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社会诉求,打造技能型社会

作者: 卢双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版《职业教育法》)经过多年的酝酿,终于颁布实施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迅猛,初期的发展成果主要凝结在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之中,职业教育步入有法可依的发展阶段。26年来,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伴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科技进步和经济高质量、高效益发展,职业教育不断融入国家现代化建设之中。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创新的一系列新成果,催生呼之欲出的新版《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在发展的新征程上又有了新的法律基准,这是教育领域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结果,是现代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与系统改革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法治中国建设推进职业教育法治化结出的硕果。

新版《职业教育法》吹响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号角。大家深知,我国作为人力资源大国、制造业大国,正在向强国目标迈进,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不仅必要且必需。过去四十多年,通过持续的大力发展,我国解决了职业教育的数量、规模、结构等基本问题;进入新发展阶段,如何解决职业教育数量多而层次不高、规模大而实力不强、特别是大众认可度不够等问题又面临新的挑战。新版《职业教育法》全面总结我国职业教育实践及其理论创新成果,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法律保障。

新版《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目标。一方面,阐明职业教育的独特价值,对国家发展同样具有战略意义,从制度体系上构建起技术技能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体系,并成为服务全民终身教育的重要支撑力量,进一步扭转社会对职业教育狭隘的认知,为职业教育普及发展、深入发展、社会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技能作为人人必备的基本素质,普遍存在于各级各类教育之中,同时技能型社会的提出,为职业教育提供了更加广阔、自由的发展空间,在被赋予相应的层次和高度的过程中,也必将大有作为。新版《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厘清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两者从泾渭分明向着既融通又相对独立的方向协同发展。为此,特别明确采取可量化、可积累、可转换的“国家学分银行”建设等方式,畅通不同类型、层级教育之间的衔接,建立起合作、融合、互补、互认的发展机制。机制活则全盘活。

新版《职业教育法》突出了职业教育的社会性。职业教育面向人人,服务人人,其建设发展置于广阔丰富的社会格局之中,要突出“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的基本工作思路,科学系统地将职业教育多形式化、学校办学多元化、技术技能人才多样化等观念通过法律进一步巩固下来,呈现出职业教育面向未来的新面貌。明确对于企业、社会力量等社会组织独立、合作或参股举办、支持职业教育,建立或提供实习实训基地等予以奖励、扶持,为建立稳定、结构化、模式化的基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这些体现职业教育办学特色的教育教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对学徒制作为职业教育一种必要的形式作了专门规定,强调中国特色,为其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

新版《职业教育法》带给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信心和积极期待。职业教育不再是普通教育的一个旁支或补充,而是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教育支柱,是与普通基础教育融合融通、与普通高等教育等量齐观的一类教育,人们对职业教育长期止步于“专科”的无奈可以释然了。学历、学力、能力之间的相关性有其合理性,教育达到的高度与其培养人才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新版《职业教育法》从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上去掉了发展的天花板。国家现代化,亟需大量高层次、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这类人才不能完全依靠实践中自然成长,需要相应的教育培养,长期以来鄙视职业教育的观念真的可以休矣!国际化也是一个新亮点,鼓励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这是国家全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赋予职业教育的时代使命,几十年来,我国是职业教育引进来的受益者,当今“鲁班工坊”等在众多国家落地建设,中国开始成为职业教育走出去的贡献者。

新版《职业教育法》更加关注民生。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对教育的最大焦虑是什么?是就业。职业教育把促进就业创业作为鲜明导向,突出了自身的特质和优势。如果说,普通教育的通识性是为了未来就业奠定更广阔的空间和基础,职业教育则旗帜鲜明地将促进就业、服务就业作为其人才培养取向。有人希望在教育的不确定中获得更多机会,这也无可厚非;如果从国家以及家庭育人成本看,找到教育的确定性应该是值得庆幸的一种理智的选择。业精于专,“长期坚持做一件事”是很多成功人士的切身体会,职业教育的确定性是显而易见的。职业教育丰富灵活的专业性,为年轻一代的成长提供了更多选择的可能性,也更容易满足学生个性成长的需要。

新版《职业教育法》明示了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多年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知识不仅仅来自书本,还来自社会与实践。向实践学习,向有实践经验的人学习,学习触手可及的知识,让解决实际问题成为学习的动力和目标,在精益求精的创新创造中体会到更多成功的喜悦。可见,职业教育是一种学习方式、教育方式、成长方式,也是快速改变世界的工作方式。职业教育把抽象的教育拉近现实,让理论与实践回归“同根生”“一体化”的本然状态。社会本来就是职业的综合体,职业教育没有妄自菲薄的理由。

新版《职业教育法》彰显了以人为本。新版《职业教育法》列单章对教师与受教育者做出规定,强化对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的建设,加强了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明确了施教主体和受教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职教之师有了丰富且明确的规定性,严师德、重师能、多元化、重实践,将古代先哲韩愈“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至理之说蕴含其中,并与教育制度体系建设形成相互支撑。同时,法律责任也单列一章,让新版《职业教育法》从内容到形式更加完备,也更具刚性。

法治职教的新时代已经到来,职业教育更加自信,让全社会充满期待。

(卢双盈  教育部特聘职教专家、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一级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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