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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知名独立财经撰稿人):日前,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迎来最终结果。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显示,H券商与两名保代在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四”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以为,保荐机构与保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会改变保荐行业的生态。
一方面,保荐机构与保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有助于进一步压实其执业过程中的责任。从实践案例看,因保荐机构与保代未勤勉尽责,A股市场曾出现多起财务造假上市或欺诈发行的案例。尽管因之被处罚的也不少,但总有后来者,没有压实保荐机构与保代的责任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将倒逼保荐机构与保代进一步提升职业胜任能力。对于保荐机构与保代而言,职业操守与职业胜任能力同等重要,且两者缺一不可。实际上,在众多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中,并非保荐机构与保代没有勤勉尽责,而是其职业胜任能力不足,难以发现发行人存在包装粉饰、财务造假,或欺诈发行等方面的问题,最终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未勤勉尽责”而受到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提升职业胜任能力,对于保荐机构与保代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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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独立财经撰稿人):基金公司“旱涝保收”,导致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基民的利益长期分割,导致基民的利益长期受到损害。因此,如何打破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局面,让基金公司的利益与基民的利益紧密挂钩,这就成了基民们长期的呼声。个人以为,在《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所进行的有益尝试的基础上,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完善与改革:
其一,在《方案》所进行的改革的基础上,一定要拉开不同档次的费率水平;其二,对基金公司管理费计提的改革不限于新基金,同时也不限于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其三,对老基金的改革要有别于新基金;其四,在基金管理费的计提与基金业绩绝对挂钩的背景下,计提基金管理费的基数不是基金规模,而是基金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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