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中的社会交换及其实现路径

作者: 甘宜涛 黄蓉

摘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是由多主体参与的新型育人形式。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中的社会交换更多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是合作性社会交换,核心是企业与学校的社会交换。这一社会交换的实现遵循互惠原则、协商规则及情感属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中社会交换的实现需要在识别各参与主体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利益耦合点、搭建合作机制并构筑协商平台,通过价值重塑、信任建构、情感联结推动共同体意识深化。

关键词:职业教育;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社会交换理论;协同育人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5)02-0016-07

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和谐共生的结果。然而,现实中的部分产与教却是一种“合而不融”或被动结合的状态。[1]产教融合政策时效性欠佳且针对性不强[2],制度“内卷化”[3]及治理体系供给障碍[4]等使得产与教难以实现深度融合。当产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以交易成本为基础时[5],如果产教融合中的利益相关者无法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产业与教育则会“分道扬镳”。因此,如何实现产教深度融合成为政策制定者、理论研究者、教育实践者共同关注的话题。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将“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明确为战略任务之一。2023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提出“组建一批产教深度融合、服务高效对接、支撑行业发展的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至此,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成为职业教育改革及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成为理论研究者重点关注的话题之一。

一、文献述评及理论基础

(一)文献述评

共同体的最早表述可以追溯至莱芙(Jean Lave)和温格(Etienne Wenger)提出的实践共同体,是指在真实的情境中为学习者创设学习条件。[6]我国学者叶鉴铭在研究中提出的“校企共同体”,是一种以合作共赢为基础,以协议形式缔约建设的相互开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利益实体。[7]此后,“校企利益共同体”“校企命运共同体”见诸于政策文件及相关研究中。伴随着产教融合的推进,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成为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研究的热点话题。目前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内涵。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是由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水平学校、职业学校、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形成跨区域汇聚产教资源,促进产教需求匹配,服务对接、支撑全行业发展的产教融合新形态。[8]二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困境及路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面临降低成本、界定培养产权、优化治理机制、化解集体主义困境、打造集成化平台的挑战[9],利益相关者话语权表达的现实困境[10],产教融合价值差异突显、多元主体权责不清、利益分配错位、产业人才供需结构失衡的瓶颈[11]。因此,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设要整合创新资源、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以多元共建为基础、需求牵引为动力、求同存异为基石[12],优化人才培养过程,实现产教两端供需匹配[13]。还有学者从法治视角提出对策,以维护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公平正义及保障其个体权利。[14]

分析现有研究,在明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内涵的基础上,着力剖析其建设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路径,提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等观点,对本研究的开展具有参考价值。但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的关键是利益相关主体能否从共同体中通过资源、要素交换获得预期的回报,目前的研究对此关注度及研究深度略显不足。

(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中的社会交换理论

美国学者乔治·霍曼斯(George Casper Homans)最早提出交换理论,认为个体间的互动或社会行为本质是一种交换过程,包括物质、报酬及资源。[15]彼得·布劳(Peter M. Blau)对社会交换的研究立足于社会结构,关注个人之间的行为,认为交换作为一种自愿活动,既是经济行为,更是社会行为,是人们期望从别人那里得到回报所激励的自愿行动。[16]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交换应遵循互惠原则、协商规则、情感属性,在交换过程中存在市场和社会两种逻辑。[17]市场逻辑是以契约为基础,强调交换的平等性、确定性及回报的可预见性[18];社会逻辑是以组织间的信任为基础,交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没有绝对的平等,回报具有不确定性且难以度量[19]。在此基础上形成市场逻辑主导的“交易型”社会交换和社会逻辑主导的“关系型”社会交换。就社会交换的资源属性而言,既有资本、货物这类经济资源,也有荣誉、地位、情感等社会资源。

社会交换理论为分析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过程中组织、个体间的交换提供了合适的框架。依据社会交换理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构过程实质就是政府、学校、企业通过资源交换实现价值增值并进行人才培养的组织过程,是主体间资源的互惠交换。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过程中,无论是学校与企业、学校与政府等组织之间,还是教师与企业、教师与学校之间都存在合作性质的交换行为。当前的研究认为,产教融合强调各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让予与享用[20],与社会交换理论的主张相契合。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中的社会交换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具体而言,政府为企业和学校提供政策支持或制度性资源,作为回报,学校和企业共同培养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企业为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知识、技术支持,为学校提供相应的经济资本或人才培养所需的实践岗位。无论是企业还是学校,为了维持这种交互融合的关系,必须以互惠的方式来满足彼此的要求。

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的三重逻辑

社会交换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原型,能够支撑对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的微观社会学分析,可以反映任何指向经由社会引起的目标的行为。[21]

