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专业《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构建

作者: 冯永明 常冰霞

收稿日期:2021-12-07             修回日期:2022-01-06

作者简介:冯永明(1983—),男,山东青州人,山西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法律史。

基金项目2022年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创新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路径研究”(J20220486);2020年山西省高等学校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山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030101K)

  :根据2018年教育部颁布的法学专业新国标,《中国法律史》成为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程。以法的理念与价值、法律史学通感为《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创新课程体例、优化课程结构与课程内容。法律制度史与法律思想史相结合,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法律运行相结合,充分挖掘与发挥传统法制的价值,为当前法制建设提供可以借鉴的传统本土资源。

关键词:法学专业;“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23)01-0000-04

2018年1月,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法学专业新国标,“中国法律史”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10+X”的10门必修课程之一,其课程建设因涉及一系列的教学与科研问题而成为法史学者的重要研讨对象。本文以法学专业《中国法律史》的课程体系为研究主题,从问题的提出、“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构建内容进行撰述。

一、问题提出

探讨“中国法律史”的课程体系,应该明确其涵盖的内容。课程体系具有宏观、中观、微观层面之分。1相对于学校所有课程体系的宏观层面以及某一专业课程体系的中观层面,一门课程的体系是从微观层面探讨该课程的结构体系。因而,“中国法律史”的课程体系,主要涵盖教材体例、教材结构、课程内容。在“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实践中,诸多的教学问题相继呈现,何以选择课程体系作为研究对象?

从学科建设与学科地位看,自2018年教育部颁布法学专业新国标以来,“中国法律史”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10+X”的必修课程。与以往必修课程“中国法律史”在法学教学大纲中总课时为51、学分为3的情形相比,“中国法律史”总课时为64、学分为4,为法律史学作出新的重要学科建设指向。对于一门新设必修核心课程而言,其课程建设涉及诸多方面,但毋庸置疑的是,课程体系是其学科建设的首要与核心问题。“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研讨,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史学在法学专业课程建设中的基础性与引导性的作用与价值。

从学科建制与学科危机看,法律史学在学科建制中属于基础性的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应形成相互吸收与借鉴的学科建设局面,但近观法律史学的学科生存现状,已呈现出学科边缘的地位以及生存危机,法律史学者为此作出诸多努力。然而,搜索并考察法律史学者刊发的论文与出版的著作,其更为偏重科研层面,而较为轻视教研层面。因而,法史学界在注重法律史科研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其教研体系的研讨。教师在从事“中国法律史”的实践教学中,涉及教学的各个环节,但是首先面临着课程体系的建构问题,不仅是课程教学的基础问题,而且是获得良好的课程评价与课程效果的根本问题。

从学科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看,当前我国正处于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需要充分挖掘与发挥传统法律的价值,需要汲取传统中国的法治资源,2并结合当前法制发展,建构“本土化”的法学学科话语体系,为中国法律史提供了学科发展机遇。随着2018年法学专业新国标培养目标的出台以及国家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国法律史的学科建设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研讨更为必要。“中国法律史”的课程内容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不应再局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应着重从法学的视角考察我国传统法律的发展进程以及演变规律,客观地分析其得失,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精神,立足于本土资源,充分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借以分析当代社会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充分发挥中华法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应有的重要作用。

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

自“中国法律史”课程提出以后,首版“中国法律史”教材于2019年4月出版,系统介绍了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历史,从制度和思想两方面阐述了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为“中国法律史”的课程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价值。然而,“中国法律史”的教材体系并不完全等同于课程体系,教师在教材呈现的体系基础上,通过研读教育部法学专业新国标的培养目标,遵循法律史学求真与求理的原则,构建其课程体系。

(一)注重法的理念与价值

虽然当前社会体制与传统社会体制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但是传统法律是当今法治建设的历史根基,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虽然古今社会的法律在文本上存在断裂,但是中华法律文化在理念上具有相通之处以及承继性。传统法律文化因其凝聚着中国人的法律理念和思维方式而具有其内在的价值。法学是一门具有价值倾向的学科,法律规则的背后隐含着特定的价值判断。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背后隐含着的法律理念与法律精神,应是法律史学追求的根本目标。因而,“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建构,应注重探究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理念,追寻法律变迁的轨迹和法律演进的基本规律,以更多地挖掘传统法律的学科价值与现实功用为着眼点和根本立足点。

(二)具有法律史学的通感

中国法律史是历史长河中的重要分支,需要法史学人具备宏观的历史视野,具有法律史学的通感。具备宏观的历史视野,前提是建立在真实的法律基础之上。法律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虽然其在历史学与法学中有不同的学科定位与价值追求,但是不可否认的共同之处,即探寻传统法律的本来面貌,再现传统法律进程。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都不可能建立在歪曲的、虚假的法律史基础上去追求其学科价值。对古代法的“原貌”不能有整体的认识,就难免对古代法产生愈来愈多的误解和偏见。3只有建立在古代法“原貌”的基础之上,追寻法的义理与价值才具有实质意义。在追寻法律的“原貌”时,需要意识到法律规则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生活方式存在紧密结合性,因而法制史与史学的其他分支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如法律史与政治史、法律史与文化史、法律史与社会史等等。在构建“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中,我们不能完全忽视史学的其他分支,不能仅仅以局内人的身份研究法律问题,而应当跳出法律规则的束缚,将眼光投向法律外部,将法律与社会的其他因素进行内在的联系,从综合以及交叉的视野发现传统法律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为中国法律史的教研提供实质性的意义。

