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校院”创新创业协同教育机制研究
作者: 薛静[摘 要] 在创新创业教育的新时代政策背景下,地方政府部门、高等学校、高校二级学院是创新创业协同教育的三大主体。然而当前,创新创业协同教育在三方主体间还存在合作意识未形成、沟通机制未建立、资源共享未实现等问题。“政校院”三方应建立创新创业教育协同体系,从树立合作意识、建立合作平台、实施共享机制三方面推进实施。以长沙、岳阳等5市为例,通过对高校和政府部门的实地走访,梳理“政校院”三方创新创业协同教育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构建一个良性科学的政校院创新创业协同教育发展新机制,为社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关键词] 创新创业;协同教育;人才培养;教育改革
[课题项目] 2023年度湖南省教研教改课题“校—政—企创新创业教育协同教育模式研究——以长沙、岳阳等5个城市为例”(HNJG-20230868)
[作者简介] 薛 静(1980—),女,湖南湘潭人,硕士,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创新创业教育、国际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7.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5)13-0033-04 [收稿日期] 2024-10-09
创新创业教育已经进入新的发展时代,如何有效整合资源、改革创新、协同发展,是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培育创新创业人才的关键,因此构建多方协同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政校院”创新创业协同教育的现状及问题
(一)“政校院”三方创新创业协同教育的合作意识尚未形成
政府部门、高等学校和高校二级学院由于单位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级别归属不同,在现有的合作过程中并未形成清晰的合作方向和思路。政府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方向主要是经济指标和绩效完成情况;高等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根本任务是教育教学,其业务方向是立德树人和人才培养。同时,高等学校强调全面综合性人才培养,二级学院注重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因此如何将政府部门的业务目标与高校教育教学目标相统一,目前尚未形成清晰明确的思路。调查显示,长沙、岳阳、湘潭、衡阳、常德等5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委员会等政府部门与地方高校及二级学院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协同合作较少,合作方式基本为临时性、零散式,未形成固定的合作时间、内容和模式,且合作方式多集中在创新创业赛事的组织和参加方面。
(二)“政校院”三方创新创业协同教育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
地方政府部门和高校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拥有各自的信息渠道,但由于工作中各自为政,并未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调查显示,以长沙、岳阳等5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委员会和教育部门为例,省级层面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仅与个别高校建立了创新创业协同沟通渠道,占比不足10%;地方层面上,教育局与地方建立创新创业协同沟通渠道较少,占比不足10%。对于政府部门与二级学院的创新创业协同沟通渠道无论是省级层面还是市级层面都非常少,省级层面不足3%,市级层面不足10%。此外,省教育厅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建立的创新创业教育协同沟通渠道往往仅针对高校内部某一部门,其信息渠道往往无法在高校全面覆盖,还存在较大的空白。
(三)“政校院”三方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共享尚未实现
政府部门、高校和二级学院三方主体由于各自占有的创新创业资源差距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三方资源难以共享。调研显示,长沙、岳阳等5市政府部门与高校和二级学院的创新创业教育合作多以临时性的项目型方式开展,项目结束无反馈,资源共享程度低。以创新创业赛事为例,湖南省教育厅每年组织开展的湖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每年由不同的高校承办,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赛事发布、专家评委、赛事评审等工作,承办高校负责参赛场地、赛事组织、人员安排等具体工作,政府部门与高校有一定的资源协同,但赛后无长效反馈机制。且由于每年承办高校不同,因此湖南省教育厅难以与某一高校建立资源协调的稳定机制。地方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和高校的二级学院在赛事过程中参与程度较低,无法参与资源协同共享机制建设。
