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要降增值税
作者:王小峰(文 / 王小峰)
音像制品已逐渐普及,和图书一样成了普通消费品
最近,有关部门对前一段时间17位政协委员提交的《关于降低音像制品增值税,扶植中国音像产业的建议》的提案做出明确答复,可望在明年降低部分音像制品的增值税。为此,记者采访了17位政协委员之一的文化部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张司长告诉记者:“关于音像制品降低增值税的提案以前就提过很多次,虽然这次也没有完全得到解决,但至少比以前进步了。首先降低科技类音像制品的增值税。”科技、科普、教材、教辅、百科全书类音像制品的增值税明年可望从17%降低到13%,今年可能对该类音像制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1994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音像制品的增值税为17%,没有任何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这个规定一直延续至今。那么,为什么音像制品的增值税税率比图书高呢?因为在制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时,有关部门认为,音像制品消费还属奢侈品,对奢侈品征收高税是国家普遍采用的税收政策。
但是,就是从1994年开始,音像业开始出现盗版,盗版对国内音像业的冲击可谓致命。在没有盗版的1990年以前,一盘流行音乐磁带的平均销售量大约在100万盒左右。盗版出现后,只有《红太阳》销量超过100万。当年李春波的《小芳》畅销,但正版磁带销量只有60万左右,盗版数量据当时的广州中唱统计,大约有300万左右。最近几年,盗版对音像业的蚕食已使音像业到了无立足之地,像“羽泉”这样能把一盘磁带卖到60万已经算罕见的“大片”。而与此同时,正版音像制品的制作加工成本也越来越高,盗版使音像业面临严重失血。另外,从1981年开始的音像制品代销制形成了连环三角债,也使这个行业在资金周转上出现了严重问题。而税务部门在征收音像制品增值税的时候,都是按出货量来征收,而不是按实际销售回款数额征收,这也使音像行业加重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10年来,音像制品逐渐普及,和图书一样成了普通消费品。所以,调整税率,势在必行。张司长说:“税收应该与时代发展相适应,这样才能体现国家对一个行业的扶持。”
目前看,科技类音像制品(以磁带、CD、VCD、DVD、录像带等为载体)将先行一步,从明年开始降低增值税,而人们比较关注的、消费量比较大的娱乐类(音乐、电影等)音像制品的增值税目前还不能调整,因为它涉及到的问题更复杂一些。
降低音像制品增值税,究竟对音像产业会带来哪些影响?记者又采访了北京京文唱片公司负责销售的梁咏梅副总经理,她介绍说:“其实音像制品的利润非常小,加上盗版影响,所以风险很大。图书可以通过码洋的计算来预控,而音像制品无法预控。”京文发行的科技类音像制品比较多,梁经理说,如果有100万的销售额,由于减税,就能多出4万的利润。
事实上,由于这几年正版音像制品为了和盗版争市场,一直在降低批发价格,尤其是激光唱片这一类。1995年,引进版的批发价格在38~48元之间,国内版的批发价格在30~40元之间,而现在,引进版的批发价格降到30~40元,国内版的降到十几元。最近,京文发行的刘欢的专辑,唱片批发价只有6元,磁带降低到3.8元。梁经理说:“没有办法,只能靠降低批发价来和盗版争市场。”
降低音像制品增值税只能说从宏观上扶持音像产业,还不能解决盗版问题。但是,降低增值税,实际上增加了音像业的利润空间。为了进一步与盗版抗衡,发行单位继续降低批发价格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这样,国家降低增值税的目的仍然没有达到。在没有盗版的前提下,降低增值税的效果会很明显。但是,在今天盗版如此猖獗的情况下,降低增值税如同杯水车薪。因此,真正扶持、发展音像行业,只有好好治理盗版问题。娱乐类音像制品之所以还不能降低增值税,与国家的税收有很大关系。如果能解决好盗版问题,即便降低4个百分点,国家的整体税收还是会大大地增加。
就在前不久,欧洲有1200名音乐家联名向欧盟上书,要求降低唱片增值税。在德国,图书的增值税制有7%,唱片16%;而像丹麦、瑞典等国家唱片的增值税高达25%。这些音乐家之所以要求降低增值税,就因为近些年盗版和网络MP3传播对传统销售带来巨大冲击,唱片销量锐减。但是欧洲的情况和中国不同,音乐家考虑到的是自己的利益,降低增值税进而降低唱片销售价格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力,也许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中国不同,因为中国音像行业的利润因盗版已经压缩到了极限,仅靠降低增值税无法让音像业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