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构建内容

构建“中国法律史”的课程体系,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借鉴以往“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呈现的问题,需要树立先进的课程理念,创新课程体例、优化课程结构与课程内容。

(一)树立先进的课程教学理念

“中国法律史”课程体系的构建要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才能推动课程体系的创新与优化。法律史教学理念要与时俱进,不仅要揭示传统社会法律发展的本貌,还要充分挖掘学科价值及传统法律文化价值。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内在精华,不仅在古代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当今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也不失启迪意义。4教师在引导法科生关注传统法律的本体知识同时,引导其关注社会现实,关注当代社会的深层次法律问题,以建立本体知识与当前社会法制建设之间的关联,把握法制发展的规律与趋势。

通过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更新中国法律史的教学思维,注重培养学生的学科思维,凸显中国法律史教学的法学训练价值,启发学生主动思考中国法律实践的特色和原理,从更立体、动态的角度掌握法律史的内容及其对当代法律发展的影响,充分发挥“中国法律史”课程在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中的意义和作用。

(二)创新课程体例

因传统法律的复杂性与广泛性,“中国法律史”教材采用何种编写体例,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无论是以朝代为序、西方法框架表达的“断代体例”还是以律令体系为法制线索抑或是以礼法关系为法制进程的线索,都难以完全涵盖古代法。寻找解读传统法律的密码,仍是法史学者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学者对此研究呈现重要的研讨成果。“祖制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其与律令既有分工,又有衔接,共同构成中国古代完整的法律体系”。5

在“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实践中,采用分论与总论相结合的方式,以期创新课程体例。分论主要从横向层面对各时期的立法背景、法律思想、法律内容予以进一步的阐述,但需注意传统法律与近现代法律属于两套话语体系,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发展理路。对于近现代法律而言,可以采用西方法的框架结构表达,主要掌握法律转型与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对于传统法律而言,应按照法律的自然发展进程,勾勒传统法律的发展轨迹以及内在发展路径:一是,采取以朝代为序,合理划分法律发展的分期,呈现法律发展的阶段性,并注重总结法制阶段特征与章节法制线索;二是,在律令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区分律令、敕、格等法律形式的效力等级,展现传统法律的相关内容;三是,关注法律进程中的重要节点,其是理解传统法律发展路径的关键。不仅把握法律整体发展中的重要节点,而且注重法律重要发展时期的节点。总论应提炼法律的总体特征,主要从整体上引导学生对法律发展的线索、特点以及发展进程加以认识,能够在此基础上掌握法律发展的整体框架、发展规律以及趋势。通过总论与分论相结合的系统讲授,引导学生建构中国传统法律的完整面相以及进一步学习与研究的方向。

在“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实践中,采用分论与总论两者相结合的课程呈现方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64学时的讲授中,教师不易把握两者内容的衔接以及合理分配两者各自的授课课时比例;二是,因其教学内容的系统与全面,对于大二的法科生而言,在接受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指数,因而需要教师结合学生的认知特点,对两者的授课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增减,同时合理把握教学内容的深度。

(三)优化课程结构

1.法律制度史与法律思想史相结合

就以往的法律史学科建制而言,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分属于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学科建置的不同,导致两者的学科地位不同以及学生对其不同的态度。相对而言,学生更关注于“中国法制史”课程,较为轻视“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从新设“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学科体系与学科知识结构看,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成为其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

法律思想指导法律制度的建立与调整,法律制度彰显法律思想的价值,两者因其密切的关联而成为有机的整体。在“中国法律史”的授课过程中,应探索实现法律制度史与法律思想史有机结合的路径。首先,应明确法律思想史与法律制度史在“中国法律史”授课中的定位。就法律思想史与法律制度史在中国法律史学科的重要性而言,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学科地位;就中国法律史的外在呈现形式看,应将法律制度史作为重要的讲述内容,不仅需要明确立法思想,而且需要将法律思想隐含在法律制度及其运行。其次,应具有明确的结合意识,建立两者的内在联系,法律思想的讲解应贯穿于法律制度的始终。再次,在教学实践中,应将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融为一体。法律的制定与运行,遵循立法背景—立法思想—法制内容的内在逻辑,但实际制定情形并不尽然。不是所有的王朝皆立法思想在先,可能出现法律制度在先的情形。刘邦建立汉朝之前,已在关中颁布具有法律性质的“约法三章”,作为汉朝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需要教师对法律的发展进程具有较为清晰的把握与认识。法律思想史应回归其应有的学科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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