的现代学徒制体系中,企业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是直接的。受利益的驱动,在双方的合作关系中,一般由培训机构寻找合作企业。培训机构通常还会向合作企业派出代表,以帮助企业开发和开展学徒制[16]。这种学徒制中,校企合作发生在机构层面,是校企双方的直接合作。这种现代学徒制可以称之为机构层面的现代学徒制。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正在建设中的现代学徒制无疑是机构层面的现代学徒制。201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都明确要求,从专业教学标准等各种标准体系的建设,到学生和学徒的招收等各项工作都由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通过直接的合作来完成。对于企业而言,相对于社会层面的现代学徒制,机构层面的现代学徒制面临更多的挑战。其原因在于:在机构层面的现代学徒制中,参与其中的企业要完成的任务更多,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现代学徒制理解为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制度,而让个体企业参与其中,特别是认真地参与其中,无疑不符合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定位。换句话说,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不高,其根本原因在于;现代学徒制被定位为纯粹的职业教育制度。因此,为了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投身现代学徒制,有必要重新认识现代学徒制。在这方面,我国近代工厂学徒制提供了重要借鉴。

三、近代工厂学徒制的本质及其对我国现代学徒制建设的启示

(一)近代工厂学徒制的本质

清朝末年,为了挽救清王朝统治,曾国藩、李鸿章等人掀起洋务运动,开始创办近代工厂,并在工厂中附设洋务学堂,与工厂合作培养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这是我国近代工厂学徒制的开端。甲午战争失败后,我国民族工商业开始兴起。伴随着这一进程,近代工厂学徒制也逐渐发展壮大。统计表明,在 1927 年大革命以前,上海所有机器厂的工人中“学徒比重约占70%~80%,有的甚至除厂主外全部都是学徒”[17]。近代工厂学徒制发展壮大有其客观的社会原因:一是社会上能够提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难以满足民族工商业企业的需求,迫使这些企业通过学徒制的方式自行培养;二是民族工商业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和帝国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使民族工商业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为了降低成本,不少企业开始大量使用学徒而弃用工人。这些因素之所以能起到促进工厂学徒制发展的作用,是因为近代工厂学徒制不仅是一种职业教育制度,更是一种劳动制度。

首先,近代工厂学徒制是一种职业教育制度。工厂学徒制的起源是通过在工厂中附设学堂,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在工厂学徒制体系中,学徒培养的内容既包括理论知识,也包括实操训练,培养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形式进行。实操训练在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岗位上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大多在工作时间之外统一安排。根据规定,学徒在学习过程中和学习期满都要接受考核评价。这些都是典型的教育制度安排。

其次,近代工厂学徒制是一种劳动制度。近代工厂学徒制一般实行招考制度,报考者不仅要在年龄、品行、学历等方面满足厂方要求,而且要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要与工厂签订契约,才能成为学徒。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学徒年限、学徒违约后的赔偿、学徒受伤或身故后的追责”[18]等。也就是说,学徒契约对学徒和工厂在学徒制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学徒年限包括学习训练期和服务期。学习训练期即学徒接受教育培训的时期,长度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服务期即学徒在学习期满后要在工厂继续工作服务的期限。不同工厂对服务期要求也不相同,短的有一年,长的则有三年。进入工厂之后,除了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如学徒请假往往需要保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处在学习期的学徒没有工资但有津贴等之外,学徒与正式工人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基本一致。学徒违规与正式工人违规一样,要接受工厂给予的相应惩罚[19]。从工厂学徒制的实际运行来看,学徒在身份上与正式工人基本相同,即都是工厂中的劳动者。这意味着,工厂学徒制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制度。事实上,在近代工厂学徒制发展史上存在一种有趣的现象,即企业规模越小,学徒所占比重越高,企业规模越大,学徒所占比重越小[20]。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小企业能够承担的成本往往较低,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小企业不得不大量用学徒替代正式工人。这表明,从工厂的角度来看,近代工厂学徒制是一种劳动制度。从宏观层面看,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分别在1923年出台的《暂行工厂通则》和1929至1932年间颁布的《工厂法》《修正工厂法》《工厂法施行条例》中对工厂学徒制中学徒年龄和数量、学徒契约、学徒的工作时间和内容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政府部门在工厂法而不是教育法或职业教育法中对工厂学徒制进行规定,说明政府部门也将工厂学徒制视为一种劳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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