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受工伤可以这样认定
作者: 姜蓉小青通过手机注册申请成为某外卖配送平台的外卖骑手。某晚送单过程中,他路过一个加油站,被一辆倒车的轿车碰撞,导致头部着地、颅脑损伤,后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小青无责。面对巨额医药费和其他一系列损失,在家人和律师支持下,小青向用人单位依法维权,却接连遇到一堆棘手难题:首先就是要确认与用人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仲裁中,小青无法证明他被某网络公司录用,而且他的工资还是另外一家公司发放的,无法证明某网络公司对他进行了管理,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对他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
原来,当初小青通过外卖平台注册外卖员的过程中,经过人脸识别,又根据提示必须自己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才能通过骑手的注册,导致他现在面临尴尬局面。为此,小青将某网络公司告上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在诉讼中,又将与小青签订外卖配送承揽协议的B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小青称,自小青进入被告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送外卖,每天早上须进行早会安全教育,有明确的上下班考勤要求,工资通过B公司对公账户发放,发工资时间为每月25日。
某网络公司辩称,小青不是自己的员工,请求依法驳回小青诉讼请求。
第三人B公司辩称,小青并非己方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小青委托己方代为注册个体工商户身份,网络公司将业务发包至己方平台后,己方将业务转包给小青,最后由网络公司委托己方向小青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结算承包费用,而非发放工资,双方只是合作关系。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青在工作期间与第三人完成《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电子签章,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小青的薪资账单截图页面均显示薪资构成包括底薪提成、补贴奖励、骑手活动奖励三部分。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小青的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
近几年,在网络主播、外卖骑手、代驾司机等用工领域发生因无法认定其与平台的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较多,主要是由于平台“通过层层转包或者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实际上是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本案中,小青向法院提供了与站长的聊天记录,记录中认定小青无权自主改单,请假需要向站长报备、不得随意下线,小青还受到严格的排班管理,说明小青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对于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内容并无实质自主决定权,可认定某网络公司对小青的管理具有明显的支配性特征;且从小青提供劳动后所获报酬的来源分析,小青的薪资报酬由案涉站点负责核算,不仅包含按单计酬,还包含其他组成项目,且结合小青拿到的薪酬显示“某站全职骑手”字样,其提供劳动报酬主要来源于某网络公司,小青对网络公司的经济依赖性高。
综上,上述领域的劳动者维权时要主动留存好手机或书面的工作轨迹,揭示劳动关系的真正状态,用于否定企业通过不规范的用工形式规避法律责任,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 钟健 12497681@qq.com