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了王海打假的权力?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郦毅)

“新道德”面临的困境

“我真比窦娥还冤哪!!不然,为什么2000年1月11日这天会天降大雪?!”

说这话的不是马俊仁,而是王海。

被擅长炒作的媒体称为“谍中谍”、“套中套”的“王海事件”的来龙去脉,其实也算不上扑朔迷离。王海的大海商务顾问公司在1999年经过半年的调查取证,于去年11月将制售伪劣电线的大连津成公司推上被告席,其后又在西安举报“西安津成”的“售假”行为,执法单位查扣了价值400多万元的涉嫌伪劣电线。12月,《南方周末》等全国十余家媒体曝光此事,致使“津成”营业额骤降90%。

为尽快消除影响,遭受重创的“津成”开始兵分两路“设套倒王”。令“津成”既吃惊又“满意”的是,一方面,王海与设套人之一制假者“李长兵”签订了帮助其打击另一制假者的合约,收取了2万元定金并口头承诺“不损害”李长兵一方的利益,另一方面,王海先拿了前来“沟通”的“津成”代表的5万元,又继续向其索要另外35万元。

1月4日,王海与李长兵的“护假”合约被《辽沈晚报》披露,紧接着,李长兵在北京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又抛出了“王海敲诈津成公司”的电话录音。

“他们仍然出于自身兴趣而不是利益的角度去关注与之相关的那部分‘真相’,”王海向记者抱怨。他一直宣扬并履行的“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实现个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的“新道德”始终没有被真正地理解,他把这次“王海事件”称为“新、旧道德冲突第一次公开、面对面的爆发”。

王海显然希望用这种转化反败为胜,把一场“黑吃黑”转变为他再一次宣传自己“新道德楷模”的独角戏。1月13日,王海来到搜狐网上聊天室向网民寻求共鸣。但出乎他意料的是,对话变成了王海与网民之间的一场针锋相对的“舌战”:

从19时30分到21时的90分钟时间里面对1855个问题,本来想与网民取得“沟通”的王海发现80%以上的问题是由“黑吃黑”事件引发的对他本人及其打假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准则的质疑,“真没想到,会是这样,”王海一时间成为网民们的众矢之的。

最崇尚自由、最可能认可王海“趋利性”道德观的网民如潮水般的质疑让王海感到“没有知音”的悲哀。“人们对‘津成’事件关注的角度从一开始就被‘护假’、‘吃黑’的炒作引入了歧途,”王海无奈地对记者说,“公司正面对前所未有的压力,既要对‘津成’制假继续斗争,至今他们的产品质量问题也未受到切实的查处,我们又要在道德观念上面对公众的质疑,而后一种交锋尤其悲哀。”

“在观念差异导致的误解下”,王海承认“公司和他的公信度遭受了损失”。“40万元与职业前途哪一个更符合我的利益?”王海认为,如果人们都认可他的价值观,就“容易理解我与津成设套与反设套中周旋的目的是要最终打垮它”,但现在,“我公然站到了传统道德的对立面上,任何解释都显得苍白无力,我的辩解反而招致更多的疑问”。

在法律的缝隙间舞蹈

虽然在道德层面上,王海很难按他的意愿把事情解释清楚,但在法律角度上,他引起的仅仅是争议。

多数法律专家认为,王海的行为尚未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因为他与“津成”还处于一种协议阶段,没有具体的履约行为,说王海有敲诈勒索和包庇犯罪的嫌疑,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而王海与“李长兵”签订的合同本身并不违法,只属于无效合同。对于“圈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表示:“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关键看其实现的方式有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用自己的行动向社会提问,也许是王海的一项专长。在“津成事件”中,更集中的疑问是王海收5万元“黑钱”到底合不合法。王海自己的回答照例是语出惊人,声称就算是真的“黑吃黑”也不违法,“因为我已经在大连把他告上法庭,这顶多算是一种庭外和解”。他还以两个黑帮火并做比喻,称“即使是我真的拿了那5万元,也合理合法,因为这钱是对方给我送来的,不是我要的”。

不仅说起来“横竖都有理”,事实上,王海确实不是在涉嫌“行贿受贿”,正如法学博士赵旭东所说,“王海和他的大海公司并不是一级行政职权部门,他们是一个纯粹以盈利为目的民营公司,这在王海肯定是个已经解决的问题,“赵旭东指出,“作为经营行为,国家是否允许以打假为职业,允许进行这种交易,法律上并没有规定。”

