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维护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监督权……”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李孟苏)

从1993年10月起,韩成刚陆续在山西省的一些新闻媒体上发表科普文章,认为矿泉壶产生出来的水不是矿泉水。1994年11月9日他被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人工矿泉水器具专业委员会、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天津天磁公司、唐山富豪集团公司、天津市矿泉水设备厂告上法庭。1995年9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韩成刚败诉。经过艰难的上诉.1996年6月28日韩成刚胜诉。1997年3月,他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犯其舆论监督权。1997年6月23日一审驳回起诉。6月26日,他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8年4月9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月16日下午,记者采访了韩成刚。

记者:1996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判你胜诉,为什么你还要来北京反诉?

韩成刚:那4家矿泉壶生产企业做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我写科普文章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维护公众利益。他们恶意告我的目的是要做广告,但最终他们输了,现在矿泉壶已经没有了市场。这场官司我虽然赢了,但我是被动地来当被告的。在我败诉时,一些发行量很大的报纸都谴责我。后来尽管社会舆论为我恢复了名誉,但我的经济和精神都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是天磁公司等原告侵犯公民的监督权而造成的。

记者:依照法律,你可以在太原起诉。

韩成刚:5个被告中有3个在北京。北京是中央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所在地。我打的这起维护监督权的官司在中国是第一例,这样的官司在山西地方上更难的。

记者:你起诉被告侵犯你的监督权,以哪几部法律为依据?

韩成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食品卫生法》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监督权是中国公民很重要的权利,但老百姓、新闻媒介还没有人来维护这个权利。我现在想起来维护监督权,我也具备了条件。

记者:具备了哪些条件?

韩成刚:山西高级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书中写着,我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从法律上对我的行为作了认定。这是我起诉他们最重要的一个证据。

“我要维护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监督权……”0

记者:你准备向被告索赔多少钱?

韩成刚:48900元,是这几年的误工费、律师费、委托取证费等。

记者:山西高级人民法院判你胜诉,但败诉方一直未能在经济上给予你补偿,这次来北京起诉也为了这个原因?

韩成刚:不是。如果仅仅是个人恩怨,我不想打这场官司。山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我而言是公正的,但它认定矿泉壶出来的水仍然是矿泉水,这是违背科学事实的,是对广大消费者不负责任。法官在法庭上讲,我们要考虑到矿泉壶生产企业职工的吃饭问题。那是个折衷的判决,高明之处在于,你们双方都好,别打官司了,各自的费用各自承担。

记者:你如何看待公正这个问题?

韩成刚:法律上讲法不讲理,如果合法但不合理,也算是公正。在山西一审开庭前,我反诉5原告侵害名誉权,但我没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人家侵犯我的权利,法院驳回我的反诉,这是公正的。责任在我,不在法院。只要法律程序公正,结论就是公正的。不在山西重新起诉,也是因为山西法院是公正的,我无话可说,不能推翻人家的判决重新起诉。打了4年官司,对方一分钱不赔给我,合理吗?不合理,但合法。但判决书中对矿泉壶作出的判定,是对消费者不公正。我就是要进一步揭露矿泉壶是伪劣产品,出来的水不是矿泉水。

记者: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不愿打官司的,你在4年内一次次走上法庭,并且常为打官司成为全国知名人物,你有什么感受?

韩成刚:第一次当被告时,我确实觉得不大光彩。现实生活中,老百姓不愿打官司的更大原因是司法中的腐败现象。在山西的两场官司,表面上最终我赢了,实际上我输得非常惨。打官司对我个人来说是场悲剧。现在我基本上不工作了,没有精力工作。对家里来说,我是他们的灾难,不仅需要他们养活我,现在还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安全(记者注:因韩成刚在报上发文对某口服液提出质疑,该公司几位员工以暴力相挟韩成刚)。

记者:你现在向某口服液提出挑战,是否也要像王海一样以此为专业?

韩成刚:不,监督权一案和口服液一案结束后,我不想打官司了。我应该好好考虑生活。

记者:是不是新闻媒体和社会把你架了起来,让你欲罢不能?

韩成刚:因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法院不得不在判决上作个基本公正。后来,社会授予我各种称号时,我正在美国,不知道这些事。有人对我说见好就收吧,可我觉得这样很对不住大家。就想再做点什么,决定再做一件事,把某口服液向消费者作科普宣传。以前是尽公民的义务,现在社会聘请我当市场监督员、广告监督员,得尽点责任。 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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