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山下“绿益”浓
检察院: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
讲述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党组书记、检察长徐立军
2021年4月1日起,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集中管辖办理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环境资源类案件。而“绿‘益’贺兰山”检察文化品牌,便孕育于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高质效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实践探索,也是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写就的生态检察新答卷。
2023年9月,张某、邢某等6人在宁夏和陕西黄河周边湖泊、沟渠投放拌有呋喃丹的稻谷,毒杀“三有”保护动物野鸭1100余只。这一行为不但直接导致野鸭种群数量下降,也严重损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了遏制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在要求侵权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同时,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为了让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确定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检察机关探索以司法鉴定意见中“每只野鸭500元的整体价值”作为生态环境的实际损失,以此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并根据6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并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请,涉案6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56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28万余元。
自创建“绿‘益’贺兰山”检察文化品牌以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探索形成“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生态环境检察办案模式,有力提升办案质效。2024年,共办理各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9件372人,办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5件,督促当事人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10万元,起诉后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706万元,有力促进生态保护和资源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案件已经办结,但生态还处于受损或永久性损害状态,社会公共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为突破这一困境,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绿‘益’贺兰山”检察文化品牌为引领,探索先行修复、实质性修复、异地修复、劳务代偿等多元修复方式,并形成生态修复工作由检察机关主导、行政机关主抓、侵权人主责的“三方发力”“双重监督”机制,努力推进大多数案件在刑事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前修复工程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经济赔偿责任已履行。

张某曾因听信偏方,通过微信群以6200元的价格购入2根“羚羊角”,其中1根磨粉食用,以给女儿治病。后张某自动投案,并将1根羚羊角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张某购入的为高鼻羚羊角,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经审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张某购买羚羊角的主观恶意不大,案发后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4万元,可依法认定犯罪情节轻微。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引导张某在贺兰山检察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示范基地种下300株抗旱刺玫,修复其对生态造成的损害。
提起生态修复,张某真诚地说道:“绿水青山关乎子孙后代的幸福,应该像守护生命一样守护生态。”如今,张某种下的刺玫已蹿至一人高,定期上山给刺玫浇水也成为他的习惯。
截至目前,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共依托“一区三基地”完成异地修复近8亩,补植复绿、种植树木600余株,协助修复各类土地4000余亩。
“绿‘益’贺兰山”不仅是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文化品牌,更是检察机关协同多方共护生态的“金招牌”。文化品牌创建以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强化检察一体上下联动,深化跨系统、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推动形成生态保护治理新格局。与银川地区、石嘴山地区、吴忠地区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18家侦查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与银川市公安局成立生态资源案件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联合多家单位先后建成贺兰山检察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平罗(西大湖)野生鸟类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联合保护基地、哈巴湖沙漠生态检察公益诉讼保护修复基地和宁夏天河湾黄河湿地与野生鸟类资源检察公益诉讼联合保护救助示范区生态保护修复“一区三基地”,形成集生态司法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观摩实践等功能为一体的检察公益诉讼系统保护模式,助力推进黄河流域生态大保护大治理,助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合力。
“绿”,绘就生态蓝图;“益”,彰显检察力量。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持续以“绿‘益’贺兰山”文化品牌为载体,激活生态保护的乘数效应,共同绘出美丽宁夏新图景。(文稿统筹:管延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