二、“政校院”创新创业协同教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校院”三方创新创业协同教育合作“向心力”不足
政府部门由于职能范围、资源保障、工作方式等原因跟高校合作的结合点较少,因此政府对高校创新创业协同教育合作的兴趣并不浓厚。首先,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较广,创新创业工作并非其主责主业,一般只占较少的比例。如教育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和各级共青团委员会,其主责主业均非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教育工作占比不足10%。故此类政府部门对于跟高校协同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需求并不强烈。其次,政府部门在社会系统中处于强势地位,尤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更是核心重要部门,其政策帮扶、物资基础、人力支持都较为丰富,因此政府部门对高校的需求并不多,大部分需求是高校的智力资源。然而创新创业教育的对象并非局限于高校学生和教师,广泛的社会大众、青年群体都是创新创业教育的对象,因此虽然高校智力资源充分且创新创业能力较强,但是政府部门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协同需求并不大。最后,政府部门的层级制度较为完善,省市级别不同的部门与高校之间的合作意愿也不尽相同。省级职能部门为了避免资源分配不公,一般不会长期固定单一高校作为合作对象,而是采取轮流方式以示公平。地方政府部门有跟高校合作的意愿,但高校往往以省管居多,市管较少,地方政府部门与高校作为平级单位,彼此工作模式差异较大,地方政府部门对高校很难有行政上的管理和资源上的巨大吸引,因此在缺乏良好前期基础的情况下,合作往往是浅尝辄止,难以形成常态化的协同模式[1]。
(二)“政校院”三方创新创业协同教育信息“通畅性”不够
“政校院”之间沟通渠道建立困难,信息互通存在屏障。通常情况下,各个政府部门与高校相应工作部门有一定的工作联系对接,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局主要对接高校招生就业指导处,地州市共青团主要对接高校共青团,教育主管厅局主要对接高校教务处。然而,高校的创新创业工作部门较为分散,并非完全集中在招生就业指导处、共青团和教务处这几个部门。根据对长沙、岳阳等5市高校调研可知,50%的高校有专门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创新创业整体工作,30%的高校由教育处或招生就业指导处或共青团或其他某一具体部门单独负责,20%的高校则同时由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共青团或其他某一具体部门等多个部门负责,且高校中负责创新创业工作的部门经常调整,时而整合,时而拆分,很不固定。由此,政府部门与高校常常因为职能不一致而无法对接,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又因主要业务的差异难以建立对接渠道,尤其还存在一个政府部门可能面临3~4个高校创新创业工作部门的尴尬情况,导致信息对接渠道难以建立,信息沟通存在屏障。
(三)“政校院”三方创新创业协同教育资源“融通性”不高
一方面,政府部门作为主要资源的掌握者,在政府部门与高校的资源共享中面临资源分配不均的隐患而导致实施困难。省级层面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省委、教育厅等部门由于掌握着高校的科研、项目、平台等多种资源而受到高校的青睐,因此省级部门为了保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一般会采取多个高校轮流合作的方式,该方式能有效避免资源不公正分配,但其协同长效机制就无从谈起。市级层面上,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市委、教育局对高校的资源吸引力并不大,有限的资源下仍然需要一视同仁以示公平,故此实际工作中也难以与某一高校建立常态化的资源协同机制。同时,无论是省级还是市级层面政府部门与高校二级学院之间都因为渠道的缺乏和沟通的困难很难进行合作,更不用说建立长期的资源协同机制。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门与高校已有的创新创业教育合作过程中,由于高校所拥有的主要是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而政府职能部门则具有政策资源、资金资源、平台资源等,在合作过程中如何合理地分配政策、资金、平台、项目等各项资源,如何科学设计、长效执行、防范风险都具有较大困难,因此其资源共享机制的实施难以顺畅。
三、“政校院”创新创业协同教育的解决路径
(一)建立“政校院”创新创业教育三级协同体系
解决高校与学院之间协调统筹不够、高校与政府部门之间合作协同不足带来的现实问题,必须协同“政校院”三方资源,科学构建协调创新理念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2]。“政校院”创新创业教育协同体系是一个科学、全面、可操作的结构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政校院”创新创业教育协同理念,通过明确“政校院”三方创新创业协同教育的合作方向,激发合作兴趣、厘清合作思路,从思想上保证“政校院”三方教育协同的前提基础。第二,是“政校院”创新创业教育协同方式,重点聚焦创新创业教育协同的现实困境,打通信息沟通渠道,建设合作实践平台,突破资源共享屏障,从政策、资金、资源等全方位实施推进协同落地落实。第三,“政校院”创新创业教育协同保障,通过设置创新创业奖励制度、保障人力物力配套投入,激发高校师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制定风险防控制度,完善监管流程,保证体系的长效执行[3]。
