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则

作者:王小峰

(文 / 王小峰)

商业法则0

<spanhelvetica neue',="" 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4px;=""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 font-weight:="" letter-spacing:="" line-height:="" 21px;="" orphans:="" auto;="" text-align:="" start;=""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hite-space:="" widows:="" 1;="" word-spacing:="" -webkit-text-stroke-width:="" display:="" inline="" !important;="" float:=""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随着F4的解散,神话已经破灭  

两年前,我在上海采访陈耀川,问他F4还能火多久,陈先生非常自信地说:“他们能演能唱,我们在挑演员的时候,就考虑到让他们全面发展。”估计当时陈耀川也被F4的胜利冲昏了头脑,所以在他当时看来,只要F4想继续红下去,谁也拦不住。

仅仅两年时间,F4的神话便破灭了,最近有消息说,F4这几个人出的唱片没有人买,拍的电视剧也没有人看,一个一时间红遍整个华语地区的组合,转眼之间便遭到抛弃。在F4走红的时候,人们都在分析他们走红的原因。之所以今天拿F4说事,是因为他们或者说是柴志屏的确制造了一个商业神话,而且是整个华语地区都进入商业时代后绝无仅有的一次,并且F4具有商业时代最明显的特征--他们完全是制造出来的,拔苗助长的结果就是长的快死的也快。

回想F4当初的走红现在都觉得有些可怕,一切与F4相关的事件、产品都成了公众关注的对象,他们真正成了一棵摇钱树。两年的时间虽然不长,但F4所有的商业能量都被释放了出来,但很快他们也被熬成了药渣。想想这两年,F4能做的都做了。可是商业法则的残酷性在于,你无法故技伎重施,F4像很多一次性用品一样,用完了也就完了,不论是制造商还是消费者,大家都能认可这个事实,这才是最可怕的。

在F4最火的时候,一位三十过五的女士说,她喜欢F4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四个帅哥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当作意淫的对象,而且这种镜花水月也仅仅具备意淫的功能。但是一个人不能长期对某一个对象意淫,柴志屏显然知道这个道理,趁着人们还晕头转向的时候大捞一把。

罗大佑也突然冒出来“落井下石”,指责F4的和声都是别人代替的,其实罗先生大可不必这么不厚道,就算是F4的唱片在他们最火的时候唱片里录的都是学狗叫,也照样热销。罗大佑说:“F4是娱乐不是音乐。”唱片对F4来说不过是贴上他们标签的产品而已,至于里面是什么东西,还重要么?可是罗大佑就不行,人家买罗大佑的唱片是冲着他的音乐去的,音乐上稍有闪失可能就功败垂成了。所以罗大佑是音乐不是娱乐。

安迪·沃霍尔在上个世纪70年代的时候说过,在将来的日子里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15分钟的名人。看来沃霍尔是看穿了商业的本质,所以这个人在艺术界也成了一个名实不符的人物但同时又举足轻重。可事实就是这样,当你成了15分钟的名人后,你就不愿意走下舞台,想让这个名人持续更长时间,于是欲望和商业法则自然就交媾在一起,能产下什么结果,谁也不知道。

这几天北京的媒体正在为刘欢演唱会连篇累牍地报道,刘欢和F4之间没什么可比性,但是按照沃霍尔的定律,刘欢和F4没什么区别。不同的是,刘欢的名气持续了17年,不管是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市场经济时期,不管是流行西北风还是港台风,不管是歌手靠自己摸爬滚打还是进入一个商业包装时代,他都能将知名度保持在前列,即便是在中央电视台封杀他的那段时间。

这样看来,所有商业法则和非商业法则对刘欢来说都是无效的,他唱的歌几乎没有什么自己的风格,而且也谈不上娱乐,可是他就一直能红下去。刘欢惟一能做到的就是让所有用在他身上的规则失灵,而他自己却一直灵下去。刘欢更像是这个时代的局外人,这个时代的商业法则他从来都是浅尝辄止,但他得到的和别人一样多。

看来简单地用娱乐与音乐、偶像派与实力派这样一分为二的方式来解释F4与刘欢的走红现象是不行的,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你是否在商业社会里把自己当成商品去卖,只要自己成了商品,就总有滞销的时候。我不相信刘欢有先知先觉,像安迪·沃霍尔那样看透的商业游戏规则后闪躲腾挪,我更相信刘欢的性格,其实这么多年来,刘欢搞明白了一件事,就是去唱一首好听的歌,至于其他什么东西,说一千道一万都没用。

回想F4当初的走红和如今的没落,让我又想到了现在渐渐被国人关注的女子十二乐坊,这个团体去年在日本的走红和两年前F4在华语地区的走红程度差不多。当年邓丽君在日本最受欢迎,可女子十二乐坊在日本的唱片销量已远远超过了邓丽君,这是中国歌坛的又一奇迹。

其实现在争论她们的音乐到底是时尚还是音乐、是民族音乐还是世界音乐都没什么意义,但我相信她们在日本就像是两年前大陆人眼中的F4。日本人接受了她们能说明日本人比中国人更能体会出中国民族音乐的真谛么?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当然是音乐后面的商业法则。

这样,我倒有点替女子十二乐坊担心,虽然她们现在在日本所向披靡,令国内同行既羡慕又嫉妒,可稍有闪失,她们同样会被商业法则熬成药渣。 商业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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