(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的理论逻辑

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学校、政府、企业等主体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组织,需要通过主体间的资源交换,创新人才培养系统。例如,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首个国家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强调“共享”“协同”“共赢”,构建产教融合新生态。依据社会交换理论在产教融合领域的延伸,无论是组织通过资源交换获取满足自身发展所需的资源,还是个体与组织通过交换获取回报,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构都不能忽视主体间的互惠、共赢。社会交换理论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交换形成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将组织或个体联合成群体,并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发展成为共同体。

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的初始动力在于各参与主体能够提供彼此期望的回报并自愿交换。在建构过程中,如果资源交换真实变现,则学校、企业、政府之间的信任将大大增加,从而唤起各主体未加规定的义务和信任,即为了继续得到所需要的资源,各主体为过去已经得到的资源履行未加规定的义务。此时,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内的资源交换范围将被扩大并制度化。因此,社会交换理论视域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的理论逻辑大致如下:社会资源(回报)吸引—社会交换付诸实施(交换或共享)—社会资源支付与获得(互惠)—社会交换制度化。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的实践逻辑

从校企合作、协同育人、产教融合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何种形式都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及政策作用的发挥。首先,对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而言,除政府以外,企业、学校是重要的主体。但是,两个主体的组织性质差异决定了其运行机制及社会交换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此,为了推进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促成企业与学校社会交换的实现,政府的引导应贯穿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的全过程。其次,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构要坚持学校和企业双主体。例如,需求分析要求校企共同对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要求进行分析,企业侧重于技能分析,学校侧重于知识分析;资源整合要求依据行业企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实际,整合双方可利用的资源,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最后,资源共享、互惠、可交换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始终坚守的底线。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过程中既有以契约为基础的经济资源的交换,也有以信任为导向的社会资源交换。随着资源交换的变现、主体间信任的增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逐步推进,产教走向深度融合。

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构与社会交换的实践具有一致性。从本质上来讲,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是创新共同体,是一种新型办学形式及人才培养模式,是社会交换得以变现的实践载体。创新共同体由科技园、高校、实验室及企业构成,在共同目标指引下,通过协同共享共同体内资源及合作,提升参与主体的竞争力,实现协同发展。[22]当前,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处于初步探索期,还未形成真正的创新共同体。本质上,创新共同体是在共同体目标的指引下,以共同体内的制度为约束条件,以共同体内的资源、信任、利益为基础构建的具有合作意愿的创新组织。由此看来,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虽受政策的约束,但仍以参与主体的自主性及意愿为基础,资源的可交换、共享是关键。

(三)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的现实逻辑

教育系统不能脱离社会系统而独立存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也不能回避当前社会的影响,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构亦是如此。从根本上讲,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与时代发展情境中教育、产业、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需求共同驱动发展的结果。

从社会政策方面来分析,《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多次提到“产教融合”,并提出“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将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重点任务之一,这些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构建起到根本性的推动作用。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培养高层次技能型人才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从经济层面来说,经济变革对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推动教育结构及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日趋深入,工作岗位对技术、知识、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的背景下,现代制造业、新兴产业急需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当务之急。通过建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可以有效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人才培养创设真实的工作情境,有利于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三、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中社会交换的原则

社会交换理论为解释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的逻辑提供了理论支撑。学校作为人才培养单位,为了给学生实践提供真实的情境、获取自身无法创造的资源,与外部组织建立联系,构建共同目标指引的共同体。企业作为经济性组织,虽然以利益最大化为本质追求,但是又离不开学校为其提供智力及人力资源支持。基于此,双方在共同体内通过资源交换产生稳定的信任关系。依据社会交换理论提出的交换原则,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中社会交换的原则如下。

(一)互惠原则: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的偏好选择

互惠是主体之间交换的一种倾向,直接影响着交换决定的做出和交换行为的实现。[23]社会交换的各主体期望通过提供资源换取对方的回报,并对成本与收益进行权衡,据此决定交换关系是否持续。互惠原则是社会交换的启动机制,受惠的一方必须承担和履行回报义务,否则交换就会停止、关联就会结束甚至产生冲突。[24]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还是学校,如果能获得某种回报,则能直接刺激其参与的积极性。通常来讲,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构可以为共同体内的企业提供智力、技术及人力资源支持,促进产品升级;可以为学校提供人才培养及科研所需的经济资本,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观点,各主体在参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过程中都会对预期的回报产生期待,但是最终交换能否实现取决于主体间的互动及主体为实现目标采取的行动。一方面,通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构,各参与主体可以直接获得外部资源,如学校获取经济资本、实践岗位,企业能够获取智力支持及社会声誉,通过资源的交换达到互惠互利。另一方面,在互动的基础上,各参与主体在某些方面能否达成一致或形成共同目标将直接影响预期结果能否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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