显然,以“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都可以做”为行事底线的王海,理所当然地把“打假”当做公司的经营范围。至于大海公司打假和盈利的手段,王海不愿多讲,他只是说公司的业务以受客户委托维权调查为主。“如果说‘津成’事件存在有利于我们的一面,那就是它在客观上对公司的业务起到了宣传作用,很多人开始清楚我们并非在做‘购假索赔’,而是帮助企业进行反侵权调查,并以此项服务收取报酬。”王海对记者说,他们只受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业务,因为“钱可以挣得更快”。

此外,王海声称大海公司没有广告预算,而是每年做一至二件“公益性”的“行业打假”,目的是“提升企业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比如,1998年的打击性病游医和对天津‘伊势丹’厕所乱收费所打的官司,我们大海公司不获利反而自己投入资金,回报是获得不间断的良好的社会信誉。”而对“津成”的打击正是大海公司1998年向普遍存在质量问题的全国电缆电线行业出击的重头戏之一。出乎意料的是,王海遇上了“会设套”的“高手”,而且被《辽沈晚报》“不合时宜”地“炒作”出来。至于王海的公司是否把向被打企业索取“黑钱”私了作为盈利的一种手段,王海未予承认,但王海公开表示:“与造假者尔虞我诈的经历不宜让公众知道,虽然作为‘斗争手段’,这是我经常经历的。”

王海的说法被人们认为是“自圆其说”,一位网民敏感地指出了问题的本质:“即使这一次王海确实是在‘将计就计’,但是表明‘吃黑’的可能性随时存在着。”

但是,由于本质的问题被搁置,于是面对王海的提问:“说我违法,说我超范围经营,到底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没人能够回答。纵观整个“津成”事件,王海的舞步又顺利地穿过了法律的缝隙。

新道德与权力滥用

在津成事件中,正如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王海不是职权部门的官员,这使他免除了“受贿”的指控,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一位署名“歪理”的网友代表网民发问:“既然不是职权部门,那么王海和大海公司有打假的权力吗?”

“消费者把自己拥有的打假索赔权委托给了王海,王海从中收取报酬,这确实是合理合法的。”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志华律师说。陈志华是“津成”事件中为数不多的王海的支持者之一,他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律师所也有这样的业务,“只是没有王海名气大,类似的业务不多”。

陈志华说的没错,消费者可以打假索赔,早已被看作公民的权利并被广泛地加以运用。不仅如此,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是,作为以盈利为目的专业公司,大海公司如果接受消费者的授权,也可以代理其行使打假的权利,并从消费者手中获取代理报酬。

但是问题恰恰出在了王海本想借以提高声誉而未经任何人授权的打假行为上,人们对王海“打假权”合理性的质疑其实集中在这里。“作为一个普通的工商注册公司,又未经任何个人或法人授权,王海如何可以‘执法’?”北京江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魏贵勤的提问切中要害而且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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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娄林伟 摄)  

“我对‘津成’的打击可以称作‘见义勇为’,如果国家的执法部门早已对‘津成’的质量问题采取措施而不是接到举报后也迟迟不动,还会轮到我在这里因将计就计‘吃黑’而遭受误解吗?”王海对自己拥有未经授权的“打假权”的辩解迅速受到的质疑是:“见义勇为为什么要向造假者收钱?收的钱是成为大海公司的利润还是分给假电缆的受害者们?”这些问题显然是王海的一句“见义勇为”无法回答的。

正如陈志华所说,“打假英雄”的“名气”确实是王海所拥有的独特资源,由个人打假到“产业打假”,4年来,王海在以行动启蒙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同时,也获得了公认的“打假权”。

然而,当王海不再是一个消费者的时候,依然拥有可以赢得利润的打假权吗?人们不会想到这样的问题——直到人们发现,这种没有根据的“打假权”居然可以完成人们最痛恨的权钱交易。巨大的舆论轰动说明,仅仅是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的存在也令公众觉得难以容忍。

同时,不少网民宽容地表示,“利益并不必然否定行为的客观作用与效果,公正性不应成为对民间打假行为的必然要求,因为民间打假要取得最终的效果,还需借助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才必须是公正的。”而另一位执法者更是找出了王海拥有权力的根源:“公权利不说话,私权利便获得了极大的张扬。”但是,当这种权利的行使完全依靠道德加以自律时,就显得格外不可靠甚至危险。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可,王海所宣扬的那种“追求个人利益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新道德”,在这个商业时代,确实比“君子不言利”式的传统道德要先进得多,这也是自称“刁民”的王海赢得普遍尊重的主要原因。但彻底遵循利益法则的“王海式”的道德观显然不应该是新道德的全部。在最认同人的趋利性的西方,除了尊重个人利益表达的价值观之外,还同时并存着没有利益交换的至高无上的宗教伦理——两者共同维护着西方社会的道德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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