(二)增强“政校院”创新创业协同教育合作理念
解决政府部门对高校合作兴趣不大、合作思路不清的问题,要多渠道激发三方创新创业协同教育合作兴趣,多举措厘清合作思路。首先,国家要加大提倡创新创业教育协同合作,在政府部门工作职能中加大创新创业教育的比重,有意识地推动政府部门与高校和二级学院的合作。其次,高校要多方展示自身的创新创业优秀成果,让政府部门全面了解高校的创新创业人才和智力资源,提升与政府部门合作的吸引力。最后,政府部门要经常发布政府经济发展建设要点和规划,定期邀请高校参加政府发展规划研讨会,给高校提供了解政府创新创业合作要点与方向的思路;高校和二级学院要积极关注政府和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对接政府职能部门的需求和困难,进一步找到实效性合作思路。
(三)畅通“政校院”创新创业协同教育信息共享
解决“政校院”三方创新创业协同教育信息资源不共享的问题,要通过共建协同教育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共享屏障。首先,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共享平台,以确保政府政策的及时传达和高校政策的快速响应。同时,建立政府部门与高校和二级学院之间稳定的信息联络渠道,明确双方的联络部门,确定具体联络人,及时对接,多多联系,帮助双方的信息及时、有效传递。其次,加强信息的集中管理。高校应该普遍建立校级层面的实体创新创业管理学院,明确创新创业学院的主责主业就是做好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配备场地、人员和经费以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二级学院普遍建立院级创新创业中心或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和团队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在政府部门尽力集中整合创新创业管理部门分类分层分板块负责。管理的集中能够有效明确职能范围,明确职能权限,明确管理责任,有助于协同教育的对接和开展。
(四)完善“政校院”创新创业协同教育激励保障措施
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建立协同教育体系,完善激励和保障制度,才能以高校为中心主动吸引和汇聚各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共同帮助高校全面提高创新发展能力。首先,要加大政校院创新创业协同教育阶梯式政策资源投入力度,即政府职能部门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政策支持、资源倾斜和物质帮扶,高校自身加大对二级学院的政策支持、资源倾斜和物质帮扶。其次,要建立政校院创新创业协同教育激励制度,三方联合设立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资助金、成果转化奖金、基地建设经费,以激励师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项目并推动落地转化,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推动创新创业蓬勃发展。最后,保障资源共享的公平公正科学分配。在省级层面,创新创业相关的政策、资源、物资等激励和保障均应该由省级政府职能部门面向地州市和高校一视同仁公开发布、遴选、评审,确保创新创业资源全面覆盖、公平落实;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部门要作为高校和二级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协同的主体单位,通过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援助、税务金融服务等多项途径,为高校和二级学院的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个性化服务,降低法律风险,为创新创业项目保驾护航。
结语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代中,构建一个健康的“政府—学校—学院”创新创业协同教育体系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大学生高质量创业就业的有效措施。向心力凝聚、畅通性有效、融通性高效的“政校院”三方创新创业协同教育机制能够促进创业意识和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真正实现国家高素质人才群体创新创业能力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杨永,吴明涛,杨金保,等.协同创新理念下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研究[J].科教论坛.2020(9):53-54.
[2]王钰淇,杨彬.地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政产学+三步走”实践平台一体化建设研究:以山东科技大学为例[J].产业创新研究,2024(16):19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